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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定员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同时引导煤矿企业尽快适应当前“招工难”的现状,通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减人,通过简化生产系统减人,通过优化劳动组织减人,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664号)等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当前煤矿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建设煤矿参照执行。(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三条 全矿井单班井下作业人数应满足以下要求:按照矿井规模,结合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和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情况,全矿井单班井下作业人数限值见表1。表1. 全矿井单班井下作业人数标准核定能力k(万t/a)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矿井(人)其他矿井(人)3010010030k120250200120k300700500300900800第四条 采(盘)区和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满足以下要求:采(盘)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下同)和掘进工作面(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下同)作业人数定员以日平均单班作业人数为指标。不同灾害程度煤矿的采(盘)区、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日平均单班作业人数限值见表2。作业人数只计算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数量,矿井领导、职能部门带班巡查等人员不计入定员。表2. 采(盘)区和采、掘工作面日平均单班作业人数标准瓦斯(灾害)等级采(盘)区(人)采煤工作面(人)煤巷掘进工作面(人)岩巷掘进工作面(人)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100341814高瓦斯90321514低瓦斯80251214第五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细化标准。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本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定员制度,并严格落实。第七条 本标准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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