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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为: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地址为:北仑区新矸东河路558号。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是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区教育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进一步繁荣新型的港城文化,为北仑新区培养充裕的文化后备人才。根据北仑区域广大群众的需求,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艺术素养,为北仑开发开放服务。第四条 本单位的投资金额及出资方式:由宁波市北仑区文化馆出资三十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第五条 本单位办学规模为25班,800人。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单位已经北仑区教育局批准,并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业务范围是:音乐、舞蹈、乐器、美术、书法、棋类、武术、等业余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5人,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批准培训中心年度工作计划;2、 聘任、解聘培训中心主任;3、 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7、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付董事长1名。付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付董事长行使职权。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文化馆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培训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培训中心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中心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单位财务;2、 对董事、主任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培训中心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对董事、主任的行为损害培训中心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予以纠正。4、 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设主任。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主任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 行使董事会决定;2、 实施培训中心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 根据培训中心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4、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5、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6、 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教务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教务主任代其行使工作。第四章 培训中心的法人代表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的法人代表由培训中心主任唐佩娟担任。法人代表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培训中心行使职权。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经费来源:1、 举办单位出资;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3、 利息;4、 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一经批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为培训中心法人资产,在培训中心存续期间,由培训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更换举办者、法人代表、主任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包审批机关批准;培训中心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培训中心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终止:1、 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的;2、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 举办者自愿不办的;4、 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抵债的;5、 突发事件无法办学的;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自己(培训中心)要求终止的,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培训中心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培训中心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可终止。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 偿还其他债务;培训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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