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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聘用员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对聘用员工的管理,完善学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聘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聘用员工岗位设置应符合“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科学评审、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人事部门核发工资的聘用员工。聘用员工是指经聘用程序引进的、承担教学、管理或事务性工作、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包含2006年6月1日后学院引进的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6月1日以前学院已按聘用方式引进的工作人员。二、聘用第四条 基本聘用条件1、政治表现好,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身体健康;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年满18周岁;第五条 聘用员工按所聘岗位职责、岗位重要程度、岗位可替代性以及本人所具备的素质、能力分为长期聘用员工、中期聘用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三类。第六条 长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2、有较强的文字处理、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3、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责任心强;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第七条 中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2、有一定的文字处理、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办事能力、动手能力;3、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责任心强;4、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第八条 短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1、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必须具有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2、符合学院对所聘岗位的学历要求;3、工作责任心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4、原则上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第九条 聘用程序1、用人部门向人事部门提交聘用员工指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2、党委会讨论审批用人指标及工资待遇。3、人事部门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内容。4、应聘者向人事部门提交身份证、学历证和相关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填写聘用员工应聘登记表(见附件二)。5、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按照聘用条件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合格人员,并由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通知初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6、用人部门、人事部门及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及同岗位同工种人员组成面试考评小组,进行面试考评(含笔试内容)。行政岗位的管理人员须进行电脑操作测试,专职教师须进行试讲,技术工种须进行实地测评。7、面试考评后,面试考评小组向人事部门提交聘用员工录用审批表(见附件三),由人事部门报院领导审批:短期聘用员工报用人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中、长期聘用员工报院党委审批。8、人事部门公布聘用结果,聘用员工上岗试用,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第十条 从2006年6月1日起,学院引进人员原则上采用聘用方式,不再按正式员工方式引进人员。三、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一条 长期聘用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执行。第十二条 中期聘用员工工资,按本人最高学历或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按月发放。职务工资的增长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岗位津贴按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寒暑假工资照常发放。节假日慰问费及其它福利费与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相同,业绩津贴按同类在编在岗正式员工的50发放。学院负责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 中长期聘用员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可按在职职工学历教育奖励办法进行奖励。第十四条 短期聘用员工实行协议工资制,以工作日进行计算,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1、月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办法按短期聘用员工工资发放操作办法(附件四)执行。寒暑假发放基础工资,正常上班者,同时发放岗位工资。2、短期聘用员工的基础工资与年度考核挂钩,首聘期间的基础工资均为300元/月。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含合格)者,续聘期间的基础工资增加20元;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续聘期间的基础工资减少20元。短期聘用员工的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学历层次以及同工种劳动力指导价格进行确定,具体标准见短期聘用员工月工资确定表(附件五)。3、短期聘用员工按在编在岗正式员工节假日慰问费的一半享受节假日慰问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短期聘用员工,学院予以奖励。4、学院为短期聘用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第十五条 聘用员工在学院工作至退休年龄,由学院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的养老金,不再享受学院其他退休待遇。四、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学院在聘用员工上岗试用的30天之内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第十七条 首签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原则上均为一年,合同期限起始日期从上岗试用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个月。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见附件六),但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前30日内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意。续签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原则上长期聘用员工不超过五年,中期聘用员工不超过三年,短期聘用员工为一年。 五、管理、考核与奖惩第十九条 聘用员工的日常管理归口于用人部门,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其管理负责人。第二十条 聘用员工受聘期间,应遵守学院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及所在部门的管理、教育、调配和临时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第二十一条 用人部门应每月按劳动纪律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所属聘用员工进行日常考核,并登记备案。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在日常考核中,如发现聘用员工经常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尽工作职责或工作不达标,可书面提出辞退意见报人事部门申请辞退。人事部门亦可会同有关人员对聘用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纪律、未尽职责或工作不达标又不服从教育和管理的,可以作出辞退处理。第二十三条 聘用员工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年度考核,四个考核年度均在合格以上且有二个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短期或中期聘用员工,达到中期或长期聘用员工聘用条件,确因工作需要的,经部门推荐、人事部门审核、院领导研究决定,可分别转聘为中期或长期聘用员工,并享受相应待遇。四个考核年度有二个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长期或中期聘用员工,分别转聘为中期或短期聘用员工,并享受相应待遇。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聘用员工,予以解聘。中长期聘用员工一贯表现优秀、工作能力突出、工作绩效显著、为学院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可纳入学院管理干部后备力量进行培养,提拔行政职务。第二十四条 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认定或考试条件的聘用员工,学院可提供相关证明并为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中长期聘用员工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建议、人事部门审核、院领导研究决定,可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五条 聘用期满未被续聘或聘期内被予以辞退解聘的聘用员工,应在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七)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八)五日内办好有关离院手续,用人部门应予以督促落实。六、附则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自行聘用的员工由用人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用人部门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聘用员工来院时间、离院时间报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有权代表学院对部门聘用员工的管理向用人部门提出人事建议,各用人部门应予执行。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系秘书按照辅导员、系秘书实施细则进行管理,辅导员、系秘书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6年7月26日起执行。附件一保险职业学院聘用员工指标申请审批表用人部门用人岗位用人人数用工类型申请用人理由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用人条件及要求岗位职责及目标要求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党委审批意见 年 月 日注:14栏由用人部门填写,并加盖部门公章。附件二保险职业学院聘用员工应聘登记表姓名性别贴相片处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籍贯政治面貌特长健康状况身高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应聘岗位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学习及工作简历(何时何地学习何专业知识及获奖获证情况、何时何单位何岗位及评优评先情况)应聘优势工作设想初审意见人事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用人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备注附件三保险职业学院聘用员工录用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应聘岗位面试考评意见 面试考评项目平 均 得 分面试考评小组意见组长签字 年 月 日人事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用人部门主管领导意见备注附件四短期聘用员工工资发放操作办法一、短期聘用员工工资发放与劳动纪律及岗位职责考核挂钩。各用人部门必须认真、如实记录本部门短期聘用人员出勤情况与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短期聘用员工出勤及岗位职责考核情况表(样表附后)报人事部门。二、短期聘用员工应遵守学院的劳动纪律,缺勤者按以下办法扣发月工资(基础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1、 病假应扣发工资额(本人月工资26)(病假天数2)。2、 事假应扣发工资额(本人月工资26)事假天数。3、 旷工一天扣发日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者,予以辞退。三、用人部门在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需安排短期聘用员工加班的,须事先向人事部门申报加班计划并获同意(不事先申报加班计划或虽申报但未获同意者,加班工资由用人部门自负)。用人部门要逐项登记加班内容,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汇总造表,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随同短期聘用人员出勤及岗位职责考核情况表报人事部门备案。短期聘用人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原则上由部门安排补休,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部门给短期聘用员工安排其岗位职责以外加班任务的,加班工资由部门自行支付。四、短期聘用员工当月岗位职责履行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用人部门有权视情况扣减其岗位工资(扣减额度不超过岗位工资的50),用人部门可将扣减的岗位工资奖励给本部门当月岗位职责履行优秀的短期聘用员工,也可作为年度奖励本部门短期聘用员工的费用。用人部门将扣减和奖励情况随短期聘用员工工资发放表一起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交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据此于10日前核发聘用员工工资。五、用人部门未按规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短期聘用员工出勤及岗位职责考核情况表和短期聘用员工工资发放表报人事部门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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