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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批准审核制定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的有效实施,公平公正地评价每一位员工的工作表现,真正做到有效激励、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凝聚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久诺集团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责及定义 三、职责及定义3.1人力资源中心奖惩条例的执行、调查、统计及公告。 3.2各部门主管相关奖惩的提报及奖惩公告的审核。 3.3特别规定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违章处罚规定、责任事故及投诉事件评价管理办法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重责任事故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 3.4奖励嘉奖(奖励50元)、记小功(奖励200元)、记大功(奖励500元)、总经理特别奖等。 3.5处罚警告(乐捐50元)、记小过(乐捐200元)、记大过(乐捐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内容4.1员工若有以下事迹,予以嘉奖4.1.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能为公司员工楷模者。 4.1.2领导有方,使工作推展有成效者。 4.1.3维护团体荣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4.1.4及时发现作业、设计上的缺失,并采取适当措施而有成效者。 4.1.5对不良行为勇于指正举报而避免损失者。 4.1.6在公司专业类项目推动过程有优秀表现者。 4.1.7对工作现场进行改善并有良好成效者。 4.1.8品行端正、勤俭节约、倡导低碳工作生活有具体事迹者。 4.1.9其它类似事迹,足以为其它员工学习者。 4.1.10给公司产生之经济效益达到一般效益程度者(见4.8)。 4.1.11积极思考,努力降低公司成本有具体方案和实施措施者。 4.2员工若有以下事迹,予以记小功奖励4.2.1对于主办工作有较大推展或改革有成效者。 4.2.2对销售、应收账款、生产、技术、质量或管理制度等,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用确有成效者。 4.2.3爱护公物,节约原料或对原废物利用的成效者。 4.2.4热忱尽职,工作效率提高,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者。 4.2.5工作认真,获得客户赞许或为公司争得荣耀而有具体事迹者。 4.2.6代表公司参加社会或地方政府举办之活动获奖者。 4.2.7执行临时紧急任务圆满达成,表现优异者。 4.2.8参与灾变救援工作,主动积极,并处置得宜者。 4.2.9拾金(物)不昧,堪为其它员工之表率者。 4.2.10检举舞弊,违规或危害同事,有具体事迹者。 4.2.11其它类似优良事迹,有事实事例,足为其它员工之表率者。 4.2.12给公司产生之经济效益,达到较大效益程度者(见4.8)。 4.2.13积极探索,努力为公司降低库存、呆滞品者。 4.2.14通过自身思维创新能够为公司降低公司报废品有一定成效者。 4.3员工若有以下事迹,予以记大功奖励;4.3.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成效卓越者。 4.3.2对内控管理、组织管理运作有重大创新,取得明显进步者。 4.3.3发明或改良机器设备、生产方法或管理机制,对改善品质、降低成本有显著功效者。 4.3.4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4.3.5对新产品、新工艺、新配方开发表现突出,并给公司带来重大效益者。 4.3.6策划、承办、执行公司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4.3.7对国家或社会有贡献,因而提高公司声誉、形象者。 4.3.8遇意外事件或突变能随机应变,措施得当,减少重大损失者。 4.3.9对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举发或防止,而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4.3.10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者。 4.3.11具有其它类似功绩,足为其它员工之楷模,引领公司正能量潮流者。 4.3.12给公司产生之经济效益达到重大效益程度者(见5.8)。 4.4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证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警告处分4.4.1工作时间未依规定穿着公司制服、劳保用品或上班未佩带识别卡,操作机器未悬挂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进行设备保养者。 4.4.2上下班或就餐不排队打卡或者插队打卡者。 4.4.3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者,代打卡双方每人警告一次,代打卡人数多于2人者,处罚翻翻。 4.4.4工作时间内没有办理手续或者向直属主管报备擅离工作岗位者。 4.4.5上班时间玩游戏、玩手机、谈天嬉戏或与本职工作无关之工作者。 4.4.6上班时间未经上司允许私自会客。 4.4.7因个人原因,未能按部门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而影响工作品质者。 4.4.8因疏忽造成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4.9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引起不良影响者。 4.4.10工作环境欠整洁、经指正而不加者。 4.4.11未能按时打扫责任区域,乱扔垃圾等而破坏环境卫生者。 4.4.12践踏草坪,毁坏绿化,情节轻微者。 4.4.13浪费、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4.4.14上班时间在车间吃零食或在食堂就餐乱倒饭菜者。 4.4.14对同事诽谤、辱骂、威胁,影响公司秩序者。 4.4.15品行不良,不文明礼貌者。 4.4.16被指定应参加受训、培训、而借故不参加者。 4.4.17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在厂区内超速驾驶者。 4.4.18在办公楼非吸烟区吸烟者,态度诚恳,并保证下次不犯同类错误者。 4.4.19违反其它规定,情节尚属轻微者。 4.4.20给公司产生之经济损失达到一般损失程度者(见5.8)。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处分4.5.1对上级指示或命令,未及时处理,不服从安排者。 4.5.2非机器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产量标准者。 4.5.3办事拖拉或积压文件,影响工作处理时效者。 4.5.4有较大意外问题(仅限工作上或会对工作产生影响)而隐瞒真相,不向上级报告者。 4.5.5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者。 4.5.6言行失检,态度傲慢,经指出仍不改正者。 4.5.7未经批准私自进入厂区内规定禁区者。 4.5.8未经许可,擅自带与工作不相干人员入厂者。 4.5.9厂区非吸烟区吸烟者,态度恶劣者。 4.5.10有4.4.各款行为之一,经警告处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错误者。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大过处分4.6.1对同事恶意中伤使其声誉受损或诬告制造事端、暴力威胁同事者。 4.6.2因行为不当而使公司名誉受到较大损失者。 4.6.3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4.6.4过失泄漏业务、生产、财产或事务上之机密文件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4.6.5遗失重要文件或工具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4.6.6捏造事实骗取休假有具体事证者。 4.6.7未经许可,擅动、涂改、撕裂或张贴公文、公告者。 4.6.8报告不实或有捏造工作记录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4.6.9投机取巧、谋取非法利益而有具体事实者。 4.6.10接受与职务有关的馈赠3个工作日内未上交者(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 4.6.11对他人所犯错误而故意包庇者。 4.6.12拒绝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督导或无理取闹者。 4.6.13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卫生规程,而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受损或伤及他人者。 4.6.14故意破坏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其它货物造成公司2,000元以上损失者。 4.6.15非因工作需要而酒后上班,影响工作形象者。 4.6.16告诉他人或打听他人薪资者(员工对自身的薪资负保密责任)。 4.6.17泄露本人或他人工资待遇者。 4.6.18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睡觉者。 4.6.19违反其它规定,情节严重者。 4.6.20给公司造成之经济损失达到较大损失程度者(见4.8)。 4.6.21在公司打架斗殴者,涉及到其他规定处罚的合并处罚。 4.6.22有4.5.各款行为之一,经小过处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错误者。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其所造成之公物损失需照价赔偿4.7.1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声誉、经济受到重大损失者。 4.7.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情节严重。 4.7.3伪造、盗用公司公章、印章、表格或伪造公司文件者。 4.7.4伪造、模仿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签字者。 4.7.5故意虚报费用达到1,000元以上者。 4.7.6故意泄漏公司秘密或未经许可擅自翻阅、抄录、下载、复印公司秘密者。 4.7.7未经允许私自改动公司系统软件,拷贝、删除、转移公司重要文件及资料者。 4.7.8偷窃公司、同事财物或文件资料者。 4.7.9提供虚假身份、教育经历、证件或人事资料中虚构工作经历者。 4.7.10非法罢工、怠工或鼓励他人怠工给公司正常运营造成重大损失者。 4.7.11故意破坏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其它货物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4.7.12厂内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之双方直接当事人。 4.7.13在厂内聚赌或有重大伤风败俗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4.7.14本年度(按阳历年计)累计达三次大过者。 4.7.1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者。 4.7.16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7.17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4.7.18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初次接受其它单位薪资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者,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改正的;4.7.19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4.7.20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4.7.21触犯政府法纪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4.7.22违反其它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见5.8)。 4.8效益与损失依下列方式评估一般效益是指给公司产生的经济价值达500元以上;较大效益是指给公司产生的经济价值达5000元以上;重大效益是指给公司产生的经济价值达10000元以上;一般损失是指给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含失职)达500元以上;较大损失是指给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含失职)达5000元以上;重大损失是指给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含失职)达10000元以上;注公司其它员工管理制度中之评估不依照上述标准进行评估。 4.9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永不录用。 4.10处理程序与规定4.10.1按照公司审批程序执行,可以申诉,申诉时间依据实际情况警告、记过类一天,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类的3天。 4.10.2给予员工奖励的,填写员工奖惩单,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同意,经权责主管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中心发布正式公告。 4.10.3给予员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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