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8页
第2页 / 共18页
第3页 / 共18页
第4页 / 共18页
第5页 / 共18页
第6页 / 共18页
第7页 / 共18页
第8页 / 共18页
第9页 / 共18页
第10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三违处罚制度下载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樊家河煤矿三号矿xx年1月樊家河煤矿三号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性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反“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情特制定樊家河煤矿三号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第2条本条例经樊家河煤矿三号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违章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对查获的违章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处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条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于一次则罚安全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50元、不参加安全学习会的职工罚款50元。 第8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违章处罚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50元。 第13条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50元。 第14条戴手机、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 第16条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200元。 第17条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50元。 第18条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上班的罚款50元。 第19条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在抽风机房、变电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4条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第25条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 第26条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 第27条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 第28条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0条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 第31条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3条爬矿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100元。 第34条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6条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的罚款200元。 第38条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40条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的罚款50元。 第二节一通三防第41条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 第43条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46条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49条割破风筒罚款50元。 第50条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3条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5条火区密闭不按规定挂牌、检测气体浓度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56条不按设计建造风门、永久密闭墙或破损风门、密闭墙未及时整改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7条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罚款100元。 第58条瓦检员空班、漏检、作假记录、脱岗/三不对口罚款100元。 第59条瓦检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牌板罚款30元。 第60条瓦斯积聚和超限,不按规定时间处理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61条瓦斯超限不通知人员撤出、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瓦检员100元的罚款。 第三节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第62条放炮员的管理 1、放炮母线长度、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爆破的,一次罚款50元。 2、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混架或距离低于0.3米的,一次处罚50元。 3、未按火工产品管理规定领用、运送、存放者,一次罚款100元。 4、对私藏、传借、丢失火工产品者,一次重罚5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5、爆破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私自在更衣箱、宿舍内存放火工者,一次处罚500元。 6、放炮前未按规定清点人数,没有撤出放炮区域内人员的一次处罚100元。 7、放炮前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或少设警戒、未发信号、发送信号时间过短、一次处罚100元。 8、放炮前、后,放炮母线没有拧成断路,处罚50元。 9、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者,处罚100元。 10、每次放炮后,未填写现场爆破记录及签字者,一次罚款50元。 1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款50元。 12、在同一地点,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否则罚款100元。 13、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明火爆破,爆破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取下,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款50元。 14、爆破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电雷管和炸药混放、乱放、乱扔,否则罚款50元。 15、放炮后、等炮烟吹散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违反一项罚100元。 16、警戒员不坚守警戒岗位,擅自离岗者,处罚100元。 17、对报废雷管炸药未按规定擅自处理者,处罚100元。 18、放炮后未搜集未爆或残爆雷管的,每发处罚50元,并奖给拾到者每发50元。 第63条库管员的管理 1、不按规定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不填写、错填、假填雷管编号,处库管员20元的罚款。 2.非放炮员不得领用炸药、雷管。 否则处库管员50元的罚款。 3、雷管、炸药不分箱装运、存放或不避井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罚款50元。 第66条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款100元。 第67条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罚款100元。 第68条不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的罚款20元。 第69条不按规定装填水炮泥的罚款30元。 第70条联接放炮母线、脚线和检查线路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的罚款50元。 第71条工作面材料工具、设备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掩护好就放炮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若损坏设施赔偿相应损失。 第73条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74条放炮母线明接头或损坏不包扎每处罚款20元。 第75条放炮时雷管、炸药箱未撤到警戒线外或未在安全可靠地点掩护好,罚款100元。 第76条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罚款50元。 第78条瓦斯超限有发火预兆或有透水预兆时仍然放炮罚款200元。 第79条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款100元。 第80条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不扭接短路,不取下放炮器把手,罚款50元。 第82条处理瞎炮的同时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罚款50元。 第83条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不巡视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84条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罚款50元。 第85条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罚款100元。 第86条采用糊炮、明火放炮或放炮器以外的其他设备放炮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87条放炮员对当班出现的残爆、瞎炮处理不完又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罚款50元。 第88条拣到雷管、炸药不及时上交罚款100元。 第90条盗窃雷管、炸药开除出矿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1条把雷管、炸药带出井另作他用每条管罚200元每条药罚100元。 第四节巷道维修第92条断梁折柱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罚责任人50元。 第93条接顶背帮不合格罚款50元。 第94条维修拆换支护前不加固前后支护就作业罚款50元。 第95条修护井巷时安全退路不畅通罚款50元。 第96条因巷道、轨道不及时维修、影响生产在一个班时以上罚款200元。 第97条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巷道垮塌堵塞通风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五节回采、掘进 2、巷道超过规定,处罚作业人员100元。 3、中线不及时到位,处罚负责人100元。 5、作业人员不按管理人员规定采掘者,罚100元。 6、在井下打架斗殴者,一次处罚100元。 7、采掘巷道被堵,不及时处理,罚主管负责人100元。 8、安监科下达的限期安全整改、拒不完成或者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罚负责人员一项100元。 9、采煤工作面及两巷10米内不畅通,浮煤杂物不清理的,处罚班组长50元。 第98条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不及时汇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99条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中腰线、开口点、贯穿点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00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在空区采煤、拉煤罚款200元。 第101条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02条回采工作面上、下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的罚款100元。 第103条任意丢失顶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