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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北省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招投标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招投标机制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的有效作用,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关于将我省招投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列为国家预防腐败局试点项目的指示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要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源头预防机制、推进市场健康运行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建设,通过健全监管机构,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市场管理,加强诚信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招投标市场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二)基本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探索创新,紧贴实际、突出特色,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为出发点,以解决招投标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推进招投标活动规范化运作为着力点,全力推进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工作目标从现在开始,经过3年努力,初步建成招投标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招投标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法规制度比较健全,市场平台运作较为规范,诚信制约机制较为完善,招投标信息化建设有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二、建立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一)健全综合监管机构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306号令”)规定,整合现有的招投标行政管理资源,在县以上行政区(不含市辖区),设立直属政府领导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机构(招标管理办公室或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理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管理体制,完善市场监管工作规则,确保综合监管工作有效开展。2009年底前,完成市(州)、县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设立工作,省、市(州)、县三级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二)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与执法监察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地方立法,确立综合监管机构的招投标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通过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对本行业进场交易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管。研究制定招投标领域执法监察办法,加大对失职、渎职和重大招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出台湖北省招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建立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设立投诉举报箱、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信息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广大群众的投诉举报;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新闻媒体,对查处的招投标典型违规违纪案件定期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建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研究制定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实施细则,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管。事前把好核准关,严格审核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投标资格条件的设定;事中把好监控关,严格控制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中标结果确认等招投标各环节,确保规范化运作;事后把好检查关,加强对中标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肃查处签订鸳鸯合同、实施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综合监管能力建设 制定招投标综合监管人员学习培训计划,每年举办1至2期业务学习培训班,进行政策法规理论、招投标工作实务和市场监管要务培训。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完善内部运行规则和各项管理制度。确定招投标重点调研课题,每年组织12次专题调研和理论研讨活动。 三、完善招投标法规制度 以规范招投标程序、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创新招投标方式方法和预防惩戒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出台一批制度规章,力争省人大出台推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09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湖北省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办法、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规范、湖北省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与网上公示暂行规定、湖北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暂行规定、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项目分级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招投标资格审查实施办法、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湖北省软件项目评标办法。2010至2011年,省人大出台湖北省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出台湖北省货物、服务项目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湖北省货物、服务项目招投标程序、湖北省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暂行规定、湖北省网上公开招投标暂行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经营权转让招投标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招投标办法。 四、推进招投标市场规范运作 (一)健全统一的市场平台整合招投标平台资源,在县以上行政区(不含市辖区),设立政府主导下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的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综合招投标中心),撤销市辖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招投标交易平台,平台设置实现“同城合一”。将综合招投标中心的业务管理,统一归口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将其机构性质统一确定为各级政府向社会提供招投标服务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为接受社会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项目进场交易,机构运转费用开支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2009年底前,完成市(州)、县统一招投标平台的设立工作。 (二)完善平台功能设施 制定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不断提高中心平台功能设施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到2011年,市(州)级以上中心平台建设,均实现功能分区、评标场所封闭保密、全程配备电子监控,能为招投标各方提供准确快捷的信息化服务,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项目进场交易洽谈、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订等业务开展的需要。 (三)规范平台操作规程 出台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规范,指导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建立规范的平台操作规程。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制定中介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办法;建立文件审核制度,按照招标文件编制规定,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各类招标信息;建立现场巡视制度,确保开标、评标、定标按规定要求有序进行。通过对平台操作全程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促进招投标活动实现交易公开、规则公平、结果公正。 (四)实行项目分级管理 推进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项目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建立项目进场交易省、市(州)、县三级管理工作机制。将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在汉单位和省直部门的建设项目纳入省级综合招投标中心平台实施招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分布在市(州)的国家和省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市(州)县的大型项目纳入市(州)级综合招投标中心平台实施招投标。一般小型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组织实施工作,由县(市)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负责。 (五)推进集中阳光交易 加大集中交易推进工作力度,确保政府投资达到规模标准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都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平台公开招投标。探索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开采权,以及中央在鄂单位的各类采购等项目实行“阳光交易”的有效方法。到2011年,全省招标项目的总额力争达到政府财政固定资产总投资的70%,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实施率、公开招标率、进场交易率,分别达到95%、90%、85%以上。 五、规范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 (一)完善评标专家库建设建立全省评标专家总库。2009年前完成省级评标专家总库与各行业、各地区专家子库联网的开发论证工作;2010年度前,完成全省评标专家库联网运行,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完善评标专家子库建设。推进各行业、各地区专家子库的建设完善,到2011年,各类专家子库建设均达到既能独立运作,又能联网运行。市(州)级专家子主加入库专家人数均达到500人以上,且专业覆盖面广、技术层次高、年龄结构合理,能基本满足本行业、本地区招投标项目评标工作需求。 (二)统一评标专家入库管理标准 统一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标准。完善评标专家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确立统一的专家入库标准。对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保证入库专家质量。统一评标专家入库分类标准。完善评标专家分类管理办法,确立统一的入库分类标准,防止专业分类过粗或不准,出现所抽专业专家不专的问题,以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三)建立专家培训制度及考评奖惩机制 建立评标专家业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评标原则、评标纪律以及新规范、新办法等内容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评标业务能力。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奖惩机制。完善评标专家考评管理办法,明确考评的内容、标准、方法及奖惩规定,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专家及时予以清退,促进其客观公共地履行职责。 六、规范中介代理机构管理 (一)规范中介代理资格认定组织进行中介机构摸底清查,通过统计调查,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掌握其资质、人员、场地、业绩及信誉等基本情况,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开展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通过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登记注册等方式,对全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进行确认;建立中介代理备案制度,制定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二)建立中介代理考评制度和奖惩机制 建立中介代理信用评价制度,由独立的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定期对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将其计入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中介代理信誉评定制度,按照ISO9001质量认证标准要求,推进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由质量论证部门定期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计入信誉信息档案;建立中介代理退出机制,依据信用评价和信誉评定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共同提出招标中介代理机构代理资格认定意见,对不具备招标代理条件、管理混乱、经常违规操作的代理机构予以清退,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市场秩序。 (三)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制定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委托招标投标协会,定期组织开展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加强依法代理、规范操作能力素质培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招标代理业务水平。 七、加快诚信机制和网络信息化建设 (一)推进市场诚信机制建设遵照国家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标准的总体原则,结合湖北实际,研究制定湖北省招标投标行为信用评价体系标准,确立行业诚信评价准则;制定出台湖北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发挥招标投标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建立招投标活动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不良行为记录和查询等制度,建立网上诚信平台,及时对招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以及招投标违规违纪问题等进行公告,推进市场诚信制约机制建设;抓好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的实施,推进预防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二)推进招投标网络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优化完善信息发布系统和数据库结构,不断提高招标事项的核准、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活动、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络化水平;推进网上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远程抽取专家、评标过程电子监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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