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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培训笔记 公司法至今共修订了三次,第一次修订是 1999 年,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立监事,二是提高无形资产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第二次修订是在 2004 年,只是删除了 131 条第 2 款的规定,即溢价发行股份不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第三次修订就是 2005 年的修订。 与前两次相比,本次修订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仅保留原有条款 20 条,另外删除 29 条,合并修改 171 条;新公司法还增加了“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等规定,并增设“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新公司法只着重组织机构的规定,股票发行全部移至证券法中,新公司法不再对其进行规定;关于企业改制等方面的规定,也从新公司法中删除。 现将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幅降低,且可分期缴纳。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 3 万元,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3 万元,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这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例如:债权和股权等。同时取消了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比例限制,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即可。 三、 分红和责任承担。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可分期缴纳,故对股东的分红与责任承担,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首次引进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不可分期缴纳,应一次缴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一个法人可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独立的、非混同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问责机制 (一)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 旧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对上述各文件股东还享有复印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的会议记录却未做任何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推断,该的会议记录是不可以查阅的。因为是公司的运作机密,属于商业秘密,若允许查阅,可能会发生破坏会议记录等不良情况的发生,从而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故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董事和监事权威的角度出发,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 (二)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 为进一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新公司法还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但对该权利的行使也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 但根据立法精神,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应包括在会计帐簿内。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查阅会计帐簿。 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有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四)大大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 在旧公司法中,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而新公司法虽然也沿袭了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由公司章程制定这一规定,但却限制了最低比例,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 1/3 。 新公司法还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外,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六)直接诉讼机制和派生诉讼机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股东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以个人名义诉讼,但诉讼成果归公司。关于诉讼费用,新公司法中未做规定,从实际来看,若公司败诉,则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若公司胜诉,也可适当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七)会计师责任 1、 强制审计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解聘陈述权 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章程规定,未做规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都有权决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3、 配合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4、 采取过错推定责任 (八)律师违法违规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九)删除法定公益金制度,改为自愿式而非强制式 (十)删除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 新公司法的几大特点: 一、鼓励投资的服务型公司法 (一)大幅下调公司注册资本(不区分产业性质)。 1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万元。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为 10 万元。 (二)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三)实现出资形式的多元化。 “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应符合: 1 、对公司有商业价值; 2 、可以用货币估价; 3 、可以依法转让(即有人愿意购买的); 4 、法律、行政法规等强行法不禁止的。 由以上标准,可分为六种: 1 、所有权:包括有主物和无主物; 2 、他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3 、股权: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4 、债权:包括对公司的债权和对第三人的债权; 5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6 、其他 其中股权是瑕疵投资 / 风险投资,因股价是不稳定的。 禁止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彻底废除了旧公司法第十二条关于转投资的限制。 (五)允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特定对象募集。 (六)进一步下调上市公司的门槛: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给予股市融资的机会。 (七)依法允许公司当合伙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不再受限制。 (八)引进一人公司制度。 二、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 (一)公司自由度排行榜由 2004 年的 128 位上升至 2005 年的 112 位。 (二) 鼓励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个性化,应考虑各公司的企业文化,不再依赖于工商局的章程范本。 (三)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脱钩。 (四)出资比例与表决权脱钩:由公司章程来规定按何比例行使表决权,若未规定,再按出资比例行使。 (五)优先股: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营范围制度改革:公司在经营范围外签订的合同有效。 (七)放宽公司担保能力。 三、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 (一)立法宗旨。 (二)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在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 5 人以上的同时,破例允许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 5 人,甚至是 1 人,但在新公司法中,已取消这样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 2 200 人。 (三)旧公司法在公司上市门槛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歧视性待遇。 (四)发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对等。 (五)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 (六)对国有公司的改革。 (七)关联交易的限定: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四、弘扬股权文化的保护型公司法 (一)股东主权思想。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与保护。 (三)自益权与共益权。 (四)小股东的五大救济途径:查账;分红;转股;退股;解散公司的诉权。 (五)股东代表诉讼(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 、原告资格:持股连续 180 天以上,持股份额(单独或合计)在 1 以上 2 、被告范围 3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 4 、公司诉讼地位:公司为被告 5 、胜诉的利益归属:归公司 6 、调解方案的司法审查 7 、股东代表仲裁 (六)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七)瑕疵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诉讼无效确认与撤销确认:新公司法 22 条,会议内容违法则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 (八)股权转让更便捷: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九)股东资格的确认: 1 、基础证据:股权出资证明书或继受取得股权的转让协议; 2 、效力证据: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被自然推定为股东; 3 、对抗证据:工商局的登记资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董事长的削权“革命”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创新 (一)从根本上剥夺了董事长的决策权。 (二) 保留了董事长的两项职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改革: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四)董事长不再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也可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六、 监事会制度创新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七、 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文法律(以人为本) 八、职工权益保护 (一)职工监事制度: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 1/3 。 (二)职工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职工持股计划 限制破产与裁员政策 (五)国有公司的职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九、注重可操作性与可诉性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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