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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20日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2.3 省领导小组专家组2.4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3.2 监测预警3.3 预警发布3.4 预警调整与解除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启动4.3 市级响应措施4.4 省级响应措施4.5 信息报送与公开4.6 响应终止5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6.3 通信保障6.4 经费保障6.5 纪律保障7 附则 7.1名词术语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预案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 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1.5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省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设区的市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省级预警,督导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副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成 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职责:省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协调省电力公司适时做好全省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市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经费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指导和督促各市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拆迁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市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指导各市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行为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公安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市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加强对公路施工工地粉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推进油气回收工作,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省应急厅负责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防范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做好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市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民航安徽监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民航应急工作。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主要职责:承担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省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3 省领导小组专家组省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2.4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3 预警预报3.1 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省级预警、市级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级)、橙色预警(级)、红色预警(级)。3.1.1 市级预警级别单个城市按照以下重污染天气条件,划分预警级别;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更严格的预警等级标准。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黄色预警(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500。(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3.1.2 省级预警级别黄色预警(级):当预测5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且未达到省级橙色、红色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级):当预测5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且未达到省级红色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级):当预测5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红色预警,或合肥在内的3个连片区域的市出现符合城市红色预警条件时。3.2 监测预警省、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共同组建省、市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3.3 预警发布3.3.1 省级预警发布3.3.1.1 发布批准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组长批准,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1.2 发布方式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1)省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2)省气象局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3)省生态环境厅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APP等平台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发布。3.3.1.3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区和预警扩展区)、预警措施等。3.3.2 市级预警发布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市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省级预警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城市未达到省级预警级别的,按照省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超过省级预警级别的,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省级预警时,与预警区相邻且AQI日均值大于150的城市为预警扩展区;省级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扩展区降低一个等级发布预警信息。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3.4.1 省级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会商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3.4.2 市级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级,由低到高分别为级、级、级。按照响应区域,省级响应分为预警区响应和预警扩展区响应。4.2 应急响应启动市级预警发布后,发布预警的市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省级预警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城市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按照省级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超过省级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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