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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员工合法辞职答疑目录一.问: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二.问:员工合法辞职的基本条件是什么?4三.问: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仍需支付补偿的情形有哪些?9一.问: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答: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总的来说包括三类:l 提前通知;l 因用人单位有过错;l 因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第一类提前通知辞职情形,即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过错,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需符合以下通知条件:l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l 如果在试用期内,则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第二类因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形,即员工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此时员工仍需履行通知义务,但不需要提前30天。此类过错情形是法定的,具体包括:l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l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l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l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l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l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l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三类因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即为员工因用人单位威胁到其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而辞职的,可以立即辞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威胁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是指:l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l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例:毛某应聘某大型超市店长岗位。店方同意录取,但要培训期一年。而是否能进入店长岗位工作,必须通过相关考核,如被证明不符合店长岗位要求的,超市可重新安排毛小姐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3日。双方还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内容包括:“最短须在公司服务6年;如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必须按月赔偿超市违约金。”毛某因未通过考核,一年半后还没当上店长,于是选择“跳槽”。超市要求毛某按培训协议书赔偿违约金17,673元,否则就不给办理退职手续。无奈之下,毛小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超市为申请人办理退工退档手续。超市对此不服,于是将毛小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毛小姐停止工作并辞职,超市亦停止支付工资,并主张毛小姐支付违约金,说明其对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故可认定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退工退档手续。虽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支付的条件与方式,超市并无证据证实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数额;其以被告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索要培训费用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以支付违约金为前提拒绝办理转档、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超市的起诉。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l 员工辞职应当履行通知等法定义务;l 虽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但企业以实际行动接受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协商一致;l 企业阻挠员工合法辞职,要承担责任;l 劳动者存在尚未履行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不能阻扰员工离职。本案中,毛某因为培训考核未过,入职一年半还没当上店长,选择提前解除合同。毛小姐停止工作并辞职,超市亦停止支付工资,并主张毛小姐支付违约金,说明其对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所以毛某的辞职是合法有效的。超市应当为其办理转档等手续。本案中超市对毛某辞职无异议,但认为其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超市未能向法院证明真实发生了培训费用,未受法院支持。操作提示:1)员工主动辞职,除非存在企业威胁员工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情形,员工有义务通知企业并留出交接工作的时间。2)员工辞职,但若企业不同意,最好以书面方式明确表明拒绝的态度,并表示尊重员工的合法权利。3)若辞职员工不配合交接工作,往往给企业造成被动。而企业在这种情形下救济的方式很少。所以企业应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离职手续,将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清理遗留债务等作为员工的义务,如果不履行,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该赔偿。二.问:员工合法辞职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除非用人单位有威胁员工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的情形,员工合法辞职的基本条件包括:l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方式离职;或者l 履行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且l 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员工应配合用人单位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员工辞职的权利与员工的就业选择权和发展权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法律只为员工辞职规定了非常简单易行的义务,即协商一致或提前通知。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时限依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但是,在员工的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受到企业威胁时,法律豁免了员工的事先通知义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应当配合企业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但这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默认的义务。另外,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通常都会规定离职程序,而遵守劳动纪律也是员工的义务。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3条;2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例:蔡某于2010年2月进入浙江某公司工作,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其他工资按公司制度执行。合同还约定:员工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企业,否则员工按合同未履行期限一年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010年5月25日,蔡某领取4月份工资时,觉得太低,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同意公司扣除部分工资。公司不同意,要求再工作一个月后离职,否则扣发5月份工资。蔡某遂以工时太长、公司未缴社保等为由,于5月3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于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及时支付5月份工资。6月1日蔡某离开公司,后公司拒绝支付蔡某5月份工资。蔡某于7月份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己方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解除合同程序合法,请求支付5月份工资、解除合同补偿金、补缴社保费等;并主张公司拖欠5月份工资,需支付25%补偿金。某公司辩称:l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5月31日,申请人和其他几位老乡未提前通知即离开公司,给公司造成8万余元的订单损失,应当由几位员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月份工资不足赔偿公司损失。且申请人在职只有3个月时间,公司补缴了5个月的社保费,另外两个月社保费应当由申请人全部承担。扣除社保费后还倒欠公司200余元,故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l 因申请人申请仲裁前,公司已经补缴了社保,申请人据此解除合同的依据也归于消灭;l 公司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l 公司有时加班,加班费已支付。仲裁委裁决由某公司支付给蔡某2010年5月份工资1,171.5元,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予以扣除。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理由是:l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5月份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但计算有误,仲裁委对数字进行了调整);l 申请人要求支付25%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l 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且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故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l 因为申请人自己提出解除合同,且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前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蔡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l 根据蔡某手机短信中显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快递到达通知,可以认定某公司已于2010年5月30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l 某公司虽补缴了社保,但不能改变其违法的事实;l 蔡某主张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l 蔡某主张解除合同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支付蔡某2010年5月份工资1,171.5元及25%补偿金292元,扣除个人承担社保费871元,尚应支付592元;2.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950元。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l 履行通知义务是员工合法辞职的前提;公司有过错时,员工通知仍为必须,但时限并不需要30天;l 员工辞职若不合法,企业无须给付解除合同补偿金;l 员工合法辞职,企业已支付的对应员工未履行劳动时间的报酬,可以与未支付的工资相抵扣。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有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事实在先,使得员工可以不遵守其劳动合同及法律规定的“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只需提前通知便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虽然企业有过失,但员工仍需提前通知。所以,在劳动仲裁阶段,在仲裁委不采信蔡某手机短信作为解除合同通知已送达企业的证据的前提下,认定员工属于非法辞职,企业无须支付补偿金。相对应的是,一审法院认定蔡某手机短信可以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所以属于合法辞职。企业因此需要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而且企业有扣发5月份工资的行为,法院并依当时法律判决加付25%补偿金。另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工资。但是如果员工对用人单位有债务,则可以与工资抵扣。本案中因为某公司补缴的社保费中有一部分是对应5月份以后的,因此可以从应发的5月份工资中抵扣。操作提示:企业对员工辞职是否合法有异议时,要慎重使用以扣减工资的方式维权,否则一旦认定员工辞职合法,企业可能要承担赔偿金的责任。三.问: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仍需支付补偿的情形有哪些?答: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仍需支付补偿的情形主要是员工主动辞职的原因是企业存在过错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样的情形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8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例:刘某为某厂员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30日,刘某以工资偏低为由,向该厂递交辞呈,声明工作到2009年7月31日前离厂。厂方同意了刘某的要求,并与刘某结清了工资等相关费用。但是,刘某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厂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l、工厂支付刘某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 (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2、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厂方对裁决无异议,但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辞职、厂方同意的过程,是否属于协商的过程?刘某认为厂方已经表示同意,因此属于己方提出并与厂方协商一致;但厂方认为这是刘某单方面辞职。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起诉,支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观点。解:本案主要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员工主动辞职,但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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