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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B.1 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B.1.1 应审查小区自然通风设计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0.2条的要求。B.1.2 应审查建筑单体自然通风设计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要求。若采用玻璃幕墙的公寓自然通风设计不符合5.2.2规定,则应审查机械通风设计是否符合7.2.1条规定。B.1.3 应审查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要求。B.1.4 应审查屋顶透明部分占屋顶总面积的比值和传热系数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1.2条的要求。B.1.5 应审查屋顶透明部分本身的遮阳系数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要求。B.1.6 应审查屋顶、外墙、凸窗顶板(外凸600mm)和外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的要求。B.1.7 应审查居住建筑居住空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1.5条的要求。B.1.8 应审查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外窗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建筑玻璃幕墙的玻璃反射率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1.6条的要求。B.1.9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B.2 按照性能性指标进行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B.2.1应审查小区自然通风设计是否符合本规范第4.0.2条的要求。B.2.2 应审查建筑单体自然通风设计是否符合本规范第5.2.2条的要求。若采用玻璃幕墙的公寓自然通风设计不符合5.2.2规定,则应审查机械通风设计是否符合7.2.1条规定。B.2.3 应审查屋顶、凸窗顶板(外凸600mm的非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小于2.5的外墙的传热系数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要求。B.2.4 应审查居住建筑居住空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平均综合遮阳系数是否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的要求。B.2.5 应审查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计算书,判定是否符合性能性指标的要求。B.2.6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B.3 空调与机械通风节能设计审查B.3.1 若居住建筑采用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应审查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是否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要求。B.3.2 若居住建筑采用了分散式房间空调器,应审查空调设备能效比是否符合本规范第7.1.5条的要求。B.3.4 若采用玻璃幕墙的公寓不符合本规范建筑单体自然通风设计第5.2.3条规定,则应审查居室机械通风设计是否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B.3.5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空调与机械通风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B.4 电气节能设计审查B.4.1 应审查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是否符合本规范第8.1.11条的要求。B.4.2 应审查室内外照明光源是否符合本规范第8.1.13条的要求。B.4.3 应审查照明光源配套的镇流器是否符合本规范第8.1.15条的要求。B.4.4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电气照明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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