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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的科学人才观。加强我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运行机制和运作程序,根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企、事业单位中,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管理工作,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拘一格选人才,建立系统的、动态的科学评价体系,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环境,鼓励人人都作贡献,增强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人人都可以成才,以人为本的人才意识。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审活动。企、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报和聘任工作。第二章 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职责第五条 州人事(职改)部门是宏观管理全州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改革的政策、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改革的路线、方针、政策。2、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全州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改革的政策。3、负责对各县(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以及州直各系列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进行指导和协调。4、负责全州中级评审委员会的审批。5、制定全州中级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计划。6、负责对全州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7、负责对全州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评审结果的审批。8、负责为委托州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员开具评审委托函。9、负责全州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以及州直单位(部门)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10、负责对州直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年度履职考核、聘期内的综合履职考核、继续教育等工作的督促、检查。11、负责对全国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县(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县(市)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其职责是:1、负责对本县(市)所属各系列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2、负责本县(市)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和管理。3、制定本县(市)初级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活动计划。4、负责对本县(市)申报初级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评审结果的审批。5、负责对本县(市)申报高、中级技术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6、负责为本县(市)在州内委托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开具评审委托函。7、负责对本县(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发放。8、负责对所属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年度履职考核、聘期内综合履职考核、继续教育等工作的督促、检查。第三章 资格评审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报和推荐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八条 属于破格申报晋升的必须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若下一级评审委员会不同意推荐,职改部门不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九条 正常申报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经过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而由主管部门直接推荐到相应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后即可推荐到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遵循评聘分开的原则,不受所在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的限制,按照申报程序自主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需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同时要提供反映本人在专业方面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所填写的推荐评审内容要完整、字迹要清晰工整、情况要属实;所提供的材料要复印整齐(统一使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整齐,由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基本申报材料应包括:1、学历证书(多个学历的应提供多个学历依据);2、身份证;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4、履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5、履现职期间内近两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和近期的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履职考核表;6、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和计算机应用考试(或培训)合格证;7、继续教育登记证书;8、所获奖项奖状及证书、发表的论文等。第十二条 单位推荐评审人选时,必须坚持评聘分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推荐表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申报人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在签署明确推荐意见后,上报系列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或系列主管部门)收到单位推荐材料后,应严格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推荐表的要求对申报(推荐)人员的业绩贡献、政治思想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审查通过后,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审名册,连同其他评审材料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的15天送达相应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第十四条 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签署明确推荐意见,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或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不具备评审条件、手续不完备,或有关材料不齐全、超越评审权限评审的,不予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材料按原渠道退回。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按西双版纳州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委库管理办法(西人专20052号)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中级评审委员会由21人以上(包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必须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委不少于7人。初级评审委员会由15人以上(包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必须具备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8人。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中级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3人,出席初级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1人。表决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具有表决权,也不得委托投票或事前投票。第十八条 专家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需要增补专家评委库内人选时,由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推荐表,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进入专家评委库。评委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减少的,由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并给予退出专家评委库。第五章 任职资格的确认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1、经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签发任职资格通知和颁发资格证书的人员。2、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等已在全国开设统一考试的系列,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3、专业对口的国民教育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并已正式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人员。第二十条 由省外(含中央驻滇单位、部队转业)调入我州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后,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重新确认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第二十一条 由省内其他地区调入我州或州内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须重新确认,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后,即可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二条 变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系列时,非相同、相近系列(专业)变更的,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第二十三条 已在全国开设统一考试的系列,需要变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一律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 下列相同、相近专业变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系列时,按资格审批权限,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后,填写变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系列认定表报相应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注销原资格证书,换发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由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更为同专业的中专、技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2、由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更为小学(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3、由中专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更为同专业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4、由新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互变更的。第二十五条 下列相同、相近专业变更时必须按正常申报程序重新评审:1、由小学(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更为同专业的中学、中专、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2、由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更为同专业的中专、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3、由中专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更为同专业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第二十六条 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后,在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上的履职时间可以与变更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履职时间合并,连续计算履职年限。第六章 职务聘任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应在政府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数额内,按照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聘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聘任。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具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聘任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1、聘任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聘任办法;2、聘任单位公布拟聘岗位及职责、权力、待遇、聘任等条件;3、聘任结果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确定;4、聘任单位公布聘任结果,履行聘任手续。第三十一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签定聘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聘约签订后,既产生法律效力,对签约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自职责。第三十二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约:1、不能按聘约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3、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悔改表现的;4、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5、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第三十三条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单方面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1、聘任单位不能履行聘约的;2、本人在工作、生活中发生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履行聘约的;3、聘任岗位职务确系用非所学、不能发挥本人专长的;4、因工作单位变动,不能继续履行聘约的;5、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第三十四条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除聘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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