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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5日通过)第一条 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众议院依选举法所规定的条件,用普选方式选出第二条 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7年,连选得连任。第三条 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总统统帅武装部队。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总统主持国家典礼;接受外国的公使和大使。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在3个月的期限内召集选民团进行新的选举。第六条 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共和国总统,仅对叛国事件负责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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