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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规章制度沈阳药科大学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8)2沈阳药科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1998)6沈阳药科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档案管理制度(1998)11沈阳药科大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006)12关于购置科研用设备学校给予配套补贴的通知(1999)16关于调整购置科研用仪器设备配套补贴的通知(2003)17关于面向学生服务性收费及管理的暂行规定(1998)18沈阳药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暂行收费标准(1998)20沈阳药科大学物资管理工作实施办法(1997)21沈阳药科大学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8)23关于印发沈阳药科大学实验教学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26关于印发沈阳药科大学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28进口货物减免税政策法规须知3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5沈阳药科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暂行)40沈阳药科大学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 财产,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条 管好学校的仪器设备,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教务处及实验室管理科是管理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职能部门:各处级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组成以实验室主任(或科长)为主的仪器设备管理小组。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有计划,使用、保管要有责任,仪器设备的账、物、卡要一致,全校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门科学,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价值;维护好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大力推行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同时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对于长期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调配。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第四条 凡满足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单价不足600元,需特别加强管理的仪器设备第五条 无论来自何种渠道的仪器设备(自制、捐赠,或自筹经费购买),符合上述条件均属学校固定资产。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增添和验收第六条 增添仪器设备,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第七条 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各使用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申购仪器设备计划。填写计划时,须写清仪器设备名称(进口仪器设备须注明英文名) 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及生产厂家),经部门领导签字,并经系,部(处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进行全校平衡。实验室管理科负责编制全校年度仪器设备计划,经教务处处长审核,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由实验室管理科统筹安排采购。虽是教学、科研急需,但没有申购计划的设备,只能视当时经费和市场情况而定。对采购仪器设备(统一条采购和用户自购)规定如下:l、凡欲购置生产厂家新研制的未定型产品,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学校原则上同意教师自购(进口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自购)、自签合同,合同条款须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查。2、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价格不应高于学校统一采购的同样型号的仪器设备价格:3、要求自购前先填报申购表,办理申购手续。如果在自购前未办理申购手续,或自购的仪器设备价格高于学校统一采购的价格,必须查清原因,否则不予办理报账手续。4、学校统一采购时,要严格按照所填申购表的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要求购买,购置过程中若出现仪器设备的指标与原要求不符,则应先征得用户同意后,方可购入。5、凡学校统一采购的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三保”(保退,保换、保维修),并负责到底。第八条 凡新增加的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1新购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验收、编号、建卡、登账手续。购货发票由实验室管理科签章验收后,到计财处办理报账。2自制或捐赠的仪器设备也一律作价,按新购入仪器设备履行全部手续。3凡新购买的扩大仪器设备使用功能的器件,不论其价值高低不再重作固定资产编号,只作仪器设备的增值处理,但必须在原编号的设备卡片上注明增添的内容及价值,原仪器设备则增值。第九条 五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自行进行验收。从领取到该仪器设备之日起十天之内,若领取单位未提出异议,实验室管理科即视为该产品质量合格。第十条 仪器设备在验收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送实验室管理科,以便与供应部门联系维修、退货等事宜。随机资料(包括图纸、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技术性能资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材料也要妥善保管半年。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第十一条 凡是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强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指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调离、出国、离退休人员使用的仪器设备,在离岗前必须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研究室和其它使用单位对未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一般指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必须设立明细账目,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保管使用人等。学校仪器设备建立三级管理制度:l、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校级管理,按沈阳药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2、五万元以下(不合五万元)至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教学,科研设备由系、部及处级使用单位为主管理(二级管理)。3、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或专用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实验室,研究室等)管理(三级管理)。第十三条 不论是二级或是三级管理的仪器设备,每年底各基层使用单住的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一次。必要时与实验室管理科的账、卡核对。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共用:为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价值,提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实验室之间相互借用(不收费),但须经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领导(实验室主任)同意,认真办理借用手续。凡因本校工作需要必须外携的仪器设备,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并办理外协手续,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要由实验室主任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l、凡各单位(实验室)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都要列出清单报实验室管理科,统一调拨使用。2、校内调拨不收费,但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要及时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交接手续;以便更换账、卡和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3、往校外调拔时,各单位须列好该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调出清单连同仪器设备一起交实验室管理科。由实验室管理科检查、统计,汇总,报教务件-处长和主管校长批准,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4、对学校配置的仪器设备,年均使用率不足40%的,视校内各部门需求情况,由实验室管理科在校内调配。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1、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必须填写报废申请单,经系,部或处级管理部门审查后,申请单送交实验室管理科;由实验室管理科组织检查,鉴定后签署意见,报主管处长和校长审批: 2,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使用单住要将旧物退交实验室管理科,统一处理,任何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第十七条 仪器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1、由于下列主观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的,原则上当事人均要作出赔偿,同时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不同对象,当事人一贯表现友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或未经实验室管理科允许擅自拆卸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不负责、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2、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的,可以酌情不予赔偿。 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速成的损坏;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和自然损耗。其它合理的客砚原因导致的仪器设备损坏。3、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失职、有意隐瞒,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的当事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赔偿数额的规定 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主机损坏时,酌情按原价的0.1%10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损坏的仪器设备如能修理,可按修理费的20%100%进行赔偿,若修理后仪器设备性能质量有大幅度下降,应加重赔偿。对丢失的照相机,录音机、秒表,计算器等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50%100%赔偿。、经济赔偿后,仪器设备仍属学校。6、赔偿处理的权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 当事人要填写仪器损坏、丢失报告书,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查对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系、部或处级单位负责人核准后,将有关材料送实验室管理科审核赔偿数额,最后报主管处长和校长批准执行。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实验室管理科协同处理,必要时报主管校长处理。凡属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赔偿,偿还期一般情况不得超过一年,如果赔偿额较大,确有困难者,可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可分期或缓期付清:学校收回的赔偿费将作为仪器设备购置、维修费用的补充。第十八条 对接收国内外捐赠的仪器设备的管理接收国内外捐赠仪器设备时,接收单位应在对方发货前将所有文件(捐赠函,配套价格明细单),报送实验室管理科,以便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上级免税批件等),在办理捐赠仪器设备手续的过程中,所涉及和发生的一切费用(运费、报关费、税款、压仓费、滞报金、管理费等)一般应由接收使用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的维修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实验室管理科。1、在保修期内,由供货单位维修。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是免费维修。2、保修期外由实验室管理科组织维修。3、鼓励设备使用者(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自行维修仪器设备,但须经实验室管理科同意,对维修设备做出贡献的使用者,学校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尽之处,由教务处及实验室管理科条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沈阳药科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199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规定,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基地,是育人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第三条:实验室的建立、撤消或调整必须经学校有关职能工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本着、勤俭办学,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有篮球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得于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在“深化改革、改善条件、发挥效益、提高水平”的思想指导下,加强实验队伍建设,注意实验室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实验室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并不断改革和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六条:教学实验室,首先是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实验室,要制定基本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在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教学文件资料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方面要逐步完善配套。第七条:实验室要不断完善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第八条:实验室要不断吸收先进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新经验,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改革教学方法。所开设的实验项目必须经过系和教务处审定,不得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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