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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贪审讯的“心理操控术”时间:2012-04-24 作者:吕俊峰来源:正义网审讯既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侦查措施,又是一门艺术和学问。审讯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的心理特征灵活运用各种谋略和技巧,对及时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笔者根据本人多年来审讯工作实际,就运用审讯谋略、技巧,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方法,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炼出的“审讯心理操控术”,以期与大家交流。一、充分初查,摸清心理特征审讯嫌疑人的工作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需要有与嫌疑人斗智斗勇的智慧,也要有与犯罪嫌疑人对抗的底气。在初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及能够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证据信息,是与犯罪嫌疑人对抗的最有力武器。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气质、个人倾向性、抗压性等个人信息有所了解,在审讯时才能对症下药。只有掌握了必要的一些证据,才能灵活采用必要的审讯谋略、技巧,才有可能让犯罪嫌疑人产生我们证据在握等趋向交罪的心理,才能为控制其心理,突破心理防线打下基础。如在审讯某县财政局企业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某涉嫌受贿一案中,李某与该县中小企业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程某在共同负责本县境内中小企业申报企业无偿资助金时收受企业送给的现金,为不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套取国家资助资金,涉嫌受贿犯罪。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偿资助的申报材料中有李某作为审核人的签字及加盖的财政局印章,申报材料中的登记备案证明与原件不符,有伪造的现象。同时了解到李某性格内向,出身农民家庭,在工作中有很强的上进心。通过分析其性格得出其在讯问中可能存在猜疑心重,对讯问人员提供信息反映慢、畏惧、拒供心理强的特点。由于在讯问李某之前已先行对同案犯程某采取了拘留措施,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已作好了抗审的心理准备,根据初次接触时的试探摸底,确定李某将抗审的环节选在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上。于是笔者根据李某的心理特点,在审讯中没有正面强攻,而是采取了避实击虚,迂回渐进的方法进行审讯,在其没有关防备的情况下,讯问其办理申批手续的过程及涉嫌玩忽职守的事实情况,堵住了其企图逃避处罚的退路后,再讯问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自然水到渠成。二、审讯过程中心理操控术的运用根据王福龙的新编审讯学及审讯工作的实践,审讯过程分为初审、继续审、结束审。初审,是初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其目的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查清其主要的犯罪事实;继续审,是在初审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历次审讯 ,其目的是查清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所有犯罪事实;结束审,是在案件事实已查清 ,准备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的最后一次审讯,也就是所说的最后一次综合讯问。其中,初审在审讯工作中有重要的作用,故重点探讨初审的谋略、技巧。笔者根据反贪办案实践,因侦查人员将被调查人传到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谈话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与初查所采取的谋略、技巧有一致性,故将这一过程归入初审所使用的方法一并探讨。2(一) 审时的四个基本阶段通过初审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审抗双方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性:即试探摸底阶段、对抗相持阶段、反复阶段、供述认罪阶段。A、试探摸底阶段:指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刚接触时双方试探摸试。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个阶段试图摸清办案人员的底牌,办案人员掌握了哪些证据情况。而办案人员通过试探摸底,摸清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其认为是否暴露了犯罪事实,暴露的犯罪事实有哪些,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心理是畏惧心理、侥幸心理、对抗心理还是优势心理,犯罪嫌疑人的抗审环节、支点选在哪一方面哪件事、哪个情节上。犯罪嫌疑犯的抗审方式是选择有其有利的环节进行狡辩的直接抗审,还是嫁娲他人的间接抗审。所有这些,都需要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弄清,查明。B、对抗相持阶段,指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经过相互试探摸底,犯罪嫌疑人进一步确定自己抗审的环节、支点,以此作为与审讯人员对抗的基础。审讯人员经过试探摸底判定犯罪嫌疑人的抗审方法,采取与之针锋相对的谋略、技巧,采取控心术、制造错觉得方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控制,使其产生趋向供述心理。C、动摇反复阶段,指办案人员的审讯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了趋向供述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在是否交罪,多大程度上交罪产生犹豫不决的心理交态。D、供述交罪阶段,指办案人员进一步采取心理操控术采取送梯下房、换位思考等措施,让开一条路,让犯罪嫌疑人就坡下驴顺利交待犯罪事实。(二) 第一阶段,选择心理操控的方向、确定心理定位。所谓心理操控就是将心理学的原理运用到审讯工作中,审讯是一个对抗性极强的过程,审讯时犯罪嫌疑基于逃避法律处罚的目的,必然要编造谎言,或东拉西扯、或张冠李戴、混淆是非、或嫁娲他人,办案人员通过揭露谎言使其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或通过点滴证据的出示、暗示等使其产生办案人员证据在据,供述会更对其有利因而产生错觉的情况下达到对其心理的操控,使其心理向供述交罪方向转变,达到供述交罪的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初审接触犯罪嫌疑人首先应讯问其基本情况,告知其权利,讯问其有无犯罪事实,这样做就必须形成一开始就正面接触的局面,事情情况是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就承认自己有罪的微忽其微,绝大多数犯罪嫌疑都会否认有罪,如何处理好这种情况,笔者以为,一是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定位,明确告诉他检察机关办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检察机关不会随随便便把一个人传到检察机关进行讯问,同时应明白这时强攻意义不大,应迅速调整审讯策略,采取迂回渐进的方式进行心理操控。(三) 第二阶段,心理操控的实施。经过上面过程,选择迂回渐进的审讯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开始讯问,美国司法界在审讯中通常使用的方法概括为二种,一是逻辑的方法、二是情感的方法。办案实践中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31、诱敌深入、充分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中的矛盾点加以提取,形成逻辑拳头,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如笔者在负责审讯程某在办理某县境内企业申请 2010 年度无偿资助金(贷款补助) 时涉嫌收受企业送给的现金一案,首先接触的是行贿人该县某公司的经理陈某,刚一接触陈某否认有经济问题,否认有向别人行贿事实,态度坚决,于是跳离这一主题转而讯问其公司的经营范围、状况,陈某对这一话题感到轻松,说得很详细,办案人员随后讯问其近年的贷款情况,其供述贷款主要是 2009 年从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办案人员详细讯问贷款的金额、时间,固定完这一证据后,办案人员接着讯问申报贷款的手续是谁办理的,陈某供述是他本人整理好后交给程某审核办理,程某提出 2010 年项目用 2009 年贷款合同,时间不行,让其修改后申报成功了,这时办案人员再问其有无向程某行贿,陈某还打算负隅顽抗。但办案人员已成竹在胸通过揭露矛盾的方法对其进行心理控制,突破了其心理防线。因为这时笔者通过审讯收集到以下矛盾点:1 、陈某的在三家银行贷款时间是 2009 年,其申请的是 2010 年贷款补助;2、其申报材料是其本人制作、提供 ;3、申报成功 ;4、申报材料中登记备案证明时间 2010 年,原件 2010 年明显存在作假现象;5 、程某负责申报却帮其弄虚作假。提取到以上逻辑环节后,再集中揭露出来讯问程某为什么这样做的原因,陈某在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被心理操控,如实供述了其向程某行贿 20000 元的犯罪事实2、通过点而不破、暗示的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对其进行心理操控,突破心理防线。根据心理学的原理,人的认知分为感觉、知觉和错觉,感觉是对事物的个别特征的认知,知觉是对事物整体情况的认知,错觉是在认知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认识。其都是在个人以往认知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审讯过程中借助错觉原理通过运用证据的点而不破、暗示等方法就能对其认知产生干扰,使其产生办案人员证据在握的错觉,从而能够对其进行心理操控,突破其心理防线。例如:2011 年笔者所在侦查科办理某县中小企业办工作人员程某受贿案时,根据掌握的证据,程某负责报送该县 A 公司、该县 B 公司、山东某公司申报无偿资金项目,程某已供述收受 A 公司陈某 20000 元,该县 B 公司胡某 20000 元,拒不承认收受山东某公司现金。办案人员掌握的证据:胡某、卜某 (山东某公司员工)共送给程某 30000 元。首先通过点而不破方法先突破程某收受该县 A 公司现金的情况 ,笔者告诉他,胡某、卜某都讲清楚了,给你送钱时向公司董事长王某汇报过了,钱一块送的,钱是用什么包的,钱怎么下帐的都已清楚,具体细节你讲不讲,是看你的认罪态度的。程某产生联想,供述了收受山东某公司 30000 元的事实。(四) 第三阶段:搭梯下楼、给台阶 ,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初审的前二个阶段,对犯罪嫌疑的心理进行操控,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趋向供述,这时犯罪嫌疑人可能还不会供述需要一个外力再推一把,这个外力就是审讯人员给其拾的梯子给的台阶。如还是上面对程某涉嫌收受山东某公司现金审讯过程中,通过心理操控,程某眼睛发红,手指互搓,但是还没有供述。笔者在这个时候给他搭了个梯子,告诉他:你已经没有退路了,我们的外围调查组已获取你的犯罪证据,现在看你的态度。三、审调结合,以证促供4审讯过程往往不是单一的,还需要和外调结合起来,以证促供,如在立查某镇镇长助理王某一案,笔者主审王某,王某一开始辩解其将保管的梁庄村补偿款放在家中,通过对其进行心理操控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使其供述将钱以个人名义借给鱼台姚某用于放高利贷。当时认为其供述已构成犯罪,但仍有矛盾的地方,想等时机成熟再深挖犯罪过程,后经外围调查发现其将手里保管的公款陆续借给另外的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初审供述的目的看来是想混淆是非为下一步翻供作准备。笔者后来审讯时要据外调情况,以证促供把谎供的地方审正过来。作者单位: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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