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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学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校设字xx3号?第一条为保证学生实验教学的正常秩序和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独立设课、理论课程实验环节、开放性实验等多种形式,其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新力以及实际动手能力和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加深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的认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 ?第三条学生必须按照实验课安排或预约的时间到实验室上实验课,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课。 ?第四条实验过程中,学生要自觉遵守实验中心(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爱护公物,节约实验药品和材料,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五条学生每次实验前要按要求进行预习,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向学生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方法,实验中应尽量让学生自己独立操作,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得包办代替。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进行巡视指导,耐心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规范学生的操作。 ?第六条实验课堂上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自始至终从严要求学生。 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认真清理实验场地,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要填写实验开出记录,并对学生的实验数据、结果进行审核。 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由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 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当即进行处理。 ?第七条实验结束后学生要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认真、独立地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第八条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实验中心(室)全天候向学生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参加各行业技能证书的报考,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九条实验课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考试或考查。 实验成绩的评定以考核、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占70;以平时成绩(实验报告、实验预习情况、实验态度等)为辅,一般占30%。 原则上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补做合格后,才能参加理论课考试。 ?(一)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综合计算成绩。 ?(二)从属理论课的实验(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原则上不单独进行考试,其成绩可通过实验预习情况、实验报告质量、实验操作、实验态度等综合考核评定;但实验学时数在30学时(或实验课时数占该门课程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的,必须要通过考试形式来评定实验成绩。 考核或考试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分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内(不能低于15%)。 ?第十条学生因病、因事缺课,经实验中心(室)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安排补做;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13以上(含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和实验的考试或考核,必须补做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校设字xx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挖掘、利用教学实验室的资源条件,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实验室开放对培养、提高学生操作技能、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开拓能力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第三条学校正式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实习基地等均应向学生开放。 各学院应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开放坚持“面向全校、讲求实效、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操作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实验设备处、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实验设备处负责具体督促与检查;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是评价实验室开放实验成果及效益的权威评价组织。 第二章开放形式?第七条实验室开放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辅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其可分为学生科研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主命题实验型和小发明、小制作、小改造以及实验基本操作技能自由练习、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也可利用开放实验室条件供学生进行课程实验的课前课后练习与复习、课程实验在课余时间的继续与完成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验等。 ?第八条各实验中心(室)根据开放实验内容和层次面向全校或全院开放,努力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利用率。 ?第九条各实验中心(室)对实验室的开放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实验项目、实验用房、开放时间及实验技术人员,做到计划有序的开放。 ?第十条各实验中心(室)要制定实验室开放及实验管理办法,建立开放实验辅导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开放实验教学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各实验中心(室)要根据实验室开放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实行轮班工作制度,保证实验室在开放时间内至少有指导教师在场负责仪器设备的准备、调整与维护工作,审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解答学生实验过程的疑难问题,认定学生的实验结果,做好开放情况记录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除实验基本操作技能自由练习、实验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课程实验的课前课后练习与复习、课程实验在课余时间的继续与完成等类型的实验外,学生可根据各实验室可以开放的实验内容,自行申报项目。 各学院要明确开放实验项目的开放时间和开放范围,并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和申报。 实验室要支持并提倡成绩优良的学生或具有某方面特长的学生申请自带实验课题,项目一经批准,还要安排相关研究方向的教师(科研人员或实验技术人员)作为课题的实验辅导员。 ?第十三条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要认真组织和发动学生申报开放实验课题。 学生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个人或自行组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实验课题,并可根据自己的能力选多个题。 每期每个开放实验课题参加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名。 学生参与实验基本操作技能自由练习、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课程实验的课前课后练习与复习、课程实验在课余时间的继续与完成等开放形式,在设备能有效使用的前提下,人数不受限制。 各学院应及时将学生选题和获批准情况报送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十四条开放实验课题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学期,特别需要者可以申请延长一个学期。 课题不能按期完成者必须提前半个月写出相关说明报告报送相关实验室并明确需延长时间。 ?第十五条实验室开放时间可采取定时定点开放或预约开放等形式。 为保证正常实验秩序,以预约形式开展实验的学生原则上应提前57天向相关实验室和实验课题负责人提出预约,实验室和实验辅导人员在作好系统安排后要及时将确定时间通知预约人。 ?第十六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在获得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中心(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的实施按广西大学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开放实验课题负责人和开放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开展开放实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经所在学院确认后存档并报实验设备处。 第四章经费使用及奖励?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用于开放实验室所需设备添置、耗材和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及值班人员加班的津贴等。 开放实验材料消耗费用补贴按实验实际消耗定额核定,人员工作报酬和补助经费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实验室申报,实验设备处核定后报财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成绩优秀者,可向教务处申请学分。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经考核后所获得的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参加开放实验的学分以实验最终成果(实物、论文、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评价作为学分的评定依据。 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指导教师推荐,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认定后,可作为特长生推荐保送研究生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论著及发明专利。 学术论文、论著发表及发明专利保存等,经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认定分等级给予一定经费的资助。 所需经费从学校设立的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中列支,但所发表的论文、论著及发明专利等必须注明“广西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字样。 学生利用开放实验课题(项目)发明的专利及实物等属于学校的公共财物,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实验守则校设字xx2号?实验是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学生在实验室必须尊重科学,讲究文明,自觉遵守以下守则? 一、学生进行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复习有关基本知识,明确实验目的和内容,掌握实验步骤,并接受教师提问和检查。 ? 二、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教师指导,在指定地点进行实验;保持室内清洁、安静,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及其他杂物,不准喧哗、打闹;不准穿拖鞋进入实验室,要求衣冠整洁,不能坦胸露背,不能穿超短裤(裙)。 ? 三、实验前应核对自己所用的仪器、工具等,如有问题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 ? 四、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动用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实验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细心观察,如实记录,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抄袭他组数据。 ? 五、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出现意外事故时要保持镇静,并迅速采取措施(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 六、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未经许可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 七、实验过程中,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 凡损坏仪器设备、器皿、工具者,应主动说明原因并接受检查,填写报损单,由指导教师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操作或擅自动用其它设备造成损坏者,由事故人作书面检查,并赔偿损失。 同时,视情节轻重,酌情免予或给予处分。 ? 八、实验完成后,须好使用的仪器设备,清理实验场地,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本守则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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