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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地理标志权 哈尔滨工业大学荣吉平 本章提要 本章主要论述和分析什么是地理标志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地理标志所蕴含的特殊价值必然决定地理标志权这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内容的特别性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是 认识地理标志的内涵 掌握地理标志权的内容 厘清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第一节地理标志概述 一 地理标志概念 特征及价值 一 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即是用于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个国家 某个地区或某个地方的直接或间接标识或标志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良好信誉或其他特质 主要取决于其地理环境下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二 地理标志的特征1地理标志是标示商品的一种标识或标志 2地理标志直接或间接表明商品来源的地理区域 3地理标志反映出其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 良好信誉或其他特质 4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 良好信誉或其他特质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其地理环境下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三 地理标志的价值1经济价值 地理标志产品的不可替代性 必然给生产使用者及其所有权人带来经济利益及巨大的商业附加值 2文化价值 地理标志可从生产文化 消费文化和作为文化的一部分保护地方文化和传统工艺 3社会价值 地理标志通过其社会作用 使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使用者 销售者以及消费者得到极大的满足 二 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 地理标志与来源标识 从一般意义上讲 来源标识或货源标记并不涉及或反映某产品或某服务的特定质量和特定品质 而地理标志不仅仅表明某产品 不含服务 的来源 更重要的是蕴含并反映着该产品所承载的产品质量 特定品质和信誉 二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 从某种意义上讲 原产地名称是借用某国家 某地区或某地方的真实地理名称来表明出自某种地理环境下的某种产品所体现出的特种质量和特种品质 而地理标志不仅仅表明某产品的特种质量和特定品质 更重要的是体现着来源于某地理区域的某产品及其企业的良好信誉 三 地理标志与商标 通俗地讲 商标标识只是商品生产者 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选择使用的一种标志 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即可 属于个体权利 而地理标志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一种标识或标记 其应反映出某产品的来源地 产品质量 特种品质和良好的信誉 属于集体权利 具有不可转让性 四 地理标志与商品通用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即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类商品的一般称呼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商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但若已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 且亦便于识别即可作为商标注册 实践中 有些具有地域特色的驰名商标 本应是地理标志 但因使用不当 保护不利而成为商品通用名称 三 地理标志产品 一 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1 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 所具有的质量 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2 地理标志产品类型 1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 养殖产品 2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 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二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1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农产品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 产品品质或风味及相关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 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2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具备的条件 1 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 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特定的生产方式 3 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 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5 产地环境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节地理标志权的概念 特征及内容 一 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地理标志权 是指特定范围内的若干生产经营者 对来源于某个国家 某个地区或某个地方 并且蕴含商品的特定质量 良好声誉和其他特质的标识或标记所共同享有的一种无形知识产权 二 地理标志权的特征1 地理标志权属于集体性权利 有权对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是能代表某地名优特产品的申请机构或由政府认定的协会或企业 2 地理标志权属于非转让权利 使用某一地理标记的任何生产经营者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地理标志权 3 地理标志权属于永久性权利 只要标示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 良好声誉和其他特质与其地理来源地存在密切的关系 且该地理标志没有变成商品通用名称 就永远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 地理标志权的内容1地理标志所有权人的权利 地理标志权属于集体性权利 只有有资格的申请者 即由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厂商 往往由代表众多厂商共同利益的团体 协会 向法定机关对原产地名称申请注册 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 注册申请一旦获得审核批准 申请人便成为该地理标志权的所有权人 地理标志权的集体性和共有性 是地理标志权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属性 2地理标志使用权人的权利 某地理标志标示的地理区域内 符合某商品的产品质量 良好声誉和其他特质规定要求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共同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使用权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 应按国家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对于其依赖于地理环境的自然因素和传统工艺方法生产出的产品 在确保其产品的特定质量 良好信誉和其他特质的前提下 有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从而获得国家的相应保护 3对虚假地理标志的禁止权 为确保地理标志所有权任何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 国家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最有效手段就是禁止不正当使用 禁止 不论以任何方式 在商品的名称或表达方面 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真正来源地 的表达方式 国家对虚假地理标志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以不正当方式作商品名称 称谓使用 禁止以不当方式作商品的说明使用 禁止以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 禁止给以不当注册 禁止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 第三节地理标志的使用 管理及保护 一 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登记 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主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 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若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跨县域范围的 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跨地市范围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 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 县级或县级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二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1 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 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 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 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申请书 产品特征及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产品的知名度等 4 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三 审查程序1 初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按照分工 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相关文件 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审核 批准及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合格的 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 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 审查不合格的 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异议程序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 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 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合格的 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二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 一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 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审核与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 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 发布公告 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三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防伪性标志1易识别性2信息反馈性3密码唯一性4密码无序性5使用一次性 三 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措施 1对地理标志范围进行监控 2对地理标志产品原材料进行监控 3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控 4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控 5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等级进行控制 6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量进行监控 7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监控 8市场监控 四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一 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缔结的 巴黎公约 是最早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明确将原产地标记即地理标志列入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同时对侵权行为也做了规定 根据 巴黎公约 第10条规定 有人直接或间接假冒产品的原产地时 适用公约第9条的规定 各成员国可以采取在进口时扣押商品 在国内扣押或禁止进口等措施 原产地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要求取缔假冒的行为 2 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 1891年缔结的 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 巴黎公约 的一个特别协定 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货源标记作了具体规定 该协定要求 成员国如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内企业或地方的虚假标志或欺骗性标志 无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 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 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3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 1958年国际社会签订了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 依照协定的要求 原产地名称需要受到国际保护的 由该产地所属成员国的工业产权主管部门 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 并说明产地的地理名称 使用该原产地的商品项目以及该原产地产品的使用人 获准国际注册后 各成员国 在规定期限内声明不保护该原产地名称的除外 都应保护该原产地名称 禁止本国的任何产品的生产经销者不经许可而使用该原产地名称 4 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 20世纪60年代通过的 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 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保护地理标志提供了一个立法的范本 并对此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措施 详细规定了原产地标记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及违法使用的责任等 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1年12月8日缔结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为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indications 的保护专设一章 包括三部分的内容 地理标志的一般性保护标准 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以及地理标志保护基本规定的例外条款 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标准规定于协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 就地理标志而言 成员应当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 1 在商品的标志或者说明中 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默示该商品来源于非其真实来源地的地理区域 而在商品的地理来源上误导公众 2 构成巴黎公约 1967 第十条之二规定的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 第三款规定 如果一项商标包含的或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商品的地标志并非来源于其所标明的地域 而在该成员之内 在该商标中为此类商品使用该标志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真实地理来源产生误解 那么成员在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告其无效 第四款规定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的保护应当适用于虽就商品来源的地域 地区或者地点而言在文字上真实 但虚假地向公众表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个地区的地理标志 前者从商标的注册方面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 后者则从地理标志欺骗或误导的后果加以保护 表示即使虽然商品来源的标志在文字上真实的 但只要会引起虚假或误导的后果 也在禁止使用之列 二 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1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2001年新修订的 商标法 正式将地理标志明确纳入保护范围 该法第16条第1款和第10条第2款是有关地理标志不当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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