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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财政税务学院2011级财政学二班20110214230谷怡琦 2020 4 7 1 一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三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的启示 2020 4 7 2 一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当代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美国 以 信息自由法案 为核心的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成为西方各国效仿的对象 在美国 信息自由法案 的影响下 197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法律 并使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成为当代各国公法领域中最具创造性的一项制度 1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美国于1946年制定了 联邦行政程序法 APA 该法第3节规定了公众有权得到政府信息 同时规定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或其他正当理由 可以拒绝公众公开信息的请求 1966年 美国对 联邦行政程序法 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出台了 信息自由法案 由传统上的政府信息以保密为原则转变为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信息自由法案 实施初期 政府部门消极应对 效果并不理想 对于查阅公共记录的要求 政府部门或收取高昂费用或拖延不予答复或以国家安全的理由搪塞 使人望而却步却又无可奈何 在公民团体 新闻记者的批评声音和抗议浪潮中 国会在1974年通过了 信息自由法修正案 该法规定 如果政府拒绝公民的信息公开要求 公民可以提起司法诉讼 而法院才拥有信息是否公开的最终裁判权 在这之后 信息自由法 又经过多次修订而更趋完善 而且 国会又相继通过 个人隐私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 与 信息自由法 共同构成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2020 4 7 3 2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涵盖各级政府部门并扩展到立法 司法部门 信息自由法案 适用于联邦政府的所有行政机构 包括各个行政部门 军事部门 政府控制的企业 政府部门所属的其他机构等 这些部门必须根据 信息自由法案 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满足社会公众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 各州及地方政府机构也要根据各州自有法律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与此同时 立法 司法机构的信息公开虽然不在 信息自由法案 的调整范围之内 但这些机构的开放度也非常高 现在 美国国会两院会议的全过程通常都是公开的 只有涉及美国军事或外交机密时 会议才可以秘密进行 并且美国国会两院及其地方各级议会每次举行公开的会议之前 都要及时通过报纸 电视 网络等媒体公布举行会议的时间和会议的议题 开会时 允许任何人 甚至是外国人旁听 2020 4 7 4 3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广泛且界定明确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原则即是我们所熟知的 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明确而广泛 信息自由法案 规定公众有权了解政府机构的活动情况 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 作出的决定 颁布的命令以及对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 美国公民享有从政府的档案馆 手稿馆 图书馆 报刊 杂志 电台 电视台 情报所 科研所获得信息 并利用信息的权利 这种权利不受年代的限制 无论有关信息是保存在档案馆里 文献中心的库房里 还是在政府机构的办公室里 无论这些信息的载体形式是纸质的 还是电子的 信息自由法案 明确了九项豁免条款 旨在保护特殊种类的信息 而除这9种信息之外 其他信息都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 阳光下的政府法 规定 除豁免公开举行会议的10种情况以外 行政机关举行的每次会议 包括其中的每一部分都必须公开 听任公众观察 公众根据这项规定取得出席 旁听和观看等观察权 不论会议公开与否 机构应至少提前一周公告会议的时间 地点和主要议题 以及该机构负责公众咨询的官员姓名和电话号码 隐私权法 规定任何个人都可以查看政府保存的有关他们本人的材料 与此同时 为保护个人隐私 限制联邦政府机关向他人公布与特定个人有关的信息 这三部基本法律 严密周全 功能互补 从不同角度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2020 4 7 5 4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多样 运行机制健全 信息自由法案 强调信息的自由传播 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是在 联邦登记 上公开 信息自由法案 规定所有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必须在 联邦登记 公布 二是主动公开 有些政府信息不要求在 联邦登记 上公布 但必须以其他方式主动公开 例如利用电子政府 借助于信息技术推动政府信息的公开 也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对公众有影响的行政职员手册和指示等 三是依申请公开 不登记 又不主动公开的信息 可以根据查询人的申请进行公开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 信息自由法案 规定 对于 联邦登记 和政府出版物上找不到的政府信息 个人和团体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询申请 政府应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于拒绝提供信息的决定 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 政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要在20日以内作出答复 如果行政机构仍然拒绝提供信息 申请人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信息公开的裁决权交到法院手中 而不是由政府部门自行决定 这是三权分立的美国政治体制在信息公开中的具体体现 也是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取得成效的决定因素 2020 4 7 6 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在经济改革 惩治腐败 推行依法治国 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背景下 我国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务院 各地相继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 公开竞争 公开招考 公开数据 公开配额 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 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 公民真正拥有了知情权和参政权 政府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 工作效率提高 增加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使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是同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共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宪法中尚未对公民的 知情权 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信息公开措施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办事制度 被看作政府的一种职权 没有成为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普遍制度 并且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来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 也没有形成并实行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 有关具体规定散见于一批法律法规中 如 保密法 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定密 保密与解密 统计法 涉及到政府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问题 档案法 涉及到许多政务档案信息的管理和利用问题等 这种状况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信息公开难以落到实处 2020 4 7 7 2 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绝大多数还仅限于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公共组织与国有企业 如邮政 供电 供水 电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 它们的信息公开存在大量的死角和盲区 同时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表面化 形式化的不良倾向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公开成为应付上级 糊弄群众的花架子 只公开一些办事规章制度和宣扬政绩的数字 而涉及人财物等权力核心内容 办事结果 依据等公开不到位 3 政府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最主要的问题是公众自由获取政府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是两类 一是依法主动公开 即行政机关依法对各种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按照法定程序公开 二是依申请公开 即公众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公开和使用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较为单一 只有政府主动通过公报 新闻媒体 发布会 布告等方式的信息公开 还没有建立和实行依公民申请而公开信息的机制 公民和社会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提供信一般很难得到满足 2020 4 7 8 4 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国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公众在其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的途径来获得救济 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来看 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靠何种途径来寻求救济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利益 有权利就要有救济 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作最终保障 个别行政机关肆意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行为就得不到纠正和遏制 公民也不能真正享受知情权 要使政府信息公开从自律走向他律 必须依靠外部监督 特别是依靠行政诉讼来实现 2020 4 7 9 三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的启示 1 确立 公民知情权 的宪法地位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也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条件 在宪法中确立 公民知情权 的地位 是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根本保证 意义重大 我国宪法中尽管已经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 建议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没有引入公民知情权的概念 只有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个坚实的理论根据 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得以充分展开和实施 这样公民就可以更详尽的了解政府的信息并且可以做到监督政府减少腐败建设的局面 2 将 公开是原则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灵魂 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 是美国 信息自由法 首创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它被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灵魂 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此类立法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 目前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的公开 我们应该把 公开是原则 作为政府信息工作的灵魂 实现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 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公开 实现信息公开的主体从政府机关到全部公共机构 包括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以及军队 公共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的扩展 2020 4 7 10 3 建立强有力的权力制约机制司法救济是美国 信息自由法案 规定的重要原则和措施 美国司法机关不仅为公众和行政机关提供司法帮助 而且 在公众与行政机关对属于灰色区域的信息意见相左时 司法机关的态度和倾向性往往至关重要 从历史上看 抵制和对抗信息公开的本能 不仅仅是封建君主和官僚的特性 即使是标榜民主自由的许多西方国家的政府 在建立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时 也会本能地摆出对抗或抵制的态度 给信息公开的实现制造种种障碍 因此 信息公开的推行需要创造有利的实施环境 需要强有力的权力制约机制 需要司法部门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4 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民众的监督作用为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美国新闻界人士和国会议员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 从宣传公民知情权的理念和信息公开的原则 到调查行政机关不适当地隐匿信息 反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特权扣压信息 直至构筑相关法律框架和起草及修订法律 他们都发挥了主导作用 相对而言 我国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的作用还比较有限 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查阅和使用政府信息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推进 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自发力量显然是不够的 必须唤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 发挥他们的监督职能才有可能实现 2020 4 7 11 5 建立配套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我国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 从严格的法理意义上讲 条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 只对行政机关具备约束力 效力不及于人大 政协 司法 军队等广义的政府部门 因此 应当尽早由全国人大制定 政府信息公开法 从而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 美国的经验还证明 单靠一部法律是无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长期有效实施的 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其中至少应包括信息自由制度 行政程序制度 保密制度 相关法律细则等 然而 我国目前仍有许多部门法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互冲突 且法律层级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高 导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在实施之前即已产生了许多困难 这些难题如不尽早解决 将使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权威性受到置疑 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 我国应在 政府信息公开法 的立法过程中 同时修订 档案法 保密法 行政许可法 著作权法 等与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的法律 2020 4 7 12 结束谢谢 2020 4 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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