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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资格条件对照 表(供参考,准确的表述见相关文件) 级别 学历资历 业绩成 果(下列条件之一) 论文 和 著作(下列条件之一) 城市 卫 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其他方面的要求 副 高 1、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计算至 2016 年8 月 31 日止,下同),可以申报副高资格。 2、具备博士学位,可以直接申报副高(但是,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3、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要求详见注6。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市(厅)级以上立项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下同),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市卫生局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4、广州、深圳市区科技局立项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本款仅适用广州、深圳) 5、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1 项,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本款仅适用于县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详见注 1); 6、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1 项,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经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本款仅适用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农村基层卫生高级资格评审人员,详见注 2)。 1、著作 1 部(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论文 1篇; 2、著作 1 部(主要编著者)和论文 2 篇以上; 著作、主要作者、主编、副主编、主要编著者及论文的定义见注 3。 3、论文 3 篇; 4、论文 1 篇和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2 篇(本款只适用县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宣读论文附证书、日程安排及论文汇编; 5、论文 2 篇和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2 篇(护理); 6、论文、著作可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本款仅适用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农村基层卫生高级资格评审人员,详见注 2)。 1、2014 年 1月 15 日之前已按规定安排支援工作的,以已上报备案情况为准。 2、2014 年 1月 15 日之后的支援工作按粤卫201472号文和粤卫函2014897 号文执行。 3、不列入支援基层卫生工作范围的人员见注 5。 1、外语、计算机不作硬性要求。 2、申报人员须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并成绩合格(注:政策倾斜人员见注 4)。 3、以博士学位直接申报副高的人员应提交与申报专业相应的博士学位证书。 4、在外省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同时提交考试申报表、报名表或登记表等佐证材料 5、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须按省外来粤确认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 号)提交相应人社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继续教育。提交 5 年(或取得现资格当年以来)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和 3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执业证书。申报医师类或护士类资格的,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类别、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及参加实践能力考试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 8、公示结果。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9、年度考核。提交 5 年(或取得现资格当年以来)的年度考核表,基本称职及以下、受通报批评及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等须延迟申报。 10、聘书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提交 5 年(或取得现资格当年以来)的聘书或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未实施岗位设置的,须提交未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证明。 11、援外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离退休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突出贡献人员申报条件见注7。 12、社保凭证。应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 正 高 1、取得副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可以申报正高资格。 2、转岗人员的要求同上。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的前三名; 3、市(厅)级以上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4、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1 项,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本款仅适用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农村基层卫生高级资格评审人员,详见注 2)。 1、著作 1 部(主要作者、主编、副主编)和论文 2篇; 2、论文 4 篇; 3、论文 2 篇(本款仅适用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农村基层卫生高级资格评审人员,详见注 2)。 不作要求。 注:1、 县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 是指属县、县级市行政管辖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城区医疗卫生单位。 2、 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 、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 州、揭阳、云浮)及江门恩平市的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站),不含县城或区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站)。 3、 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 20 00 字。期刊必须有 ISSN 和(或)CN 号。 著作: 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的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 (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 30 万字以上。多人完成的著作中,只有著作的章节有署明作者姓名的、或每人完成的部分书中有 明确界定的,才能计算编写者完成的字数,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没有明确界定的,不算。 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 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达到 10 万字以上。 主要编著者: 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 2 万字以上。 4、 实践能力考试政策倾斜人员(当年有效) 免试人员 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以及其它救灾、援建、国际救 援等特殊援助任务,且援助任务为连续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当年的实践能力考试时间在执行援助任务期间无法参加考试的, 当年可免于考试 。 降分人员 14 个经济欠发达地市(见注 2)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站)的技术人员,在其他人员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降低 5 分作为考试合格 分数线,降分后合格的成绩仅作为申报农村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效依据,成绩 当年有效 。 成绩作参考人员 截止 2016 年 8 月 31 日,男满 58 岁、女满 53 岁,成绩参考, 当年有效 。 5、 不列入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的人员: 粤卫函201472 号和粤卫函 2014897 号文规定以外的单位、专业人员;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在县及县以下卫生或教学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取得医师资格以来,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遣,参加援外 、援藏、援疆以及其他救灾、援建、国际救援等特殊援助任务,且已在受援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6、 转岗 1、转系列: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 1 年,才能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规定申报评审同档次的 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现岗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比转换系列前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现岗位技术工作时间至少满 2 年。资历时间可按变动专 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后算起。2、同一系列内转岗: 在同一系列内,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岗位,且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直接申报现岗位专业高一级别资格。同时应在现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 工作业绩。3、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7、 部分特殊人员的评审条件 援外人员 执行粤改办199425 号文的规定,出国前外语培训考试成绩可作为参评条件,有 1 篇公开发表和 1 篇尚未发表论文即可受理。另外,执 行任务 1年后到回国未满 1 年期间,在课题、计算机、继续教育等方面暂不作必备要求。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 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以及在国内取得中级资格或博士学位后到国外进修一年以上,或在全球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层以上岗位两年的人员,首次申报,可按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相应档次资格, 且需提供足以说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其业 绩应在国外取得视为有效专业技术业绩(粤人发2003178 号)。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上述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 (学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证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 业鉴定;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任职证明由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出具。(粤人发2004223 号) 离、退休人员 其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年度考核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以及机关离退休的人员,首次申报,可按其实际水平 能力,申报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粤人发2004223 号) 博士后研究人员 不受户籍、人事关系、国籍及进站限制。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博士学位后的业绩成果可与在站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合并计算(粤人发2004223 号)。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 究人员,出站后 2 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可以直接申报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粤人社规20154 号) 突出贡献人员 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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