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页
第2页 / 共5页
第3页 / 共5页
第4页 / 共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宁夏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区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申请条件及要求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执行。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属于本细则所规定的扶持对象:(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具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审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精神,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确定的名单执行。(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包括“若干措施”第十五条规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农业生产行业。第四条 扶持期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上述两类企业(以贷款发放日为准)。第三章补贴方式及标准第五条保费补贴(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的,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融资担保额在500万元以内(含)的按1%给予补贴,融资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补贴。(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减半收取担保费,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融资担保额在500万元以内(含)的按0.5%给予补贴,融资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75%给予补贴。(三)对上述两类企业提供再担保业务的,免收再担保费,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再担保额的0.5%。第六条 风险补偿对受疫情影响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产生代偿的,可向宁夏再担保集团进行再担保风险分担业务报备。该类业务发生代偿风险时,年度代偿率5%以内(含)的部分,自治区财政分担不低于20%的风险补偿。第七条 资本金补充各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良好,因资本金不足而补充资金本的,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增资本金1: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充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第八条保费补贴申报材料包括:(一)宁夏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融资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申请。(二)担保费发票(复印件)。(三)担保合同(复印件)。(四)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五)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再担保费补贴申报材料包括:(一)担保费补贴全部申报材料(复印件)。(二)再担保业务备案确认函;(三)再担保集团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条补充资本金申报材料包括:(一)机构申请报告。(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证明。(三)市、县(区)财政向属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有关凭证和文件。(四)2020年新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证明材料。(五)自治区财政厅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一条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在担保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向当地市、县(区)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市、县(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复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各市、县(区)财政局,由市、县(区)财政局拨付有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补贴由宁夏再担保集团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监管措施(一)担保再担保补贴资金、风险补偿金、补充资本金依法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担保再担保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其取得的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与若干措施同步施行,有效期一年。如自治区政府延长若干措施有效期,本细则有效期相应延长。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