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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公司工作秩序和内部稳定,保障公司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原则第二条 公司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三章 基本任务第三条 公司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落实各项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消除公司不安定因素,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和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 公司消防安全实行领导负责及逐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确定本单位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第六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防火预案及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防火演练。第七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对员工要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对重点工种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第八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综治办)负责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负责保管和保证器材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并建立消防档案,装订成册。第一节 适用范围第十条 管内各单位的仓库、基地。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生产区域。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原则第十二条 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确保落实。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建立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制度,消灭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隐患。第三节 引用标准与文件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61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节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由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组成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综治办负责人、安全质量监察部长、物资管理部长、办公室主任为组员。第十七条 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支部书记为组长组成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安全质量检查员、施工员为组员。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要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长由项目经理担任。 第五节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及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上报公司备案。第二十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上报公司备案。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缺少或失效的要及时购买和更换。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的临时油库、存油点的修建必须先提出申请报告,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修建。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的存油点必须由专人管理,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使用乙炔、氧气瓶时要保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室外作业时,超过5级以上大风时要停止作业。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临时房屋的搭设按有关规定横向、纵向间隔要保证4米以上的防火间距,不准把生活区、办公区、食堂、锅炉房混在一起。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基地、仓库冬季取暖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由公司消防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第二十八条 临时房屋内火炉烟筒出户时要有防火板隔离,户外直立烟筒要高出屋面不少于1.5米,直立烟筒不得用木杆作支撑。第二十九条 临时房屋内的临时用电线路要用木横担、绝缘子固定在屋架上走线,进户及出户处要用绝缘套管。第三十条 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使用电褥子要由电工统一安装插座,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并实行一把闸控制。第三十一条 临时房屋每座要设专人管理临时用电,确立责任人并在门外挂牌,并安装闸刀,做到在上班前停电,下班后送电。第三十二条 食堂所使用的50公斤以上液化气钢瓶必须设单独隔离间,隔离间内必须设有排气孔及通风窗,钢瓶压力表必须经过检验。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野外露天仓库内、基地附近场所放火烧荒。第六节 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于管内重要消防部位、场所、基地进行随机检查。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每星期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出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每月底17时前将检查总结报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实行每月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确定检查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次检查要填写防火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第七节 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消防重点部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第三十九条 进行消防演练时,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通知演练范围内人员。第八节 消防器材管理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配齐、配全消防器材。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第四十二条 对消防器材要建立管理档案。第四十三条 对过期和损坏的消防器材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以便进行维修和更换。第九节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十五条 管内各单位无论单位大小,人员多少,都要对消防安全建档管理。第十节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六条 奖励公司在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中,对消防安全管理较好、火灾隐患较少、各种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器材按规定齐全有效、消防标识明显、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有专人管理并齐全、各级责任人认真负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七条 处罚对公司保卫人员在随机进行消防检查中,发出的各种隐患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整改、不反馈的单位给予项目经理及主管消防的工作人员罚款200元。第四十八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视财产损失程度,给予罚款1000-2000元,给予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安全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直接责任者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节 职责第四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负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五十条 公司工会主席具体分管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第五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下属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治安保卫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节 适用范围第五十二条 公司管内各项目经理部(站、队)第三节 工作方针第五十三条 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第四节 管理工作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内各基层治安保卫领导小组应发挥职能作用,要认真执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积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充分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第五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定期(每季度)对员工进行法制和治安保卫宣传教育,发动依靠员工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增强员工法制观念,预防和制止员工违法犯罪。第五十六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员工,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做好转化工作。同时要调解内部员工矛盾纠纷,对可能铤而走险人员,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五十七条 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对外来劳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查验身份证明,对整编的外来劳务队伍要与责任人签订内部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责任书,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 管内各单位,严禁任何人非法买卖,制造、私藏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第五十九条 管内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和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等安全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转移危险物品。第六十条 管内各单位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额现款过夜时要设专人看护,同时金柜内不准存放个人现金、有价证卷及存折;因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接任人员要更换金柜密码。在取送现金两千元以上时必须要有两人护送;在取送现金万元以上时必须使用具有防抢、防盗功能的装具和车辆,十万元以上巨额现金要提前24小时与保卫部门联系,由公安机关实行武装押运、护送,同时在取送款途中严禁办理私事及无相关事宜。设在机关和固定场所的财务部门,必须设置铁护栏、防盗门、防盗报警装置。项目经理部(站、队)财务室应门窗牢固,有铁护栏、设暗锁并设在距值班人员较近的地点。第六十一条 单位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第六十二条 物资器材管理;要设专人负责,要入库保管,仓库必须符合标准,并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对不能入库存放的物资器材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堆码整齐,并且有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对经纬仪、水平仪、摄像机等贵重物品,要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建立使用制度。第六十三条 各种机械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在库内和指定安全地点存放,要有严格的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第六十四条 严格各种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预防发生丢失泄密事件。第六十五条 严格微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由办公室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病毒,做到单机或部门设专人负责。第六十六条 巡守人员管理;管内巡守人员应选派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的男性员工担任,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各单位对巡守人员要合理安排,夜间值班必须有两人担任,同时保证24小时岗位区域内有人值班巡逻。公司办公室下属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巡守员的培训和检查指导工作。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实行“月检和旬检”制度,即:公司每月要对管内工地和留守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项目经理部(站、队)每旬组织专人对工程管内进行检查,要有书面记录,不允许检查流于形势。公司在检查中对基层单位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基层单位要限期整改,如经指出拒不整改的要给予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八条 管内各单位严格执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长年无治安,刑事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防止各类案件和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第六十九条 忽视安全防范工作,疏于管理教育,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发生职工犯罪的单位给予单位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第七十条 巡守人员脱岗、睡岗、当班饮酒或有碍工作行为的给予200元罚款。第七十一条 违反规章制度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损失程度由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第六章 信访工作管理制度第一节 概念第七十二条 信访是指公司员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公司处理的活动。信访人是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司职工、群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十三条 信访工作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二)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则。对进行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三)坚持疏导教育原则。及时、就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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