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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为方便管理,灵活经营,往往会出现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店铺的现象。人们习惯于把这种店铺称为“夫妻店”。“夫妻店”从家庭的角度看,无论是二人共同经营还是分开经营并无多大关系,但从节税的角度来分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与分开经营却存在很大区别。王新开设了一个经营水暖器材的店铺,由妻子负责经营管理。为了增加收入,王新还承接了一些水暖安装工程。王新的小店每年获得销售水暖器材净所得万元,水暖安装工程净所得万元。这样,王新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35675014250元。那么,如何能节税呢?如果王新将店铺分别登记为“销售水暖器材”与“承接安装工程”两个店铺,并且注明经营者分别为王新本人和其妻子。假定总的经营净所得不变,王新承接安装水暖工程的店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12502750元。其妻子经营销售水暖器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3042507750元。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750775010500元。如果王新将店铺分开经营,夫妻二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则少了3750元。在经营净所得较大的情况下,纳税人采取夫妻二人独立经营的方法,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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