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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办公车辆租赁服务协议承租方(甲方):新疆电力设计院 住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出租方(乙方):新疆鼎耀商贸有限公司住 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乙方车辆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 一、 租赁车辆(标的物)第二条 1.1 乙方出租给甲方的车辆车龄不得超过十年。1.2 甲方因工作需要租赁乙方以下车辆共计 辆:1.12.1 型号车辆壹辆,车牌号为 ,车辆行驶证号为 ,车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1.2.2 型号车辆壹辆,车牌号为 ,车辆行驶证号为 ,车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 型号车辆壹辆,车牌号为 ,车辆行驶证号为 ,车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 .第三条 二、 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2.1 租赁期限为 壹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2 租赁费标准: 长途用车 元/公里,市区短途用车 元/日。此租赁费用包括乙方车辆运营的所有费用及驾驶人员的相关费用。 2.3 租赁费结算支付方式: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根据甲方当月的实际用车量,按照2.2规定的标准计算。第四条 三、 双方责任3.1 甲方责任: 3.1.1 甲方在乙方提供合格的车辆服务后,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 3.1.2 甲方应对乙方车辆的运营做出明确的指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乙方车辆正常运营; 3.2 乙方责任:3.2.1 负责提供能够满足甲方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的车辆,并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全额保险单等证照、资料给甲方备案,保险单及保险凭证须为原件。3.2.2 承担车辆运营所产成所有费用,包括车辆在租赁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费用、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例保等费用,以及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路费、过城入境、停车费、洗车费、违法处罚等各种费用;3.2.3 承担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和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等;3.2.4 承担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在租赁期间发生的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3.2.5 承担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在运营时所需劳保用品及与租赁车辆有关的其他费用;3.2.6 乙方每月应及时办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费等税费,不得影响租赁车辆正常运营。第五条 3.2.7 若甲方为乙方代为垫付费用的,相应费用可由甲方从租赁费用中直接扣除。四、 安全管理 4.1 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和甲方制度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例保等,并及时对营运车辆进行季检、年检等;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 4.2 车辆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赠与或拍卖,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4.3 乙方保证租赁车辆在营运时,车况完好,车灯、转向、刹车等装置功能正常,牌照、车厢密合度符合规定。4.4 乙方积极参加和配合甲方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学习。第六条 五、车辆保险 5.1 乙方出租的车辆必须办理以下保险及投保额度:第三者责任险(20万/人)、司乘人员座位险(10万/人)、车辆损失险、交强险、不计免赔等五项保险。乙方可以自愿办理其他车辆保险。 5.2 上述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5.3 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弥补。5.4 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运营。5.5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1 甲方责任: 3.1.1 甲方在乙方提供合格的车辆服务后,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 3.1.2 甲方应对乙方车辆的运营做出明确的指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乙方车辆正常运营; 3.2 乙方责任:3.2.1 负责提供能够满足甲方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的车辆,并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全额保险单等证照、资料给甲方备案,保险单及保险凭证须为原件。3.2.2 承担车辆运营所产成所有费用,包括车辆在租赁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费用、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例保等费用,以及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路费、过城入境、停车费、洗车费、违法处罚等各种费用;3.2.3 承担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和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等;3.2.4 承担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在租赁期间发生的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3.2.5 承担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在运营时所需劳保用品及与租赁车辆有关的其他费用;3.2.6 乙方每月应及时办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费等税费,不得影响租赁车辆正常运营。3.2.7 若甲方为乙方代为垫付费用的,相应费用可由甲方从租赁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 安全管理4.1 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和甲方制度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例保等,并及时对营运车辆进行季检、年检等;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 4.2 车辆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赠与或拍卖,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理。4.3 乙方保证租赁车辆在营运时,车况完好,车灯、转向、刹车等装置功能正常,牌照、车厢密合度符合规定。4.4 乙方积极参加和配合甲方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学习。第五条 车辆保险 5.1 乙方出租的车辆必须办理以下保险及投保额度:第三者责任险(20万/人)、司乘人员座位险(10万/人)、车辆损失险、交强险、不计免赔等五项保险。乙方可以自愿办理其他车辆保险。 5.2 上述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5.3 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弥补。5.4 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运营。5.5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六、车辆运行6.1 乙方及其雇佣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甲方车辆运行的各项规定。6.2 乙方应遵纪守法,严禁装运国家禁运的一切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6.3 乙方自行聘请出租车辆的驾驶员,驾驶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实际驾龄需5年以上,且必须驾驶证照齐全,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同时乙方应承担聘请驾驶人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6.4 乙方应文明、优质、诚信服务,维护甲方利益和信誉,服从运政部门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检查、监督和处理。6.5 乙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甲方由此的实际花费由乙方承担。发生上述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6 租赁期间,如乙方被甲方客户投诉或因违法、违纪、违章被有关部门通报、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若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第七条 七、运营管理7.1 租赁期间甲方享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甲方有权安排乙方车辆的运营活动,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安排。7.2 乙方负责办理在车辆运营的各种通行手续,确保车辆正常运营。7.3 甲方负责乙方在租赁期间运输量的核对和运费结算业务。7.4 客户向甲方出示的并要求甲方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人员/车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7.5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违反客户相关规定并遭受相应处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此处罚,并可直接从乙方的运营收益中直接扣除上述处罚金额,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7.6 在租赁期间,乙方车辆如需自行外出从事其他营运活动,必须得到甲方主管领导同意。如发生乙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每发生一次按天扣除乙方租金1000元,累积计算。乙方从事其他运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 、担保条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第 项担保形式,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8.1 提供一名具有乌鲁木齐市户口、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人作为保证人,(须提供保证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并签订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书。保证人不得为乙方的配偶;8.2 以车辆资产担保,车辆资产可变现价值不得低于10万元;8.3 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0万元。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98.1 合同的解除 98.1.1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甲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甲方将租赁车辆转让、转租、赠与、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乙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98.1.2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乙方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 (2)乙方违反甲方或客户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租赁车辆转让、出售赠与、抵押、质押的; (4)乙方从事其它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98.2 甲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视为违约,应赔偿乙方一个月的租赁费。 98.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费用,并可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罚(罚款可由甲方直接从租赁费中扣除): 98.3.1 不按时交清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乙方承担的应缴款; 98.3.2 乙方不听从甲方的调度安排和日常安全管理的;98.3.3 乙方服务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98.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从事营运活动,影响甲方用车的,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向甲方支付上个月租赁费总额两倍的违约金。98.5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的,除按上述约定进行赔偿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已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10%的违约金。第十九条 、本合同不可分割性139.1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附件1:租赁车辆安全责任合同附件2:新疆鼎耀商贸有限公司电力设计院“准驾证”管理暂行规定附件3:新疆鼎耀商贸有限公司电力设计院车辆安全质量考核标准分解细则附件4:新疆电力设计院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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