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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国际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 目 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基本规定3第三章基本业务13第一节发汇业务13第二节收汇业务14第四章特殊业务16第一节基本规定16第二节查询17第三节退汇19第四节改汇21第五节冻结22第六节扣划24第五章内部处理25第一节基本业务25第二节差错处理27第六章国际收支申报30第七章数据统计及报送32第八章档案管理33第九章附则3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际汇款业务管理,促进国际汇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所(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国际汇款业务的经营管理。第三条 我行国际汇款业务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客户汇款交易性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国际汇款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外汇业务系统向客户提供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在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汇款管理。第五条 国际汇款业务按资金流向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汇出汇款即发汇,是指我行受汇款人委托,向境外合作机构发出付款指令,委托其向收款人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汇入汇款即收汇,是指我行受境外合作机构委托,向境内收款人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第六条 国际汇款业务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业务、附加服务和特殊业务。(一) 基本业务包括:代理西联汇款(以下简称“西联汇款”)、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二)附加服务包括:电话通知、投单通知、按址投送和附言。(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退汇、改汇、冻结和扣划。第七条 西联汇款是指我行代理西联公司办理的快速现金汇款业务。银邮汇款是指我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办理的现金到账户、账户到账户的电子汇款业务,即银行电汇(TT汇款)。邮政汇款是指我行与境外邮政机构合作办理的现金到现金、账户到现金的电子汇款业务。第八条 国际汇款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行准入授权。第九条 经营国际汇款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总行或上级行授权;(二)具备完善的国际汇款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制度;(三)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外汇业务稳健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四)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具备适合经营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开办或停办国际汇款业务,须报经上级行批准。一级分行应将辖内开办或停办国际汇款业务的机构信息报总行审批。第十一条 国际汇款业务机构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一级分行向总行进行变更报备。第十二条 网点西联汇款业务的日收汇和日发汇金额均实行机构限额管理,超过网点日交易额度时不能办理业务。网点西联汇款机构收汇限额、发汇限额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应由其所属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总行同意后,通知西联公司对其主机系统的机构限额管理参数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国际汇款网点分为全功能网点和人民币兑付网点。国际汇款全功能网点办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收汇和发汇,办理外币现钞收付;国际汇款人民币兑付网点仅能办理汇入国际汇款的人民币兑付,且相关业务应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结售汇系统进行结汇额度审核。第十四条 汇款限额管理客户汇款限额包括单笔最高限额和日累计最高限额。单笔超过最高限额的应分笔办理,但总计不能超过日累计最高限额。(一)日累计最高限额1现金发汇、收汇的各类国际汇款,客户发汇和收汇的日累计最高限额均为等值10000美元(含),超过日累计最高限额的不予办理。2账户发汇、收汇的各类国际汇款,客户发汇的日累计最高限额为等值50000美元(含),收汇无日累计最高限额。发汇超出日累计最高限额时,境外个人和能够提供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的境内个人,不受日累计最高限额的限制。(二)单笔最高限额我行西联汇款发汇、收汇的单笔最高限额均为等值10000美元(含);银邮汇款现金发汇的单笔最高限额为等值10000美元(含),账户发汇的单笔最高限额为等值50000美元(含),账户收汇无单笔最高限额;邮政汇款发汇、收汇的单笔最高限额按照双边业务协定办理。(三)售汇发汇、收汇结汇的单笔最高限额和日累计最高限额均为等值10000美元(含)。第十五条 资费管理(一)国际汇款资费由汇款人支付。(二)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的资费由总行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西联汇款的资费由西联公司制定,我行执行西联公司的统一标准。(三)银邮汇款资费包括手续费、电讯费和钞买汇卖差价。邮政汇款资费包括手续费和钞买汇卖差价。手续费按汇款本金的 一定比例,以交易日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收取,并设置单笔最低、最高收费标准。钞买汇卖差价汇款本金(现汇卖出价现钞买入价)/100,所用结售汇牌价以交易日我行外汇业务系统公布的价格为准。(四)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的资费均以人民币支付,西联汇款的资费以外币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账户扣收。(五)我行兑付汇款时不向客户扣收费用。除西联汇款外,我行汇出的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在境外兑付时,均可能存在兑付机构扣费的情况,扣费标准具有不确定性。第十六条 我行只受理外币现钞货币单位的纸币,不受理辅币、铸币和残缺、污损的外币。当网点零钞不足时,等值100美元以下(含)的找零付款,可折算为人民币支付。第十七条 反洗钱管理(一)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办理国际汇款的发汇、收汇业务。我行应在外汇业务系统中完整、准确地登记客户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收汇以及单笔金额等值1000美元以上(含)的现金发汇及售汇发汇业务,柜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境内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伪进行核验,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三)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现金汇款,以及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的汇款,我行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报告。(四)我行对被认定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个人和组织进行黑名单登记和管理,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五)分支行办理国际汇款业务时,若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上一级管理机构报告,提出维护反洗钱黑名单建议。(六)接收境外入账汇款时,有关反洗钱信息缺失不能完整登记的,可先将汇款入账,再向境外金融机构要求补充信息。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查。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范围柜员应对客户汇款性质认真审核,对汇款用途不符合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应拒绝受理。(一)炒汇类汇款特征:收款机构名称通常含有investment,FX,ODLS,Market,DEALER,CAPITAL,FOREX,Financial,CMS等金融类字样。(二)分拆类交易特征: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第十九条 取款通知方式国际汇款的取款通知方式包括:自行通知、电话通知和投单通知。(一) 自行通知:发汇后,汇款人将西联汇款监控号码或邮联汇款号码等汇款信息及时告知收款人,通知收款人支取汇款。(二) 投单通知:收汇机构接受汇款人委托,以投递取款通知单的方式,通知收款人支取汇款。第二十条 国际收支申报客户在我行办理的国际汇款,对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第二十一条 免填单业务免填单业务是我行向国际汇款客户提供的一项便捷服务。指客户凭外汇卡办理国际汇款业务时,无需填写发汇单或收汇单的详细信息,只需提供汇款金额或取款号码等关键信息,并对预留的发汇或收汇信息进行确认即可办理业务。柜员完成发汇或收汇处理后,打印相关单据,由客户核对打印内容无误后,签字确认。免填单业务管理执行外汇卡国际汇款快速服务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含)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办理国际汇款业务,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收款人或汇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武装警察的身份证件。(四)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的中国护照。(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六)外国公民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的护照或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为进一步确认身份,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客户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本人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有发证机构的公章。临时居民身份证应注意有效期。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参数管理国际汇款业务的各类系统参数由总行统一制定并维护。第二十四条 重要单证管理国际汇款业务的重要单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西联汇款申请书、收汇申请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其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执行外汇局统一标准,西联汇款业务单式由总行和西联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其他相关单证由总行统一制定。重要单证原则上应在总行指定的印制机构进行印制,在申领、下发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管理,做到授权申领、进库管理。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一)机构、柜员管理办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机构、柜员均应在外汇业务系统中进行身份注册。柜员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严禁空缺或以代码替代。(二)权限管理国际汇款业务处理严格按岗位设置权限。岗位设置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全过程的业务操作,不得超越权限进行业务操作。(三)授权管理国际汇款业务的风险交易实行授权操作。涉及的授权交易类别主要包括:大额交易、特殊业务处理、系统参数修改、机构及柜员维护等。(四)密码管理各级机构有权人员登陆外汇业务系统时,必须输入正确的操作密码,由系统进行身份确定后才能办理业务。为确保系统安全和保护操作人员利益,操作密码修改周期最长为100天(含),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修改的,系统将拒绝登陆。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应设置安全性高的密码。 第二十六条 国际汇款号码(一)每笔收汇或发汇业务均对应一个国际汇款号码。其中,西联汇款和邮政汇款还同时对应一个西联汇款监控号码或邮联汇款号码。国际汇款号码与西联汇款监控号码或邮联汇款号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二)国际汇款号码(18位)编制规则由总行确定,西联汇款监控号码(10位)编制规则由西联公司确定,邮联汇款号码(26位)编制规则由万国邮联确定。(三)银邮汇款和投单通知邮政汇款兑付应使用国际汇款号码,西联汇款兑付应使用西联汇款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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