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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铝合金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34120301铝合金窗330-2009 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铝合金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GB/T8478-2008 铝合金门窗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现场检验可根据需要在使用单位(建筑工地)抽样;样品应在已安装但未交付使用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抽样数量2.1生产企业:应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组成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4樘窗作为检测样品。2.2使用单位:应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组成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3樘窗作为检测样品。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3)样品为易碎品,在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震、防碎措施。(4)在使用单位抽样时,要求受检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并由受检单位进行确认。四、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样本号复检样品主要项目1产品标志GB/T8478-2008第8.1.1B1 3检样否2产品合格证书GB/T8478-2008第8.2.2A/是3外观GB/T8478-2008第5.2C1 3检样否4窗高度构造内侧尺寸GB/T8478-2008第5.3.2.1C1 3检样否5窗宽度构造内侧尺寸GB/T8478-2008第5.3.2.1C1 3检样否6窗高度构造内侧尺寸对边尺寸之差GB/T8478-2008第5.3.2.1C1 3检样否7窗宽度构造内侧尺寸对边尺寸之差GB/T8478-2008第5.3.2.1C1 3检样否8窗框与扇搭接宽度GB/T8478-2008第5.3.2.1C1 3检样否9框、扇杆件接缝高低差GB/T8478-2008第5.3.2.1C1 3检样否10框、扇杆件装配间隙GB/T8478-2008第5.3.2.1C1 3检样否11隐框窗玻璃结构粘结装配尺寸*GB/T8478-2008第5.3.2.3C1 3检样否12装配质量GB/T8478-2008第5.4C1 3检样否13构造GB/T8478-2008第5.5C1 3检样否14启闭力GB/T8478-2008第5.6.8B1 3检样是15保温性能GB/T8478-2008第5.6.5A4检样是16气密性能GB/T8478-2008第5.6.3A1 3检样是17水密性能GB/T8478-2008第5.6.2A1 3检样是18抗风压性能GB/T8478-2008第5.6.1A1 3检样是19反复启闭性能GB/T8478-2008第5.6.9B1 3中任选壹樘检样是20铝合金型材基材壁厚GB/T8478-2008第5.1.2.1.1A11是表面处理GB/T8478-2008第5.1.2.2备注1、隐框窗玻璃结构粘结装配尺寸项仅对隐框窗进行检测。2、气密性能或水密性能不合格,则不进行抗风压性能、反复启闭性能检测。3、除“保温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反复启闭性能”外,对已安装的产品可根据监督检查任务下达部门要求进行检测。4、复检样品为没有破损的原样品。 五、判定原则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1)当检验样品均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2)产品合格证书判定序号标准条款不合格类别备注1GB/T8478-2008第8.2.2a)A/2GB/T8478-2008第8.2.2b)A/3GB/T8478-2008第8.2.2c)B/4GB/T8478-2008第8.2.2d)B/5GB/T8478-2008第8.2.2e)B/6GB/T8478-2008第8.2.2f)B/7GB/T8478-2008第8.2.2g)A/8GB/T8478-2008第8.2.2h)B/9GB/T8478-2008第8.2.2i)B/10GB/T8478-2008第8.2.2j)B/产品合格证书项目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产品合格证书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项目要求;2)有四项或四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项目要求;除上述情况外,判定标志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4.质量判定原则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3)有一项B和二项C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4)有三项或三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5.检测过程中,因所检样品出现严重故障而导致不能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则不再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六、异议处理原则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复检样品复检样品为没有破损的原样品。3.复检结论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的,以复检结果为准。4.复检费用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检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5.不予复检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七、附加说明1.因玻璃镶嵌构造尺寸是生产过程检测,而隔声、遮阳、采光性能在工程验收的时候不作要求,故本评价规则未安排上述项目的检测。2.检验项目中产品合格证书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3.主编单位:嘉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4.评审人员及单位:熊海清(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杨岳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国祥(嘉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林安(浙江亚克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徐长有(嘉兴市长扩门窗有限公司)。5.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6.2009年4月1日以前生产的铝合金窗产品,按 GZ34120301铝合金窗330-2007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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