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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输油气分公司交通管理GPS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GPS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确保长庆输油气分公司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石油管道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管道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交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庆输油气分公司所有安装GPS监控设施的机动车辆。第三条 GPS监控系统是由监控平台、网络通讯和车载终端三部分组成。第四条 GPS监控平台分设在安全科、小车队;分公司各车辆是车载终端安装单元。第二章 监控平台的管理第五条 各监控平台的监管职责1. 安全科(1)负责监督车辆的违章行为,对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报相关领导。(2)负责每周对车辆违规行为进行统计、通报。2.小车队(1)负责协调GPS监控系统使用、维检修管理的全面工作;(2)负责对所用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及时向发生违章车辆及时发出纠正指令。(3)负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管理好GPS车载终端设备;(4)负责每月底对GPS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5)负责每月对车辆行驶里程进行统计。第三章 车载终端的管理第六条 小车队要落实管理责任,将GPS监控车载终端的管理承包到人,确保车载终端不丢失不损坏。所有安装GPS监控车载终端的车辆驾驶员均为所驾驶车辆车载终端设备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所驾车的车载终端设备的保管和使用。车辆变更驾驶员时,要认真进行交接,并将结果填入交接清单中。第七条 驾驶员要把车载终端作为记录车辆运行的重要设备进行保护,不得随意关闭记录仪电源和拆卸机器。严禁驾驶员以任何方式破坏记录仪的正常工作和改变记录仪的安装位置。第八条 因车辆修理、维护保养或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记录仪无法正常使用时,要及时通知小车队GPS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并上报车辆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拆、装。小车队在接到车辆主管部门维、检修记录仪的通知以后,尽快与安装厂家进行联系及时安排检查、维修。第四章 违 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均属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超速行驶(车速设置:陕北油罐车时速为50公里/小时以内,其它车辆为120公里/小时以内)遇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道路行驶时速限制时,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道路限速规定。超过分公司GPS监控系统限速规定车速时,单次超速时间在10秒钟以上的记一次超速,并进行相应处罚和通报批评。第十条 驾驶员超出所管辖区域(未按路单行驶)行驶的。第十一条 驾驶员连续行车超过4小时没有停车休息的。 第十二条 人为造成GPS车载终端故障、随意拆卸、损坏终端设备以及采取技术手段影响GPS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 第十三条 私自改装、拆卸、故意损坏记录仪,造成记录仪不能使用的。第五章 罚 则第十四条 分公司将以记录仪记录数据为依据,定期统计违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罚。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处罚如下:1. 超速规定时速10%至以上至20%的,处50元罚款;2. 超过规定时速21%以上至50%的,处200元罚款;3. 超过规定时速51%以上至70%的,处1000元罚款;4.超过规定时速71%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十条的,提出警告。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十一条每季度每台车违反三次以上五次以下的,提出警告,罚款50元;每季度每台车违反五次以上的,吊销驾驶员内部准驾证。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十二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2000元;并通报批评。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十三条的,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处罚:1.记录仪无法正常使用,不及时汇报的,罚款100元。2.不按规定要求对记录仪进行认真交接的(查车辆交接记录);罚款100元。第二十一条 以上罚款从单位(或个人)当月奖金中扣除。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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