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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集团60条)复习题1、山西省2011年瓦斯治理的目标是:全省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实现较大幅度下降,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完成煤矿瓦斯抽采总量和利用量;20%的生产矿井建成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瓦斯超限次数下降50%;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根本好转奠定基础。2、*集团2011年瓦斯治理的三大目标是:瓦斯超限次数下降90%以上,70%以上高瓦斯煤矿杜绝超限;杜绝瓦斯突出现象;杜绝管理松弛、现场失序、培训质量导致的瓦斯人身事故。3、集团公司瓦斯治理理念有:“只认瓦斯不认人”、“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是可以避免的”、“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变下为上,变高为低”“四量平衡,抽采先行”等4、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公司)瓦斯治理的组织体系是:矿长(子公司董事长、分公司总经理)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子公司总经理是“一通三防”管理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5、为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实施细则规定:各矿(分/子公司)通风区(部/处)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本矿范围除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区(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6、为确保局部通风的可靠性和供风的连续性,高突矿井要求局扇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配备智能引排装置,局扇电源地面专供系统。低瓦斯矿井要求局扇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7、采掘工作面提高配风标准执行上限配风,其需风量计算时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KCH4取值要求:高突矿井不小于1.7,低瓦斯矿井不小于1.4。8、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设置要求: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下调0.2%,复电值下调0.3%。9、规定要求: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和采掘机组须配备跟机瓦检工和专职瓦检工。10、突出矿井矿井大巷及采区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内。11、高瓦斯突出煤层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瓦斯抽采,矿井和采掘工作面抽采率达到AQ1026行业标准,采掘工作面达不到的严禁生产。12、集团公司所属低瓦斯矿井提高主要通风系统的建设和现场管理标准,执行高瓦斯矿井的相关要求:通风能力大于生产能力1.3倍以上。回风井不得兼作提升行人井。采区及以上设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布置轨道、电器设备或作为行人通道。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瓦斯,其它无人工作面和采区以上的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炸药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13、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14、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要求: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按吨煤50元提取,其它矿井按吨煤30元提取,其中50%以上用于一通三防项目建设。15、集团公司规定通风系统调改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制度,按矿通风区主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分采掘工作面、采区、采区以上不同范围进行三级权限审批。明确现场负责人。16、串联通风是指:风流经过用风地点或区域后,不排入回风系统而进入另一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其主要害处有:(1)前一个工作面的沼气、二氧化碳、炮烟、粉尘及其有毒有害气体被带入下一个工作面,故使被串联的工作面的空气质量下降;(2)串联通风风路比并联要长,风阻大,影响采区供风量;(3)一旦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或煤与瓦斯突然事故,会扩大灾害范围,因此必须对使用串联通风的条件加以限制。因设计或施工顺序造成的串联通风,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17、甲烷浓度达到到43%时,氧气浓度就会被冲淡到12%,人就会感到呼吸困难;当甲烷浓度达到57%时,氧气浓度就会降到9%,这时人若误入其中,短时间内就会因缺氧窒息而死亡。瓦斯积聚是指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为避免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窒息事故的发生,细则要求: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的风量和瓦斯必须定期进行全面检查监测,杜绝微风、无风和瓦斯积存。(1)通风巷道失修断面缩小造成通风阻力超标的,必须制定降低通风阻力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通风畅通,风量配备达标。(2)巷道积水影响通风和瓦斯抽放时,必须停产进行处理;并采取根治性措施,专用回风巷内(含尾巷)不得频繁排水。(3)专用回风巷和其它闲散巷道,未经检查风量和瓦斯不得进入。所有闲散通风巷道出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非通风人员严禁入内。18、为落实集团公司实施抽采工程倍增计划,要求:对突出煤层和集团公司规定必须抽采的高瓦斯含量煤层,从今年7月1日起,高瓦斯煤层钻孔密度提高50%,突出煤层钻孔密度提高1倍。回采工作面钻孔进尺在原来基础上增加50%以上,即:将中厚煤层钻孔进尺从现在不低于0.1 m/t提高至0.15 m/t以上,厚煤层由现在的0.06 m/t提高至不低于0.1m/t;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掘进工作面强制执行“一掘一抽”,钻孔进尺增加50%以上,即抽放钻孔按照正前不少于9个钻孔、巷道两帮各不少于8个钻孔,两侧保护距离15米范围,孔深不小于60米,预留20米超前保护距离,每米巷道掘进的钻孔进尺由现在的21m增加至31.5m以上,预抽时间不低于5天。19、为确实落实钻验分离,细则要求:各矿(公司)必须配齐专职验孔员,成立钻孔领导组,有抽采工区的矿,由通风工区负责验孔;没有抽采工区的矿,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验孔,实行“钻验分离”,保证钻孔验收严格,计量准确。20、为确实落实以退钻验杆为核心的四级验收和质量倒查制度,细则要求:钻进施工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机长审验;钻孔施工到位、退杆时专职验孔员逐根清点;矿(公司)总工(付总)和集团(区域)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钻孔深度不定期抽查,实行四级验收制度。采掘过程中若发现瓦斯异常,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倒查。21、为使抽采衔接与采掘衔接相协调,严格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细则要求:将矿井瓦斯抽采纳入生产衔接计划管理,采掘面必须首先制订抽采衔接计划,根据抽采衔接计划再制订生产衔接计划。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预抽时间、抽采量和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2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突出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细则及省相关规定也要求,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立即进行瓦斯参数的测定和突出煤层鉴定工作。23、为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细则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管理机制上要求:每次区域验证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效果检验必须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24、局部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要测定K1值和钻屑量两个指标。测定值超过规定值时,周围15米范围内继续采取补打卸压孔等措施,直至测试达标为止。25、采掘工作面强制执行的局部防突措施施工卸压孔,实施细则要求:回采工作面要求每架不少于1个卸压钻孔,深度不小于8米,预留5米。掘进工作面煤头卸压孔数量按照工作面正前断面及两帮断面确定,要求每平方米不少于1个卸压钻孔,钻孔深度不小于10米,预留5米的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区、矿岩冲刷区、软煤变厚区等异常区域,在施工卸压孔的同时,必须进行高压煤层注水。26、资源整合建设矿井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立即开展瓦斯等级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要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27、未按规定操作或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区域、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结果失真,一经发现,干部撤职、工人解除合同。28、计划将开采保护层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进行实施或论证的矿有:新景矿、平舒公司、新元公司、石港公司。29、每次编制下一年度生产计划前,均要进行一次通风、抽采能力核定。矿井年度产量、进尺计划必须依据矿井通风能力和抽采能力确定,通风、抽采能力不小于计划产能的1.5倍。30、上限配风要求: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不小于2500 m3/min,高突矿井煤巷、半煤岩巷、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出口风量不小于400m3/min。31、炮掘工作面为均衡瓦斯涌出量,防止瓦斯超限,实行分打、分装、分放。实行分次爆破后,瓦斯仍然超限的,必须采取缩小循环进度或加大风量的措施。32、高突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倒移局扇盲巷内瓦斯超限的掘进面,必须强制执行倒移局扇不停风措施。是防止有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一项措施。33、为努力实现采煤工作面均衡生产,防止抢进度造成瓦斯涌出不均衡带来的瓦斯超限,细则要求对采掘工作面截割速度进行控制。有以下措施: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煤机截割速度,截深0.6米时,不超3m/min;截深0.8米时,不超2.5m/min;地质构造区和瓦斯富集区及时降低截割速度;非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根据瓦斯情况确定机组截割速度,由矿长批准;对采煤机采取机械限位或电气调频限制机组截割最大速度;掘进工作面掘进机要采取从上部往下部截割,割一排,支一排的措施。34、高瓦斯矿井的下列作业地点:处理冒顶;上隅角退锚、回柱;进入专用回风巷排水、整巷、安管等;以及有计划、无计划停风恢复正常通风后,都是瓦斯现场管理的重点地点,也是容易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有过深刻的教训,所以要求在其他人员进入和作业前,必须首先经过瓦检工检查瓦斯并同意后方可送电或作业。35、为规范临时工程管理,加强项目法人履行其监管职责,开工前要求:(1)履行会签程序,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所有临时工程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集体会签。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经项目法人单位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集体会签。未经会签的,严禁开工。(2)召开专项协调会议。所有临时工程开工前,矿调度室必须牵头召开工程协调会。涉及通风、运输、供电等安全生产问题的,矿分管领导必须对施工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协调安排。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否则,不得开工。(3)定期向矿调汇报,严格按计划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在每班班前向矿调度室报当班作业计划。内容包括:当班出勤、两长一员、施工安排以及计划任务等。未报作业计划或与作业内容不符的,严禁施工。(4)明确现场负责人,严格把关。所有临时工程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多队组联合施工的,必须有科级领导现场协调;涉及瓦斯排放、巷道贯通以及通风防突等安全问题的,矿总工程师必须坐镇调度指挥。否则,不得施工。36、零散作业地点、临时性工程现场通信必须完善,要求:零散作业地点、临时性工程现场必须具备基本通讯条件。附近未安设固定电话的,要在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就近架设临时电话,并确保通讯畅通。确实无法架设电话的地点(回风、盲巷等),施工单位必须在最近的一部电话处搁一名通讯员,确保紧急情况下通讯畅通。37、零散作业地点、临时性工程调度管理,要求:(1)矿调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比照井区或队组管理。施工单位有驻矿调度的,必须纳入项目法人单位调度管理范围,等同井区调度模式管理;没有驻矿调度(或安全管理责任移交到矿)的,比照正式队组进行管理。(2)建立专项台帐。各级调度必须建立临时性工程、零散作业人员“三汇报”管理制度和专项记录台账。随时掌握施工进展和现场动态情况,及时处理各类施工问题,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完整存档。(3)各单位值班长和分管领导对零散作业、临时工程现场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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