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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企业就业,吸引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高海拔、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鼓励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发挥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引导作用,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2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2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64号)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补偿、代偿对象第二条 到我区基层单位、“特定范围医疗机构”、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且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本金及利息)由自治区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含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等)或其他同类代偿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实现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中基层单位和“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因毕业当年公招后延至次年且在次年6月1日前实现就业的可视同应届毕业生。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一)我区普通高校学生(含非我区生源)和在区外普通高校就读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统称为“西藏籍毕业生”,下同);(二)区外普通高校(非我区生源)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统称为“非西藏籍毕业生”,下同);(三)“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已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第三章 就业类型及补偿、代偿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类型包括基层单位就业、“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以及所辖村(居)委会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海关等行业部门。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特定范围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我区“高海拔、偏远、基层”任一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院、卫生院、卫生所等),不含行政部门。其中“高海拔”地区是指海拔高度达到4300米以上的市地、县区、乡镇、村(居委会等),含那曲市、阿里地区全境;“偏远”地区是指我区边境县;“基层”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基层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区内外所有国有企业(含驻藏央企)、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港澳台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举办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自主创业”是指:在校期间创业或从毕业年度起自主创业,在区内(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如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或创办企业、农村合作社等多种创业形式。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执行。(一)基层单位就业1.“西藏籍毕业生”中2006-2012届服务期满5年;从2013届起,服务期满3年。2.“非西藏籍毕业生”从2017届起执行本办法,服务期满3年。3.“西藏籍毕业生”“非西藏籍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均可申请。(二)“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1.从2018届起执行本办法,服务期满3年。2.“西藏籍毕业生”“非西藏籍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均可申请。(三)企业就业1.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从2011届起执行,服务期满3年。2.“西藏籍毕业生”在区内外企业就业的,从2017届起执行本办法,服务期满3年。3.限“西藏籍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申请。(四)自主创业1.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区内自主创业的,从2009届起执行本办法,创业期满3年。2.“西藏籍毕业生”在区内自主创业的,从2017届毕业生起执行本办法,创业期满3年。3.限“西藏籍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申请。第十一条 在我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在原单位服务期满后,经公招录取到我区基层单位、“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工作,在企业就业或在区内自主创业满3年的,原基层单位的服务期可连续计算。第十二条 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秉承自愿原则。其中,2006-2008届毕业生仅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2009届毕业生起,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的一项,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必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若学生就读期间中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以同时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但补偿代偿总年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学制年限(如某三年制在校大学生其就读一、二年级时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自行缴纳学费,就读三年级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该生仅可申请一、二年级的学费补偿和三年级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四章 补偿、代偿标准与资金来源第十三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2014年秋季学期前,每名学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名本专科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名研究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最高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最高标准的,按照每学年最高标准实行补偿代偿。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的学生,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最后获得学位的学制计算。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安排,纳入年初预算管理,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进行清算。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任务分工第十五条 主要包括就业单位、组织(或人社)、教育及财政等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审核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含签署时间等)、未署名及未加盖公章的均视同无效。审查不通过的须签署具体原因。(一)就业单位1.基层单位、“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对到本单位就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基层单位、医疗机构就业)(附件1)“基层单位或医疗机构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2.企业:对到本企业就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企业就业)(附件2)“就业企业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二)县(区)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归口管理权限,对基层单位就业(教师除外)、“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自主创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或3)“县(区)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自主创业相关审核工作由“工商注册登记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下同)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三)教育部门1.县(区)教育局:一是对基层单位就业(教师)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基层单位、医疗机构就业)(附件1)“县(区)教育局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二是按照“属地”原则,由“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县(区)教育局对区内企业就业、由“高考生源地”(限我区生源)的县(区)教育局对区外企业就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的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企业就业)(附件2)“县(区)教育局或高校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三是收集、审查、整理、汇总(附件4、5、6)高校毕业生补偿代偿申请材料,并由单位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2、3)对应栏签署意见(教师身份和企业就业的无需重复操作)。四是对基层单位就业、“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四类申报信息进行查重,并报送地(市)教育局。五是依据地(市)教育局下发的名单,对高校毕业生享受当地免学费及其他同类代偿政策进行查重,查重结果报送地(市)教育局。六是兑付资金。2. 地(市)教育局:一是收集、审查、整理、汇总县(区)教育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并由单位负责人(或职能部门)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2、3)“地(市)教育局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二是按就业类型将申请材料分类、整理、汇总(附件4、5、6),对基层单位就业、“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四类申报信息进行查重,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三是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名单对高校毕业生享受当地免学费及其他同类代偿政策进行查重。查重后分发县(区)教育局,督促其再次查重后重新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四是将资金划拨至县(区)教育局。3.自治区教育厅:一是收集、整理、汇总地(市)教育局和高校报送的申请材料。二是将相关数据分发地(市)教育局和区内高校,督促其对相关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及同类政策等信息进行查重。三是将相关数据与国家级、自治区级资助数据查重。四是进行资金需求测算和资金申请与划拨。4.高校:一是对本校中非我区生源且在区外企业就业并提交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和就业信息审查与资格认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在西藏自治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企业就业)(附件2)“县(区)教育局或高校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二是依据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名单,对相关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及同类政策等信息进行查重,并对其所获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进行排查。三是兑付资金。(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高校毕业生补偿代偿资金保障。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补偿代偿类型做好申请材料归档工作(格式为:封面+名单汇总表+申请材料,其中表中名单顺序须与申请材料的顺序保持一致),不得擅自退还、销毁申请材料。对未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须注明原因(特别是电子档案),以便备查。第六章 申请条件与时限要求第十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提出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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