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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第五章(1)第五章 现金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现金管理一、现金及现金管理(一)现金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有利于保证货币发行权的集中;有利于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保证物价的稳定;有利于集聚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88年9月8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88年9月23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现金管理基本原则:第一,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第二,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使用。第三,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第五,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三、现金的使用范围根据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l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在上述、和项中,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00元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第二,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第三,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第五,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凡在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开设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付外,提取现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部确定的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同时,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六,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现金收支:一是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二是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三是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四是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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