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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YouthSubculture/AgainstIntellectualProperty/#mp31992.6.21 有智慧 沒頭腦11992.9.16-17 您盡量地脫罷: 著作權的麻思21992.11.7-8 狄更斯與國際版權 敦 誠41993.4.5 另一種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說法7歷史沿革篇8實例篇: 版權不行,來個商標 敦 誠11兩本關於智產權的專書13反對知識壟斷 1993.4.19141993.4.21 的版本 不要掐住知識的脖子15MARX and Engles 的反諷表現在智產權,尤見真切。16MP3狂想曲(2000)16MP3、空氣與著作權2001.4.1617數位時代,召喚著作權的廖添丁?(2003)18馮建三 (2008.03)科技決定論的窮途末路,導讀誰綁架了創意文化?(Lessig, L. 2004/劉靜儀譯2008),台北:早安財經。211992.6.21 有智慧 沒頭腦副刊 五月下旬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之後,本地報章雜誌的相關報導,出現了單面偏倚的 現象,顯示我們對於這個法律的了解,實在並不完整。法學界表示我們不需恐懼,只需大力支持;大電腦業者更是認為,此法等於是推動了本國產業升級的契機;出版商則以 聊勝於無的態度,表明沒有取得版權的書,將趕緊出清,以求多賣兩年。從整個報導與 評論的形態來看,媒体大抵是說,不遵重創作權人而任意使用,確實於道理有所虧損, 何不趁著這次機會,湔洗海盜島國的恥辱? 新聞學的單面偏倚,意思是說,經過如此程序所顯現的事件,其本身固然是事實, 但另有與此事件相關的事實,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報導,如此一來,也就產生了以偏蓋全 而見樹不見林的弊端了。以版權、著作權這些所謂智慧財產權的問題而言,它們所暴露 的主要問題,並不是道德的有無與高低,它們所彰顯的乃是企業集團的競爭策略。 這樣子的策略在電子及通訊界表現得最為明顯,因為資訊產品的特徵之一,正是發 明者很容易就會創作出相仿的設計,並且後出轉精,逼使先前的發明公司難以長保優勢 。於是,這些公司就更有必要藉著法律,延長或獨佔特定的技術,使他人無法開發相同 的產品。美國電信與電報公司( AT&T )的律師明白地說,如果要阻卻商場上的對手 ,最好的方法就是隨時準備提出訴訟,控告對手抄襲、模仿本公司的發明,即便沒有贏 得勝訴,這些小廠商總歸受到了擾亂 ( 這類案件一經進入司法審理,費時五至六年是 常有之事 ),久而久之,其競爭能力也就只有持續減弱。 另有些時候,大公司甚至以免費使用其創作品項作為攻取市場的手法,萬國商業機 器公司( IBM )在一九八一年進入個人電腦市場時,為了讓微軟所設計的軟体能夠成為 個人電腦的操作系統,不正是如此作嗎?等到盤據了市場之後,這就收起免費的午餐, 並且變本加利,連同先前的甜頭,一併追回。電視問世之初,目的只在販賣電視機座,節目只是為了刺激觀眾購買硬体而免費提供的軟体服務,美國成立電視網的過程,甚至還有 付費給地方加盟台以播放節目的情況。等到家家戶戶有了電視,收看電視也變成了不可 缺少的家庭活動的時候,節目不但不必再免費供應,它其實是更大的一筆收入來源。類 似過程也發生在台灣第四台的普及過程。起初,經營者在無需付費的情況下,取得放映節目的便利,於是以低廉的月費招攬用戶,如今,第四台訂戶已經將近百萬,如果每戶 因為負擔版權而按月加付一百元,則一年就是十二億。 在去除了以道德標準對待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並將其還原為它本然的狗咬狗 而大小廠商相互追打的面貌之後,我們可以得到什麼行動策略?也許,視情況,時而遵 守著作權法,時而陽奉陰違一番。 資訊可以分成兩大類,社會有用類與社會無用類。比如,批判商業文明、社會建制的書籍、影像帶是我們需要的,但就現階段來說,這些資訊原本就不具有市場價值,願 意出版發行的機構已經不多,果真再加上取得版權所需的功夫與成本,更是少有人還肯 主動從事。更糟糕的是,諸如著作權法的規定,更會為建制單位引用,阻扼了這類資訊 的流通,前些時候北區大學院校所舉辦的第三世界電影展,進行之中,在若干學校就被 攔腰一斬,理由則是這些影帶未經授權。至於無用的資訊,則可舉通行於第四台的大部 份影像帶為例,這些訴諸感官、視覺娛樂或旅遊風光的東西,如果不看,似乎也看不出 有什麼大損失。詭異之處在於,這類無用之物,卻正有其市場價值;而我們亦須注意, 著作權法如此這般施行以後,是否增加了大業主吞併小業主的可能性,並擴張了國家機 器與這些大東主的合作範圍,從而使社會建制的控制異端的有效程度因而提高? 你不說,我不說,出版商也就不知道。為了翻譯一篇文章,筆者當面徵詢同意 時,該文作者如是說。如果新的著作權法大有可能減少,甚至滅絕我們引進所需資訊與 知識的機會,那麼,這顯然是值得玩味的一句話。1992.9.16-17 您盡量地脫罷: 著作權的麻思副刊 前陣子讀到一則新聞,原本以為是記者筆誤,也就不以為意。再過了數日,無意間 接觸到了一位專業律師的講稿,這才發現早先讀到的新聞,千真萬確而沒有任何錯失。 原來,根據立法旨意,新的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所謂的著作僅限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它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色情書刊及鹹濕影片錄影帶,由於違反公序良俗, 不是前列定義之下的著作,也就不是著作權法的保障對像。順此邏輯推演,那麼任何人或 公司,如果盜錄使用或翻印他人的黃色小說、電子影像產品,均不違背著作權法,若要 論處,也只能援用其它關於猥褻的法律條文加以懲罰。 如果不再追究,前舉不保護色情品的作法,似乎相當合乎情理。不好的東西,哪裡 還要維護其利益? 但略經思索,換個方向考量,或許將會發現這樣的想法,大謬不然。我們不喜歡那些承歡男(女)性感官的媒体內容,不願意女(男)体在其暴露下純然只是另一種商品,因此不承認其正當性,從而無意使其適用新施行的法律。一直到這個階段,道理都還 圓通。問題在後頭。如果色情產品可以任意使用,則由於它無須繳交版權費,其價格豈 不是便宜一往如昔? 相較之下,其它文化產品因為必須強制給付版費,致其成本必然增 加,於是,這些脫脫脫的東西不就相對地物美價廉,它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原本 已經高強,至此不又更是高人一等嗎? 這樣一來,著作權法不倒是反過來,提供了一臂 之力,讓三點皆露、千奇百怪姿態的動作片得到了更加暢銷的助因嗎? 或許有人會說,不以著作權的保障作為增加色情片(刊物)成本,事出無奈,因為必 須保持法律及國家機器行事的一致,如果以其符合著作權法而強制給付版費,如何又能 以其它關於猥褻的法律而定其為不法,然後加以取締? 這個說法也只對了一半。我們不 妨想想,現今非法營業的商家、攤販不是很多嗎? 為什麼財稅單位猶然可以擅自予 以課稅? 主張前舉說法的人,至此或許還想說,若要扼止春宮級影帶的流行,加強取締 不也就可以? 這麼說也有問題。其一,取締這些有背公序良俗的媒介成品,從來就是本 地執守的政策,但是可曾有效阻卻其流行?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如果多了一道力量可 以減緩春宮帶的流行層面,而且可以無須多費力氣地施行,為什麼不加一層方法? 當然,即便多了一道著作權法來增加 RX 片的成本,筆者也不相信這些東西的流通 速度及範圍之減緩,這就可以完全奏效。但藉著以上的說明,筆者想要突顯著作權法、尤其是我國在內外廠商的壓力下,飛速擬定完成而實行的著作權法,在多方面有許多矛盾:按理應該保護的東西,它不見得能夠提供屏障;按理應該促其在社會上流通者,它卻抑制了其生機。八月下旬,我國製藥業者反對美國要求回溯保護其藥品的專利,只不過是這種矛盾的一個小小表現而已。 涉及專利、商標以及版權等等的所謂智慧財產權,根本只是一個經濟上如何捨此就 彼的策略抉擇,絕對不是道德問題,雖然後者是流行於市井之間的想法。如果確立這個 認知,那麼應該制定什麼樣的著作權法,其考量因素完全與經貿過程,究竟採取進口替 代或是出口導向、究竟關稅壁壘或是自由流通等等問題,同出一源。 況且,目前行諸世界的貿易關係,基本上是一種不平等的交換,而且絕大部份對於已然工業化( 或所謂的後工業化 )國家有利。原本是以有易無、對調彼此有利之生產條件的國際貿易,在這種交換關係之下,再也不是好事一樁,它反倒是傾壓宰制過程的一環。由於 智慧財的開發需要大筆研究發展及行銷的經費,因此它必然與資本多寡緊密相關,也就 是富國得有最大能力創造智慧財。於是,本來就不公平的國貿体系,在嚴苛的智慧財法 律實施以後,注定形成更大的不公平。 事實上,以總体收支作個比較基準,全世界國家當中,只有美國在點子(ideas) 買賣上,賺得大錢,這在美國貿易赤字連年的狀況下,顯得尤其重要。以一九九年為例 ,美國在專利權與特許執照的出售金額,取得了美金一五三億,支出了二十七億,淨賺 一二六億。反觀其它經濟強勢國家,固然在製造業產品大有斬穫,但點子買賣的方面, 卻是臘山姆大叔一等:日本淨支出三十五億美金,德國十九億,法國五億,英國一億。 最近幾年,美國若干商權通政權的企業家,要求其它國家照老美的形像,接受其著作權 觀,基本原因正是美國可以從這個法律得到最大收益。 但正由於老美執意以其特定的觀點,作為議定智慧財產權的基礎,徒然有利於特定人或集團而對其它人、國家或資本家,不見得有利,這就惹出了不少事非,使得國際間紛爭 四起,弄得大家雞飛狗跳。類如巴西與印度等等在經貿上沒有受到美國太強牽制的國家 來說,他們根本就在國際貿易關稅總協定的談判桌上,立場堅定,明言不買老美的帳。 保障苦心創造者(團体)的辛勞,以及照顧其它人(團体)的利益,如何兼顧,在私有 財產制度之下,原本存在著層層衝突與矛盾,無法澈底得到解決。如果容許我們暫時將 單一國家境內的相關問題,存而不論,那麼,如何運用智慧財產成品的另一項特徵 (複 製成本奇低無比,並且複製品與原產品的功能幾乎無分軒輊,但在物理上又對原件沒有 什麼損害,電腦軟体是最佳的例子),作為走避、甚至顛覆國際不平等關係的手段,同時 又量力而為地適度表達對於創作者的敬意,顯然值得我們仔細構思並進一步形成共識、 行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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