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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审核办法二、附录一 环境统计数据联合汇审规程三、附录二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一、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管理提供础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污染源排放与治理等环境统计数据审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实行联合汇审和分级负责制度。第四条 环境统计数据是实施环境管理的基础依据,环境管理各相关数据应与环境统计数据保持一致。第五条 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并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质量负责。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第六条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实行联合汇审制度。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组织实施,邀请由环境保护相关业务部门、行业协会、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单位等组成的环境统计数据联合审核组,开展联合汇审。第七条 数据审核及联合汇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进行。第三章 审核要求第八条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要求(一)准确性1、完整性。审核环境统计调查范围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要求,审核环境统计数据库(包括基础数据表和汇总数据表)是否完整,审核数据库中每张报表的指标项是否填报完整,要求报送的年报编制说明、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是否完整上报。2、规范性。审核环境统计数据在填报和报送过程中是否按照既定的技术规范和报送技术要求进行。3、逻辑性。审核指标本身的数量级、使用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检查同一表格中不同指标之间的联系是否合乎逻辑,不同表之间相互联系的指标是否合乎逻辑。4、合理性。微观与宏观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结合,联合相关部门力量,审核基层报表和综合汇总报表的数据是否合理。5、一致性。环境统计数据是实施环境管理的基础依据,环境管理各相关数据应与环境统计数据保持一致。(二)及时性。环境统计数据和相关文字材料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或限期内)上报。第四章 审核程序第九条 重点调查单位对填报数据开展自审。数据填报人员应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要求如实填报,企业环境统计负责人对报表数据质量负总责。自审后将报表和企业台账、生产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级环境统计部门。第十条 区县级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程序。区县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审核重点调查单位数据填报的完整性、指标填报单位的正确性、数据录入和汇总的准确性。数据核实后上报地市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地市级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程序。地市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汇审方式,根据被调查单位的生产工艺、能耗、物耗、产品产量、生产工况、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等,审核上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数据核实后上报省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程序。各省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汇审方式,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和总量减排核查核定情况,对照产业结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情况、重点行业发展趋势、人口等社会经济数据,宏观把握环境统计数据。数据核实后上报国家环境统计主管部门。第五章 巡查和奖惩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统计主管部门采取巡查巡视和现场核查方式,对各省级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复核。第十四条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实行考评制度,对报送数据质量较好且根据审核意见认真整改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报送数据质量较差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五条 对环境统计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参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惩处。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二、环境统计数据联合汇审规程(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1、环境影响评价2、环境监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审核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范围,提交漏报重点调查单位名单和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3、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比对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提交重点调查单位监督性监测达标率和环境统计达标率的比对结果。4、污染防治污染防治部门负责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的氮氧化物、工业固体废物等的排放及治理情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调查范围;提交重点调查单位审核明细表和汇总数据总体评估报告,漏报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名单。5、总量控制总量部门负责审核火电、污水处理厂、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相关数据,按时提交各类审核明细表和汇总数据总体评估报告。(二)行业协会负责审核本行业重点调查单位相关数据,按时提交重点调查单位审核明细表和行业汇总数据总体评估报告,以及漏报的行业企业名单。(三)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上述联合审核所需的各类数据,根据“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审核环境统计数据,整合联合汇审组成员的审核报告,提交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总报告。三、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基层报表审核内容:完整性审核 数据填报规范性审核 重要代码审核 突变指标审核 逻辑关系审核 合理性审核综合报表审核内容:虚拟地区审核、上下级基综表数据平衡审核、行政区完整性审核、汇总指标突变审核、逻辑关系审核、合理性审核一、“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审核(一)环年基1-1表1、完整性审核(1)统计报表完整(2)统计范围完整性: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行业协会等联合审核(3)统计指标完整性:允许部分为空2、数据填报规范性审核(1)企业自备电厂仅填报入火电表,未随同所属企业填入基1表;(2)独立火电企业填入了基1表,未填入火电表;或同时填报了以上两表;(3)工业企业有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但未填排入的污水厂代码和名称,或填报的代码和名称与基5表中不一致;3、重要代码准确性审核(1)行政区代码:是否按属地原则填报,若某企业填报为市辖区代码,影响汇总;(2)企业法人代码:是否按全国组织机构编码原则填报,是否历年保持一致?若否,影响该企业相关指标的纵向比较;(3)行业代码:是否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原则在行业代码“06-46”之间,其中12和38不在标准行业代码内)填报?否则,影响行业汇总,导致行业汇总数据与重点调查企业汇总数据不一致。(4)排水去向代码:符合实际和常理;(5)其他代码 4、突变指标审核(1)填报指标突变审核:如产能和治污能力基本不变,污染物排放量出现大幅度变化;实例见附表1。(2)重要衍生指标突变审核:如单位产值或产品的产排污系数、平均排放浓度、污染物去除率、去除成本等 ;5、逻辑关系审核(1)填报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审核:借助现行系统审核;(2)需经验判别的逻辑关系审核废水有工业用水情况而无废水和废水污染物排放或反之:审核方法:工业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不同时为零和空值; 相关说明:百分百回用、零排放不现实;有废水排放而无废水污染物排放或反之:审核方法:工业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不同时为空值和零; 相关说明:煤矿废水(不超标)、间接冷却废水排放等不作为工业废水排放;有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等情况而无废水处理量和废水污染物去除量或反之:审核方法: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工业污染物去除量、等指标不同时为空值和零;相关说明:排入污水处理厂可允许有废水污染物去除量而无治理设施运行相关情况;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品产量-工业用水量-工业废水产生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工业废水中污染物去除量指标间的逻辑变化趋势不一致的现象: 审核方法:上述指标变化趋势应一致,变化幅度可以不一致,但应符合同向变化规律;相关说明:废水治理设施主要用于环境统计范畴外的特征污染物去除情况除外;废气有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有燃料煤、燃料油或其他燃料消耗量而无燃烧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或反之: 审核方法:工业锅炉或炉窑数、工业燃料消费量、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同时为空值和零;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等情况而无污染物去除量或反之:审核方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同时为空值和零;相关说明:有二氧化硫去除量而无脱硫设施数的情况需判断是否完全没有脱硫设施还是脱硫效率低于40;去除环境统计外其他污染物的除外;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品产量-耗煤量-工业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脱硫设施运行费用-SO2去除量等指标逻辑变化趋势不一致现象;审核方法:上述指标变化趋势应一致,变化幅度可以不一致,但应符合同向变化规律;相关说明:废气治理设施主要用于环境统计范畴外的特征污染物去除情况除外;有“原料煤、原料油等消费量”而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或反之;固废有燃料煤等燃料消耗量而无燃烧后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或反之;6、合理性审核(1)是否与总量衔接审核虚拟企业、企业群检查 :企业群:2008年初审环境统计库中有5个省的71家企业群,整改后还有21家。存在虚拟企业和企业群现象,视为环境统计数据未能与总量核定数据完全衔接。新增企业合理性审核 :审核新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企业确为新增企业,还是仅为数字减排纳入统计范围的新增企业:如排放量极小却纳入了环境统计范围,或排放量超过一定规模却刚刚纳入统计范围,且以上两种类型企业均早在统计年度之前建成投产;比较突出的特征是排放量数据过于整齐划一,而其他数据不全 说明:若为打开企业群,应说明打开的企业排放量之和与原企业群的比较;废水单位产品产量的用水量或废水排放量:工业用水量或废水排放量/产品产量:(单位产品产量用水量参考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各重污染行业的取水定额)工业废水排放量/新鲜用水量的比率:一般取值60-90,常取80或85 ;工业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平均排放浓度异常值: 说明:可与环境统计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浓度的比较环境统计达标率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比较;工业废水处理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说明:异常大或小值帮助发现问题工业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产(排)污系数: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产品产量 说明:可与已有的产排污系数比较;单位工业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去除成本:运行费用/去除量;说明:可与现有的COD收费标准比较工业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工业用水总量;说明:太高的回用率应引起注意非沿海地区有“直排海污水排放口数”,非沿海地区有工业废水直排入海量;实例:2008年数据审核发现有非沿海省份和沿海省份的非沿海地市有直排海工业废水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单位误填为万吨/日;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未填COD和氨氮浓度 ;废气燃料煤或燃料油的平均硫份异常值,或审核企业硫份、燃料煤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等指标间的合理性;说明:燃料为煤矸石、中煤、泥煤等反推的含硫率异常值应区别对待;吨煤(油)燃烧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产生系数异常值审核说明:假设硫份为1,吨煤产生二氧化硫16千克;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与达标排放浓度比较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环境统计达标率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比较 ;实例:附表11。二氧化硫去除成本:脱硫设施运行费用/二氧化硫去除量;说明:可与现行二氧化硫收费标准比较;工业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氮氧化物等产排污系数,可与现有系数比较; 固废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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