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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公民在规定的范围内,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以纳税人的名义进行税务诉讼和检举,就是其中之一。但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允许纳税人针对机关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允许公民针对税务机关不查处偷逃税、不征或少怔税款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显然不利于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也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因此,确立纳税人诉讼制度,赋予公民针对税款征收与合理使用的行政诉讼权利,不仅是协调国家税收权利与公民对税款监督权关系的需要,而且也是使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享有相应权利的需要。一、纳税人诉讼的涵义纳税人诉讼,是指公民以纳税人的身份就税款的征收、见面以及使用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它是纳税人监督政府合理征收,使用税款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总体而言,纳税人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纳税人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纳税人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机关违法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的侵害。纳税人诉讼是人院运用国家权依照司法程序来解决税款的征收,减免以及使用等案件的司法活动,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第二,纳税人诉讼是一种行政诉讼。纳税人诉讼是根据和税法中有关税务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的一种纳税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负税人和举报人以纳税人的身份就税款的征收、减免以及使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活动,其主要任务是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定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就税款的征收,减免以及使用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纳税人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因而具备行政诉讼的一般特性。第三,纳税人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恒定性。在纳税人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相互交换和倒置。纳税人诉讼的原稿必须是税收行政相对人(即纳税人),以及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有违法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纳税人。纳税人诉讼的背包一般是作出一定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违法使用公共资金的其他行政机关。二、发达国家的纳税人诉讼制度(一)美国的经验在美国,纳税人对于涉及金钱花费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例如,居住在A市的迈克发现他们的市长最近用公款到B市去了一趟,他可以纳税人的名义到法院起诉他们的市长,起诉的凭证是他的纳税证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他认为市长这一趟旅行并非出于市长建设或公务的需要,而是他的女儿在B市的大学中读书,他这一旅行完全是假公济私。迈克可以要求法庭判决市长向公众赔礼道歉甚至因咎辞职,并自己掏腰包为这趟旅行买单。法庭会传召市长到庭,市长必须证明这趟旅行对于A市的发展是有利的,是必须的,而不是为了去看望女儿。审判可以是法官审也可以是陪审团审,如果法庭裁判市长的B市之行不是必要的,对A市的发展并无实际意义,是公款旅行行为,那么对市长就意味着无穷无尽的麻烦。不仅这趟旅行得自己买单,连费也得自己掏。赔礼道歉是过不了关的,最明智的选择是辞职,同时也意味着其生命的终结。目前,美国除纽约和新墨西哥两州禁止纳税人提起的复审州政府行为的诉讼外,其余各州均允许纳税人请求司法复审地方政府行为的诉讼。美国联邦法院自身在类推案件中也趋向于许可这种诉讼,有些州判例甚至确认纳税人有资格作为原告就有关非问题和政府支出及与税收额无关的问题提起行政付审诉讼。(二)日本的经验在日本,也承认纳税人的起诉资格。进入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兴起一类以纳税人身份提起的要求公开交际费开支的诉讼。县知事、市町村长的交际费开支情况,引起居民的极大关注,纷纷要求予以公开。有的市町村长满足居民的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的开支情况,而都道府县知事则大抵作出不公开或仅一部分公开的决定。这样一来,就引发了请求法院判决取消都道府县知事关于交际费开支不予公开或仅一部分公开的决定的诉讼。其中针对大阪府知事交际费案和针对厉木县知事交际费案,一直打到最高裁判所。两案的高等裁判所判决,倾向于要求全面公开交际费的开支情况,但最高裁判所却倾向于限定公开的范围,撤销了两案的高裁判决,发回重审。此后,东京高等裁判所就东京都知事交际费案,在最高裁判所判决的范围内,作出尽可能多公开的判决。如在20世纪90年代中,曾发生针对政府机关招待费、接待费的诉讼。如日本高知县的律师以纳税人的身份,要求县政府公布有关招待费的具体开支情况,遭到政府的拒绝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命令高知县政府公开有关开支情况。法理根据是每个纳税人有权了解政府如何支出公费的情况。但县政府只愿意公布招待费总的开支数额。而起诉的律师要求公布究竟请了些什么人等具体情况。日本的招待费称为食粮费。通常是由出面招待人的主管签字就可以报销。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公务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本人的生活费用,原则上公务员吃饭应该自己付钱,如果是必要的公款宴请必须公布被宴请的客人的姓名,这样才能让纳税人判断公费请客是否合理。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由于有关公务员不愿意公布被宴请客人的姓名,这些费用在上就不能报销,只能算是公务员自己请客。因此最后依据本判决从相关的公务员追回了近5亿日元的金额。另有1999年日本秋田县居民(纳税人)以县政府的6次餐费开支违法为由,对时任长等职的6名被告请求损害赔偿。结果法院作出了认可原告请求,由被告向秋田县支付现209万日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的判决。(三)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英国,同样认可纳税人的起诉资格。选民对地方政府不合法的开支可以向区员提出反对意见。或向法院申诉,选民对区审计员的决定不服时也可向法院申诉。同样,国家纳税人也可以纳税人资格控告中央政府的财政开支行为。实际上,英国不仅认可纳税人为了起诉政府开支行为的起诉资格,而且认可一个纳税人对涉及另一个纳税人的征税行政行为的起诉资格。在法国,市镇纳税人或省的纳税人可以对市镇议会和省议会通过的影响市镇和省的财或财产的违法决定提起越权之诉。总之,在发达国家。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存在瑕疵给纳税人造成了损害,纳税人即可以纳税人的名义到法院起诉政府,通过司法救济要求赔偿。这就是发达律体系中的纳税人诉讼制度。三、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极和参与权在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假如纳税人缴完税之后,对政府如何花销这些税款毫无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理性都值得怀疑。也许有人认为政府的财政收支有专门的审计机关监督,不需要纳税人监督。这显然是错误的。我国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可见,纳税人当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监督政府依法使用税款。假如公共资金被违法支出。就意味着纳税人本可以不被征以相应部分的税金,或者该公共资金可以用于纳税人的福利等方面而未能实现。这样,纳税人与该行政行为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纳税人对财政收支之诉应有原告资格。同时,税收征收之后的用途,除涉及国家机密之外,其市政财政预算、决算应受到严格监管与控制,应允许普通市民通过登陆政府的公务网站等方式查询一些项目的开支情况,提出质疑,甚至以纳税人的名义提出诉讼,因为他有权怀疑自己交给政府的钱被花得不明不白。通过这种行政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有效地参与行政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公开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有鉴于此,建议我国制定专门保护纳税人各种权利的纳税人权利法,以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目前应制定财政收支公开法,首先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再逐步完善纳税人的监督权和参与权;同时,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纳税人身份就政府机关的财政收支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扩大原告的起诉资格由于存在税务机关不收或少收税款、不当减免税的行为,必将导致其他纳税人税负的增加和不公平;而政府公共资金的违法支出,则必将导致纳税人本可以不被课以相应部分的税金而使每一纳税人被多课税。因此,对于这些案件,应在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实体法中拓宽原告的资格范围,而不应苛求纳税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具体而言,可将原告资格扩大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负税人和举报人,其诉讼请求的范围为与以上四种人有关的案件,以体现公民对国家税收和税款的关注,对自身的间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扩大原告起诉资格的方法是修订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内容,明确纳税人的起诉资格和范围。(三)明确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应当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呼声。笔者认为。在目前,可以将税务机关和政府的下列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一是违反税负公平的案件。纳税人税负平等应当是纳税人在同等情况下税负一致。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违反此项原则时,有权起诉。二是税务机关不征、少征或违法减免税款的案件。应征税款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按照法定税种和税率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数额。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征、少征或违法减免税款的行为既可能是故意的行为,即徇私舞弊行为,也可能是过失的不当减免税的行为。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应当允许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政府违法使用税款的案件。对于政府的行政开支,应当实行纳税人诉讼。具体可以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开支,违法使用税款,或贪污或浪费或挥霍或挪用,或公款私用或公物私用,或行政,性罚没收支一条线等等违法财政开支行为,应当受到纳税人的依法监督。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行政开支除税款外,还应包括其他公有或国有财产。因此,纳税人对政府使用税款及其他公产的行为,应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四是税务机关不履行查处偷逃税有关职责的案件。税务机关面对举报,有根据举报线索迅速查处违法案件的义务;有尊重举报人、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义务;有在查处案件结束后,依照法定的标准和数额迅速如实地兑现奖励的义务。如果拒绝履行这种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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