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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竣(完)工财务决算审核方案第一部分 总则1.1为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竣(完)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明确审核工作要求,保证审核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1.2本方案适用于指导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竣(完)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1.3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竣(完)工财务决算审核(以下简称决算审核)包括完工财务决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两部分,其中完工财务决算审核原则上以各设计单元工程为审核对象。1.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负责决算审核的各项组织工作,审核单位的选择、委托及审核报告的验收等工作由中线建管局负责。1.5各项目建管单位负责提交编制完成的财务决算报告及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协助配合审核工作,各项目建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交决算审核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项目建管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配合做好决算审核工作,提交审核所需的工程、财务、统计等资料。1.6决算审核目标。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及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为项目建管单位及时整改,并真实、完整、全面的反映工程建设管理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提供保障。1.7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审批情况;(二)工程招投标情况;(三)合同实施情况;(四)建设监理制情况;(五)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六)征地移民、文物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八)尾工投资及预留费用;(九)交付使用资产(十)历次审计、稽察及财政评审等整改落实情况;(十一)竣(完)工财务决算报告;(十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十三)其他审核事项。1.8决算审核期间。从项目立项至项目竣(完)工财务决算基准日止。对基准日以后的事项要视工作需要予以延伸审核。1.9审核单位在决算审核中采取的程序、方法以及对质量的控制等应满足政府审计和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要求。第二部分 审核依据2.1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2.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2.4经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2.5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2.6历年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2.7项目合同(协议)2.8其他相关资料第三部分 项目审批情况的审核3.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3.2建设用地、项目开工是否得到主管部门批准,批文是否齐全。3.3项目管理预算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第四部分 工程招投标的审核4.1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的内部控制制度。4.2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2.1是否制订了分标方案;分标方案是否合理;分标方案是否在招标前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4.2.2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非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2.3审核中标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盲目压价、恶性竞争情况。4.2.4招标程序中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是否合法、合规。4.2.5需要重新招标项目是否重新组织了招标。4.2.6审核标底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必要时审核标底文件(如有)的合理性,标底的保密措施及执行情况。4.2.7招标代理单位资质及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4.2.8与招投标有关其他问题是否符合规定。第五部分 合同实施情况的审核5.1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5.1.1建管单位是否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了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5.1.2建管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5.1.3审核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分包是否合理并经审批,是否以分包人的名义进行转包。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终止的审核。合同内容是否履行完毕,合同验收的手续是否完备;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差异及原因分析;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1.4在审核过程中,可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延伸审核。5.2工程价款支付审核5.2.1工程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约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5.2.2是否按合同规定扣留了质量保证金及其他款项。5.2.3与支付工程价款有关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规定。5.3对工程造价的审核5.3.1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复初步设计文件要求相符,投资总额是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并对差异进行原因分析。5.3.2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单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5.3.3变更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变更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整;变更的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的确认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是否存在以变更名义变相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损失浪费或转移资金等情况;是否存在将变更审批权限化整为零的情况。5.3.4索赔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索赔原因及依据是否充分,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5.3.5价差的范围、计算、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5.3.6预备费的动用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5.3.7对施工、监理、建管单位三方的工程建设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印证,以检查工程量、单价及工程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5.3.8审核勘测、设计、监理、科研、招标代理等其他合同的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第六部分 建设监理制情况的审核6.1监理单位资质是否满足建设项目要求。6.2监理机构组成、现场监理人员资格及数量配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现场设备、工器具投入是否满足合同约定或工作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的配备人员一致,其变动是否履行报批手续;是否建立考勤制度。6.3监理工作是否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监理规划是否制定;监理日志、周报、月报的编制是否及时、准确;原始记录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6.4审核现场监理是否跟班到位,在工序交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材料检验、事故处理、质量鉴定及工程验收(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收)等环节是否有监理工程师签字。6.5与建设监理制相关的其他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或合同约定。第七部分 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的审核7.1项目建管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7.2材料、设备的采购数量和技术参数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7.3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盘点等是否符合制度规定。7.4甲供材料的采保费的计提、分摊是否符合规定。7.5设备的采购金额是否控制在概算内,并对差异进行原因分析。7.6与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第八部分征地移民、文物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8.1征地移民资金是否按包干协议拨付给各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是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8.2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是否通过专项验收,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是否提供了征地移民资金专项审计报告。8.3永久征地土地使用证办理情况;临时征地退回及复耕情况,临时耕地占用税返还情况。8.4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否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拨付。8.5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是否通过专项验收。第九部分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审核9.1建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严格执行。9.2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会计账薄、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9.3工程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拆借给其他单位的情况,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和资金流失、损失浪费等情况。9.4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各项财务支出和付款是否真实合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超合同规定付款等违规现象;固定资产和存货是否与账面一致;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完整。9.5审核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理性。重点检查有无将不合理的费用挤入待摊投资的情况。9.6待摊投资在各个设计单元工程之间和受益资产之间的分摊基数是否正确,分摊结果是否正确。9.7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的其他事项是否合法、合规。第十部分 尾工投资及预留费用的审核10.1审核尾工投资及预留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属于概算或合同项目,是否经过批准。10.2尾工投资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第十一部分 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核11.1交付使用资产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是否合理;计价依据是否充分。11.2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是否存在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资产。11.3交付使用资产价值是否正确。11.4交付使用资产必需的资料是否合规齐全。第十二部分 历次稽察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审核12.1历次审计、稽察文件是否完整。12.2历次审计、稽察、财政等外部检查提出的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第十三部分 竣(完)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13.1审核竣(完)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13.2完工财务决算编制方法及要求是否符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方法和要求等是否符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竣(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13.3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是否按照批准的权限处理,成本计算是否正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13.4试运行收入、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冲减了建设成本。13.5计提的投资节余数额是否合规。13.6竣(完)工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13.7竣(完)工财务决算所明说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13.8竣(完)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完整并及时归档。第十四部分 工程档案管理情况的审核14.1建管单位是否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14.2工程档案的存放场所是否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规范要求。14.3建管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工程档案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14.4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五部分 审核报告15.1审核单位在履行相关的审核程序后,应当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该遵循相关准则的要求。15.2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二)工程管理评价,包括对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执行情况的评价;(三)审核情况,对前述十三项审核内容的审核过程及结果、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四)投资审核调整(调增、调减)情况的说明;(五)分析主要投资支出偏离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的情况及原因。并按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明细口径编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表样见附件);(六)对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15.对特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第十六部分附则.本方案有中线建管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序号工程项目及费用明细批准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送审投资审定投资备注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按项目管理预算(初步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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