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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搜查扣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 要:美国刑事司法领域有关搜查与扣押制度发展成熟,经验丰富,值得我们借鉴与思考,本文从美国搜查与扣押制度发展历史着手,分析我国有关非法搜查扣押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提出完善搜查扣押制度的有关举措。 关键词:非法搜查;非法扣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美国刑事搜查与扣押证据排除规则简介(一)美国刑事搜查与扣押证据排除规则概念非法搜查、扣押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政府执法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的规定所获得的物证、书证,不得在审判中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二)美国刑事搜查与扣押证据排除规则历史发展这一规则最先确立1886年的“博伊德诉美国”案,但真正开始对联邦执法活动产生影响,则是在1914年的“威克斯诉合众国”案以后。此后近半个世纪里,一些州也自愿采纳了这一规则,但联邦最高法院没有要求各州法院必须排除非法证据、1960年,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第14修正案的规定,判决禁止控方在联邦法院使用非法证据,不管它是由联邦的警察还是州警察收集的。196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的判决中,正式将非法搜查、扣押证据的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从此,在各州法院的诉讼中,违反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所获得的证据也不再有证据资格。由此可见,美国是实行自动的排除规则的,并且适用范围不断的进行调整。与其他国家相比,在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利益衡量中,美国是注重法律程序之正当性而较为彻底的采用排除规则的国家。尽管排除规则在美国刑事程序中得以确立,在理论上也得到了相当广泛的支持,但在进入八十年代后,鉴于控制犯罪的利益需要,联邦最高法院开始慎重地改变着适用排除规则的范围。二、我国现阶段非法搜查扣押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一)非法搜查扣押证据的排除范围规定得较为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领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的认识还显得不够深入,学界在论证和构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学说中,基本上是未加区分地将西方法域(尤其是美国法域)中“抑制违法侦查”、“救济公民权利”、“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廉洁”、“弘扬法治理念”等几种流行的理论基石一齐搬运到中国,并将之共同作为未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石。(二)搜查权缺乏中国搜查的立法与中国搜查的实践存在着鲜明的反差,最大的反差就是立法对搜查实践没有规范力,或者是有非常弱的规范力。我国搜查制度整个运行机制的根本的特征是要求发挥侦查机关的权力作用,自由裁量的思路在起作用。(三)我国现行扣押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虽然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扣押的规范比较粗疏,实务部门却有着比较详细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程。因此,我们更应当思考的真正问题是:在详细的操作规范下,为什么有时还会发生不适当甚至是违法的搜查扣押现象?这种现状是否意味着,在我们今后的制度完善研究中,一定要有针对性,要研究怎么样才能把规范制订得更完备、更严密,以杜绝极端违法现象的发生。三、美国搜查扣押制度对完善我国非法搜查与扣押证据排除规则的借鉴意义(一)对于非法搜查与扣押取得的证据,应当实行裁量性排除对于非法搜查与扣押所取得的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这是因为:首先,这是由非法取得的实物据的性质决定的,在一定范围内所采纳该证据有助于案件实体真实性的发现。其次,由取得非法证据的方式所决定,在一定范围内采纳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会对人权保障构成强烈冲击。最后,尽管采纳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有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并且对人权保障的消极作用也较为有限,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都可以采用。(二)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用司法权制约侦查权司法改革提出基本思路后,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典要及时跟进,改变现行刑事诉讼法立法过于简单、规范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将刑事搜查扣押逐渐从行政手段改造成一种的需要经过第三方审查批准的诉讼手段。就此,我们既要参考西方的通行做法,同时也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要有一整套的程序设计。由于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目前还未确立,这使得侦查权缺乏必要的制约性且权利过于强大,因此应该在刑事程序中设立预审法官,确立司法审查机制,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决定,侦查、检察人员只有在预审法官的授权下才可以实施搜查和扣押。(三)完善扣押制度刑事搜查扣押制度的改革完善需要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保障,而不应当仅仅是制度层面的变革。法律制度的改革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条文修改,法律条文的变动背后,是执法手段、执法实践的变化。制度与实践,理想与现实,总是在相互矛盾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实现理想,又在理想之中回归到现实。参考文献: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陈光中:改革、完善刑事证据法若干问题之思考(代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作者简介:任艺(* ),女,籍贯:辽宁省沈阳市,学历: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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