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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_法学_专业毕业设计( 论文)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题 目: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 姓名: 谭德法学号:专 业: 法 学 入学时间: 2009年秋指导教师及职称: 所在电大: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2011年10月2日浅谈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内容摘要】人民警察在和平时期担负着国家安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但近年来,随着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特别是暴力袭警案件逐年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国家法律的权威。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一方面反映出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安队伍自身存在着一些主观原因。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对人民警察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的执法权威不被亵渎。如何构建一个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和防范暴力袭警的体系,给公安机关维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从分析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环境的现状入手,深入地分析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措施。【关键词】人民警察 暴力袭警 执法权益 执法权威 措施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经济体制、思想观念、利益格局等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各种诱发社会治安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使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非法阻碍、干预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严重挫伤执法民警的士气、工作积极性乃至整个警察队伍的稳定,降低了执法效果,弱化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国家法律遭到违法犯罪分子挑战和蔑视,继而引发反社会心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研究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问题意义重大。一、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环境现状分析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权的主体,但同时,警察也是普通公民。可是说到合法权益,人民警察有时却往往连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所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也被忽略。近年来,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不法侵害和暴力袭击的案件不断发生,并且居高不下。(一)建国至今暴力袭警案件的伤亡情况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1949年至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0584名民警因公牺牲,160000余名民警因公受伤。1949年至198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牺牲1026人(作者是?)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公安简报,第48期2009年07月28日。; 而1981年至2010年,全国有10414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5.7万余人因公负伤。“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182人,因公负伤15734人,平均不到1天就有1名民警因公牺牲,每3个小时就有1名民警因公负伤陆家希,2011年4月11日,人民网强国论坛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08602696。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自95年开始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每年均在400人以上,死亡率为万分之二十以上,远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并且不断持增长趋势。在此外,撕扯警服警号、推搡谩骂侮辱民警之类的行为更是无以数计。“十一五”期间,公安民警因公伤亡的特点有:一是劳累过度导致猝死是民警因公牺牲的首要原因。2006年以来,公安民警因劳累过度猝死在工作岗位1029人,占同期牺牲民警总数的47%。二是因同犯罪分子搏斗、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牺牲人数较多。2006年以来,公安民警因同犯罪分子搏斗、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牺牲790人,占同期牺牲民警总数的36%。三是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是民警负伤的主要原因。从以上数据我们可知,近年来,全国暴力袭警案件频发,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受到阻挠、妨碍,甚至民警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正当执法权益屡屡受到各种威胁和侵害。只有努力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自身执法水平的完善上、维权保护措施上、法律法规体系上寻求警察权益维护的途径和机制,确保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严格规范执法、理直气壮维权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是建立和谐警民关系,打造雷锋式警队,塑造人民警察光辉形象的重要途经。公安机关既要理直气壮维权,又要严格规范执法,全面提高民警执法能力,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二)暴力袭警的概念及民警在执法中遭受不法侵害的形式袭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突然人身攻击的一种行为。袭警可分为暴力袭警和非暴力袭警。所谓暴力袭警是指用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拘禁等侵犯民警人身权益及侵犯民警生命权的行为。“袭警特别是暴力袭警、聚众袭警,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吴秀荣,从袭警事件看警察权益的保障,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6卷第6期。人民警察在执法中遭受不法侵害的形式主要分两种:1、暴力干扰警察正常执法。就在我县发生在执勤民警身上的暴力干扰事件也不少:2007年2月13日,一辆入的是东莞户车牌为粤S9FXXX的白色三菱小轿车,在105国道由连平县往新丰县马头方向急驰。在马头收费站,小轿车按响喇叭,副驾驶室一乘客称是本地人,不交费要求收费站放行。收费站工作人员并没有答应其的要求。该乘客便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破口大骂,并从车上下来,径直往收费站门前走去,对住站在收费室门口的一工作人员拳脚相加,然后冲进收费站厨房,拿来菜刀将收费站的栏杆、玻璃窗砍碎。接到报警的马头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事态。着制服的民警刚下警车,该乘客就冲上来,朝着警车一翻乱打,并朝民警恶狠狠地一巴掌打过去。民警称是警察,不能打人。该乘客却说:“打的就是你。”又朝民警脸上挥拳过去,民警的眼镜都被打掉在地上。随后,车上的司机也下来帮手殴打民警。两派出所民警多处软组织挫伤、警服被扯破。2007年10月13日,新丰县梅坑镇的莫某驾驶装运木材的车号为粤AY12XX跃进牌货车经过华溪木材检查站时,强行冲卡过站,逃避检查。检查站执勤民警立即驾车追截,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莫某非但不停车接受检查,反而以暴力相对抗,将检查站的执勤车辆撞坏,并企图继续逃跑。2009年10月21日,乳源县大桥派出所民警到辖区调查情况时发现涉嫌非法储存炸药在逃一年多的潘某。民警立即表明身份并对其进行盘查,潘某否认其就是在逃犯罪嫌疑人,接着就想逃跑,单迅速被民警迅速控制。当民警准备把潘某带上警车时,其妻子盘某用手拉扯撕打执法民警,潘某年迈的父母亲也一起上前阻拦。大桥派出所民警一再表明身份解释案情,并提出了严厉的警告。但潘某的家属根本听不进,反而变本加厉。接着盘某用石块、沙子砸、石灰粉撒执法民警头和眼睛,造成民警郑某眼睛严重受伤。潘某的父亲则用手锯、竹杠、石块砸打民警,其母亲也用石灰粉撒民警的眼睛。潘某在挣扎逃跑的过程对控制他的民警用牙咬和拳打脚踢。随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才把潘某及盘某带离现场。在整个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办案民警面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暴力袭击保持了高度的耐性和克制,冷静而理性,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而造成意外伤害的后果。2、以诬告、陷害、威胁等方式干扰执法。除采取殴打、袭击等人身伤害方法抗法外,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辱骂和威胁等精神伤害的案件也急剧增加。在基层派出所中,类似这种情况的出现十分频繁,部分群众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熟悉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不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在民警处理纠纷或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或家属朋友不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不听从民警解释,并把矛头直指民警,或以投诉威胁,对民警出言谩骂侮辱,甚至殴打民警。无效和恶意投诉不断增多,致使对社会一部分人中顺势跟风,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及其消极的负面影响。例如夸大事实、断章取义,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或在未了解事情实况下,蛮不讲理,不但不配合民警工作反而投诉民警不作为,诬告民警行为不当,向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进行无理投诉,个别群众在民警对其事情处理上个人利益得不到满意时甚至带以报复心理利用投诉诬告民警等。更有甚者,口出狂言威胁民警,并在民警下班途中跟踪、夹击民警,并且扬言报复民警家庭及亲人。还有的人子虚乌有,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诬告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违法办案。二、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公安执法环境的成因也是如此。从越来越频繁出现的民警身体、心理及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例子不难看出,除了外部执法环境的客观因素,民警的威信、实战技能、随机应变、自我防护能力等素质也还有所欠缺。以下将从外部及内部环境来分析研究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原因。(一)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群众不满情绪的转嫁当前,各种由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医患纠纷、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社会矛盾,使得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多,复转军人、下岗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因利益诉求不能得及时解决不断上访,公安机关民警往往走在最前头、站在最前沿,在阻止和消除矛盾的激化,规劝和处置上访诉求过程中,一些群众在利益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往往把自己的不满情绪转嫁到民警头上。例如,我县中医院及县人民医院,每年产生的医疗纠纷就有不少数,每每发生后,家属就会召集三、四十名家属朋友等到医院大吵大闹,阻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损坏公私财务甚至攻击医务工作人员,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民警介入后,家属人员不理解,认为公安民警在干涉其正当合法权益的争取,把矛头指向公安民警。 (二)民警执法理念的偏差和执法素质不高损害了警民关系一是随着改革开放后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日益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群众对待执法部门的管理时不再“惟命是从”,而是以法律法规来衡量执法者行为的对错,使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要求越加严格。而个别民警工作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仍以“管人者”自居,摆不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服务意识不强,疏远了与群众的关系。二是一些民警执法素质不高,执法不规范,少数民警执法思想和态度不端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个别民警徇私枉法、执法犯法。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败坏了民警的形象,冷了群众的心。(三)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分民警在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非正常的手段来对待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有理变成了无理。对在执法过程中的正确自我保护不够。(四)现有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民警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对民警的保护上,虽然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但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警察何种情形下可以使用警械、武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正当防卫的规定较模糊,加之对武器、警械的管理使用相当严格,使用稍有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民警的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民警不敢用枪问题突出,对当事人没有威慑力,无形中助长了袭警人员的嚣张气焰,容易被侵袭。在打击处理上,刑法只有“妨害公务罪”,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只是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逃避而暴力袭警作为前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以妨碍公务罪处罚,量刑明显偏轻。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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