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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检查审查标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三)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四)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六)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七)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八)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九)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十)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分支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如使用“XX艺术团”或地域性的名称“XX县分会”“XX街道分会”作为分支机构; (十一)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十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十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 (十五)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十六)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十七)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十八)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十九)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二十)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二十一)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二十二)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十三)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二十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二十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二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二十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八)设立分支机构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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