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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6 页第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的 防 雷 措 施整 理 编 写 : 郑 州 普 天 防 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依 据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GB5 0 0 5 7 -2 0 1 0 中 的 第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的 防 雷措 施 的 有 关 条 款 , 编 制 了 本 文 :4.4.1 第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外 部 防 雷 的 措 施 宜 采 用 装 设 在 建 筑 物 上 的 接 闪 网 、 接 闪 带 或 接 闪杆 , 也 可 采 用 由 接 闪 网 、 接 闪 带 和 接 闪 杆 混 合 组 成 的 接 闪 器 。 接 闪 网 、 接 闪 带 应 按 本 规 范 附录 B的 规 定 沿 屋 角 、 屋 脊 、 屋 檐 和 檐 角 等 易 受 雷 击 的 部 位 敷 设 , 并 应 在 整 个 屋 面 组 成 不 大 于20m 20m 或 24m 16m 的 网 格 ; 当 建 筑 物 高 度 超 过 60m时 , 首 先 应 沿 屋 顶 周 边 敷 设 接 闪 带 ,接 闪 带 应 设 在 外 墙 外 表 面 或 屋 檐 边 垂 直 面 上 , 也 可 设 在 外 墙 外 表 面 或 屋 檐 边 垂 直 面 外 。 接 闪器 之 间 应 互 相 连 接 。4.4.2 突 出 屋 面 物 体 的 保 护 措 施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3.2 条 的 规 定 。4.4.3 专 设 引 下 线 不 应 少 于 2 根 , 并 应 沿 建 筑 物 四 周 和 内 庭 院 四 周 均 匀 对 称 布 置 , 其 间 距沿 周 长 计 算 不 应 大 于 25m。 当 建 筑 物 的 跨 度 较 大 , 无 法 在 跨 距 中 间 设 引 下 线 时 , 应 在 跨 距 两端 设 引 下 线 并 减 小 其 他 引 下 线 的 间 距 , 专 设 引 下 线 的 平 均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25m。4.4.4 防 雷 装 置 的 接 地 应 与 电 气 和 电 子 系 统 等 接 地 共 用 接 地 装 置 , 并 应 与 引 入 的 金 属 管 线做 等 电 位 连 接 。 外 部 防 雷 装 置 的 专 设 接 地 装 置 宜 围 绕 建 筑 物 敷 设 称 成 环 形 接 地 体 。4.4.5 建 筑 物 宜 利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屋 面 、 梁 、 柱 、 基 础 内 的 钢 筋 作 为 引 下 线 和 接 地 装 置 , 当其 女 儿 墙 以 内 的 屋 顶 钢 筋 网 以 上 的 防 水 和 混 凝 土 层 允 许 不 保 护 时 , 宜 利 用 屋 顶 钢 筋 网 作 为 接闪 器 , 以 及 当 建 筑 物 为 多 层 建 筑 , 其 女 儿 墙 压 顶 板 内 或 檐 口 内 有 钢 筋 且 周 围 除 保 安 人 员 巡 逻外 通 常 无 人 停 留 时 , 宜 利 用 女 儿 墙 压 顶 板 内 或 檐 口 内 的 钢 筋 作 为 接 闪 器 ,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4.3.5条 地 2款 、 第 3款 、 第 6款 规 定 , 同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 利 用 基 础 内 钢 筋 网 作 为 接 地 体 时 , 在 周 围 地 面 以 下 距 地 面 不 小 于 0.5m深 , 每 根引 下 线 所 连 接 的 钢 筋 表 面 积 总 和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S 1.89k ( 4.4.5)( 2) 、 当 在 建 筑 物 周 边 的 无 钢 筋 的 闭 合 条 形 混 凝 土 基 础 内 敷 设 人 工 基 础 接 地 体 时 , 接地 体 的 规 格 尺 寸 应 按 表 4.4.5 的 规 定 确 定 。表 4.4.5 第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环 形 人 工 基 础 接 地 体 的 最 小 规 格 尺 寸闭 合 条 形 基 础 的 周 长 ( m) 扁 钢 ( mm) 圆 钢 , 根 数 直 径 ( mm) 60 1 104060 4 20 2 8第 2 页 共 6 页注 : 1 当 长 度 相 同 、 截 面 相 同 时 , 宜 选 用 扁 钢 ;2 采 用 多 根 圆 钢 时 , 其 敷 设 净 距 不 小 于 直 径 的 2 倍 ;3 利 用 闭 合 条 形 基 础 内 的 钢 筋 作 接 地 体 时 可 按 本 表 校 验 , 除 主 筋 外 , 可 计 入 箍 筋 的 表 面 积 。4.4.6 共 用 接 地 装 置 的 接 地 电 阻 应 按 50Hz 电 气 装 置 的 接 地 电 阻 确 定 , 不 应 大 于 按 人 身 安全 所 确 定 的 接 地 电 阻 值 。 在 土 壤 电 阻 率 小 于 或 等 于 300m 时 , 外 部 防 雷 装 置 的 接 地 体 当 符合 下 列 规 定 之 一 以 及 环 形 接 地 体 所 包 围 面 积 的 等 效 圆 半 径 等 于 或 大 于 所 规 定 的 值 时 可 不 计及 冲 击 接 地 电 阻 ; 当 每 根 专 设 引 下 线 的 冲 击 接 地 电 阻 不 大 于 30但 对 本 规 范 第 3.04 条 第 2款 所 规 定 的 建 筑 物 则 不 大 于 10时 , 可 不 按 本 条 第 1 款 敷 设 接 地 体 :1) 、 对 环 形 接 地 体 所 包 围 面 积 的 等 效 圆 半 径 小 于 5m时 , 每 一 引 下 线 处 应 补 加 水 平 接 地体 或 垂 直 接 地 体 。 当 补 加 水 平 接 地 体 时 , 其 最 小 长 度 应 按 本 规 范 式 ( 4.2.4-1) 计 算 ; 当 补加 垂 直 接 地 体 时 , 其 最 小 长 度 应 按 本 规 范 式 ( 4.2.4-2) 计 算 。2) 、 在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4.5条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利 用 槽 形 、 板 形 或 条 形 基 础 的 钢 筋 作 为 接地 体 或 在 基 础 下 面 混 凝 土 垫 层 内 敷 设 人 工 环 形 基 础 接 地 体 , 当 槽 形 、 板 形 基 础 钢 筋 网 在 水 平面 的 投 影 面 积 或 成 环 的 条 形 基 础 钢 筋 或 人 工 环 形 基 础 接 地 体 所 包 围 的 面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79m时 , 可 不 补 加 接 地 体 。3) 、 在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4.5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对 6m柱 距 或 大 多 数 柱 距 为 6m 的 单 层 工 业建 筑 物 , 当 利 用 柱 子 基 础 的 钢 筋 作 为 外 部 防 雷 装 置 的 接 地 体 并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时 , 可 不 另加 接 地 体 :1 利 用 全 部 或 绝 大 多 数 柱 子 基 础 的 钢 筋 作 为 接 地 体 。2 柱 子 基 础 的 钢 筋 网 通 过 钢 柱 , 钢 屋 架 , 钢 筋 混 凝 土 柱 子 、 屋 架 、 屋 面 板 、 吊 车 梁 等构 件 的 钢 筋 或 防 雷 装 置 互 相 连 成 整 体 。3 在 周 围 地 面 以 下 距 地 面 不 小 于 0.5m 深 , 每 一 柱 子 基 础 内 所 连 接 的 钢 筋 表 面 积 总 和大 于 或 等 于 0.37m。4.4.7 防 止 雷 电 流 经 引 下 线 和 接 地 装 置 时 产 生 的 高 电 位 对 附 近 金 属 物 或 电 气 和 电 子 系 统线 路 的 反 击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3.8条 例 第 15 款 的 规 定1) 在 金 属 框 架 的 建 筑 物 中 , 或 在 钢 筋 连 接 在 一 起 、 电 气 贯 通 的 钢 筋 混 泥 土 框 架 的 建 筑 物 中 ,金 属 物 或 线 路 与 引 下 线 之 间 的 间 隔 距 离 可 无 要 求 ;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 金 属 物 或 线 路 引 下 线 之 间的 间 隔 距 离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 Sa3 0.06Kc lx式 中 : Sa3 空 气 中 的 间 隔 距 离 ( m) ;lx 引 下 线 计 算 点 到 连 接 节 点 的 长 度 ( m) , 连 接 点 即 金 属 物 或 电 气 和 电 子 系 统 线路 与 防 雷 装 置 之 间 直 接 或 电 涌 保 护 器 相 连 之 点 。2) 但 金 属 物 或 线 路 与 引 下 线 之 间 有 自 然 或 人 工 接 地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 、 金 属 板 、 金 属 网等 静 电 屏 蔽 物 隔 开 时 , 金 属 物 或 线 路 与 引 下 线 之 间 的 间 隔 距 离 可 无 要 求 。3) 当 金 属 物 或 线 路 与 引 下 线 之 间 有 混 凝 土 墙 、 砖 墙 隔 开 时 , 其 击 穿 强 度 因 为 空 气 击 穿 强度 的 1/2.当 间 隔 距 离 不 能 满 足 本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时 , 金 属 物 应 与 引 下 线 直 接 相 连 , 带 电 线路 应 通 过 电 涌 保 护 器 与 引 下 线 相 连 。4) 在 电 气 接 地 装 置 与 防 雷 接 地 装 置 共 用 或 相 连 的 情 况 下 , 应 在 低 压 电 源 线 路 引 入 的 总配 电 箱 、 配 电 柜 处 装 设 级 试 验 的 电 涌 保 护 器 。 电 涌 保 护 器 的 电 压 保 护 水 平 值 应 小 于 或 等 于2.5kV。 每 一 保 护 模 式 的 冲 击 电 流 值 , 当 无 法 确 定 时 应 取 等 于 或 大 于 12.5kA.5) 当 Yyn0 型 或 Yyn11 型 接 线 的 配 电 变 压 器 设 在 本 建 筑 物 内 或 附 设 于 外 墙 处 时 , 应 在 变压 器 高 压 侧 装 设 避 雷 针 ; 在 低 压 侧 的 配 电 屏 上 , 但 有 线 路 引 出 本 建 筑 物 至 其 他 有 独 自 敷 设 接25 重 或 轻 于 空 气 5 5注 : 相 对 密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0.75的 爆 炸 性 气 体 规 定 为 轻 于 空 气 的 气 体 ; 相 对 密 度 大 于 0.75 的 爆 炸 性 气体 规 定 为 重 于 空 气 的 气 体 。规 范 4.2.1 条 第 3 款 排 放 爆 炸 危 险 气 体 、 蒸 气 或 粉 尘 的 放 散 管 、 呼 吸 阀 、 排 风 管 等 ,当 其 排 放 物 达 不 到 爆 炸 浓 度 、 长 期 点 火 燃 烧 、 一 排 放 就 点 火 燃 烧 , 以 及 发 生 事 故 时 排 放 物 才达 到 爆 炸 浓 度 的 通 风 管 、 安 全 阀 , 接 闪 器 的 保 护 范 围 应 保 护 到 管 帽 , 无 管 帽 时 应 保 护 到 管 口 。规 范 4.5.7 条 对 第 二 类 和 第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没 有 得 到 接 闪 器 保 护 的 屋 顶 孤 立 金 属 物 的 尺 寸 不 超 过 下 列 数 值 时 , 可 不 要 求 附 加 的保 护 措 施 :1) 高 出 屋 顶 平 面 不 超 过 0.3m。2) 上 层 表 面 总 面 积 不 超 过 1.0m。3) 上 层 表 面 的 长 度 不 超 过 2.0m。2、 不 处 在 接 闪 器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非 导 电 性 屋 顶 物 体 , 当 它 没 有 突 出 由 接 闪 器 形 成 的 平 面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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