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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的管理,防止多氯联苯污染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是指以多氯联苯为介质的电力电容器、变压器及其他有关装置和由此产生的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使用和由此产生的含多氯联苯废物其废弃后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以及污染管理和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所辖地区的多氯联苯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拥有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拥有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多氯联苯废物的营运单位和个人对多氯联苯污染环境的全过程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对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的个人,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对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的单位,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其进行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六条 拥有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营运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如实填写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登记表(附件一),申报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个人直接向当地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受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批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转移、处理、处置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和多氯联苯废液,应提前十五天申报并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正在使用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多氯联苯泄露污染环境。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拆解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运输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及含多氯联苯废物,必须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跨行政区转移和运输的,须经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转移和运输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泄漏的有效措施和应急措施,并符合国家危险物品运输规定。 第十条 处理、处置含多氯联苯废物的活动,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多氯联苯废液和受多氯联苯污染的物质,应进行集中封存管理。集中封存或在暂时贮存场所暂存的活动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附件二)。建设集中封存库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集中封存和暂存场所必须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明显的毒害标志,定期对存放场所及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对集中封存场所周围的环境进行不定期监测。 第十五条 对受多氯联苯污染的水体和土壤,参照含多氯联苯(s)水质、土壤污染控制值(暂定)进行使用和管理(附件三)。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在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收缴流失在社会的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第十七条 严禁我国管辖区外的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废液及受多氯联苯污染的物质入境。 严格控制进口含多氯联苯介质的电力设备,特殊情况确须进口的,须经能源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一: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登记表 登记号: 登记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登 记 日 期 国家环境保护局 填 表 须 知 填报人员必须按照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登记表表(注)的规定和要求填写。 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必须用钢笔,兰、黑墨水均可,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要求书写工整、清晰,不得了草、涂改。 本表一式三份。报单位主管部门一份,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一份。如需增加份数,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基 本 情 况 部门细分类 类型 主管部门名称 电力装置分布总图 注:部门细分类:按国家统计局年编印的“工业部门分类年报综合目录”填写。 类型:按大、中、小企业填写。 电力装置分布总图:须标明电容器、变压器的位置;重点标明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 器的位置、编号。 拥有情况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规格 s含量台数须说明的问题正在运行的含 s电容器报废的含 s电容器正在运行的含 s变压器报废的含 s变压器无标牌或标牌不清的电容器历史上拥有的含 s电力装置总台数 报废品去向总 台 数 已破损台数存于厂内台数处理处置台数销售台数去向不明台数处理处置情况处理处置方式 总 台 数处置地点采取的具体方案委托单位 注:须说明的问题栏内填写是否存有 s原液、总量、现放于何处。 其它替换、处理、处置计划应 急 方 案目前已造成的损失核准登记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盖章):日期: 环境保护部门意见:环保部门(盖章);负责人(盖章):日期: 附件二:含多氯联苯(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对含多氯联苯废物(以下简称 s废物)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提出的最低技术要求。 含多氯联苯废物系指以多氯联苯为介质的废电力装置、多氯联苯原液和被多氯联苯污染达到或超过含多氯联苯( s)水质、土壤污染控制值(暂定)规定的其他物质。 本规范适用于 s废物暂存库和集中封库的工程设计。 设计原则 设计必须保证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的运行安全、可靠和实用,尽量减少多氯联苯进入环境。 s废物在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内的存放时间分别不超过年和年。 所有存放的 s废物必须可以回取。 选址 暂存库的选址 )库址应选择在地下水位低的地区。库底必须高于地下最高水位。 )库址应避免建在易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库址应与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防护带和天然水体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库保持适当距离。 集中封存库的选址 地质条件 )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稳定,地震基本烈度不超过度的区域内。 库下应有粘土隔水层,以便在渗漏的情况下吸附和阻滞多氯联苯的迁移。 )库址应选择在地下水位低的地区,并考虑地下水的去向。库底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地理条件 )库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防护带和天然水体。 )库址应避免建在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库址应远离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避开高输压输电线路,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库址应位于居民中心常年最小频风的上风向。 当库址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个别条件,而又需要在该地区建库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加以弥补,并经环保部门批准。 废物包装 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除破损的外可以不要外包装。 专用废物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便于装卸和搬运。其外型尺寸和装入废物后的重量应满足装卸的搬运要求。 设计要求 暂存库的设计要求 暂存库应按多重屏障原则设计,一般应包括废物容器、钢覆面(或钢托盘)、吸附材料和混凝土地面。钢覆面(或钢托盘)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所盛装的全部液态废物体积;吸附材料用量应能吸收泄漏出的液态废物。 暂存库可分隔成若干个贮存间,以分别存放不同类型的废物。设计中应考虑防止废物容器翻倒或滚动的措施。 混凝土地面的承载能力应按废物和搬运工具的最大载荷设计。 土建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和危险品贮存设计规范的规定。 暂存库应设观察窗和照明。 集中封存库的设计要求 集中封存库的设计除应满足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库的贮存量应不少于规划区的废物量,并应考虑在废物运输、装卸和贮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二次废物量。 安全保卫、监测和应急措施 s废物库应设防盗门,并应安装报警装置。应为警卫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库前应设置明显的毒害品标志。 设计应考虑对库区周围和附近居民区的空气、水、土壤中多氯联苯含量进行监测的可能性和必要措施。 设计应考虑针对可能导致多氯联苯严重污染的各种可信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为实施应急措施所需的人员组织、道路、车辆、通讯联络和医疗保障等条件。 附件三:含多氯联苯( s)水质、土壤污染控制值(暂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防止 s污染水体和土壤环境,限制已受 s污染的水体和土壤进行工农业生产、生活活动,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理处置,暂定以下水质、土壤污染控制值: 根据此污染控制值,受 s污染的土壤分为二级: s水质、土壤污染控制值 s水质污染控制值 s土壤污染控制值一级 二级 第一级:土壤中 s浓度介于范围内,禁止作工农业生产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级:土壤中 s浓度在以上,严禁各种使用,必须进行处理处置(封存、焚烧)。 水质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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