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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04年8月20日。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仓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5000元。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使得库房被焚毁。据查,火灾发生后,某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种型号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销售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5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只等发货。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某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问题:什么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仓储公司应该赔偿彩电厂哪些损失?1所谓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而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2本案中,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500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1800500900000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损失为2000500550000元,本可获得的利润为:(20001800)500100000元。因此,仓储公司总共应赔偿彩电厂的数额为:900000十(50000十100000)1050000元。案例22006年4月10日,峨嵋公司(住所位于甲地点)向冠杰公司(住所位于乙地点)发出一份传真(传真),称“我方欲购买贵公司生产的型号为LGRANDJACK962464的某医疗器械15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900元,货到付款”;冠杰公司当天收到该传真,次日回复传真(传真)称“每台单价人民币1100元,款到发货;峨嵋公司当天收到该传真,次日回复传真(传真)称“我方现仅需要该医疗器械10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1000元,贵公司负责送货至我公司,货到十日内一次性付款”;冠杰公司当日收到该传真,次日回复传真(传真)称“如欲成交,请贵公司于一个月内支付我方预付款人民币30万元,余款可于2006年5月31日前付清,我方收到预付款后于200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送货完毕”;峨嵋公司当日收到该传真,并于2006年5月8日将30万元人民币汇入了冠杰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2006年5月9日冠杰公司电话通知峨嵋公司,称“款项已经收到,我方将按时发货,请贵公司做好收货准备。问题:(1)“传真”是否构成要约?(2)“传真”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何种意思表示?(3)该买卖合同哪一天成立?(4)该买卖合同是采用何种形式订立的? (5)假设峨嵋公司发出“传真”后第二天感觉报价偏高,是否可以在冠杰公司发出“传真”前撤回“传真”的意思表示? (6)假设2006年4月中下旬开始该种医疗器械价格大幅度上涨,冠杰公司是否可以在峨嵋公司做出回应之前撤销“传真”的意思表示? (7)请根据案例中的信息为峨嵋公司和冠杰公司的买卖合同草拟一份简单的合同书。答(1)构成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受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冠杰公司发出一个新要约。(3)合同成立于2006年5月8日。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书面形式。(5)不可以。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6)不可以。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7)问度娘。案例32006年5月8日,峨嵋公司与市商业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同时找来耀大公司作为保证人,约定峨嵋公司向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峨嵋公司应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530万元;耀大公司对偿还贷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未对保证方式做出明确约定。随后市商业银行按照约定向峨眉公司交付了贷款。同年10月,峨嵋公司与冠杰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峨嵋公司向冠杰公司购买型号为LGRANDJACK962464的某医疗器械10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1000元;卖方于2006年11月30日交货至买方所在地;买方验货无误后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该合同其它条款齐备。2006年11月8日,峨嵋公司的市商业银行贷款到期,峨嵋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冠杰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得到可靠消息:峨嵋公司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已被市商业银行等多家债务人起诉至法院。冠杰公司遂于11月30日中止了交货义务的履行。问题:(1)耀大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2)峨嵋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市商业银行可否直接要求耀大公司承担还款责任?(3)如果耀大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耀大公司对峨嵋公司产生何种权利?(4)冠杰公司中止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依据的是何种权利?(5)冠杰公司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后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答(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可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追偿权利。(4)不安抗辩权。(5)先履行的一方在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缺乏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案例42006年5月8日,甲市峨嵋公司与乙市冠杰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峨嵋公司向冠杰公司购买型号为LGRANDJACK962464的某医疗器械10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1000元;卖方必须在2006年5月31日前交货至买方所在地;该合同其它条款齐备。2006年5月15日峨嵋公司与本市耀大公司订立另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峨嵋公司向耀大公司出售上述医疗器械10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1100元;卖方必须在2006年6月1日前交货至买方所在地;卖方如果迟延交货须按日支付买方违约金1万元;卖方如果迟延交货超过10日,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买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20万元;该合同其它条款齐备。耀大公司当日向峨嵋公司交付了20万元定金。2006年5月31日,冠杰公司未向峨嵋公司送货,直至6月11日才来送货。峨嵋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数量只有800台,并且均存在轻微质量问题。峨嵋公司考虑后决定接受该批货物,同时要求冠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峨嵋公司当日立即向耀大公司交付该批货物,但耀大公司拒绝接收,同时要求峨嵋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返还定金。峨嵋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赔偿责任。峨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冠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查证,甲市到乙市正常车程为10天;冠杰公司5月26日装货发车;运输车辆6月1日起在某地遭遇洪水被困3天;后又遭遇交通事故,200台货物完全灭失,其余800台货物轻微受损,车辆被交警部门扣压2天,后查明冠杰公司在该事故中无责任。问题:(1)耀大公司可以要求峨嵋公司承担的最大赔偿数额是多少?(2)峨嵋公司可否因为冠杰公司的原因适当免除违约责任?(3)冠杰公司可否全部或部分免除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4)对于800台货物的质量问题,峨嵋公司可以合理选择冠杰公司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5)如果峨嵋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冠杰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冠杰公司总计应当向峨嵋公司赔偿多少?答(1)40万。若按违约金一日一万,共计11万。若按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共计四十万。取其大者。(2)不行。两者属于两个合同。(3)不行。甲市到乙市正常车程为10天而冠杰公司5月26日装货发车。就算没有不可抗力时间发生,也无法按时交货。(4)补救措施。P150(5)争议问题。30万或20万。案例5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王某以400420元的单价与B企业签定一买卖合同。但王某在与B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下,2011年4月1日与B企业签定了单价为45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王某与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王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11年7月1日5日期间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2011年7月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B企业,B企业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A企业在对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但B企业享有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B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对D企业主张其债权。2011年8月20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A企业行使代位权应符合哪些条件?(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由于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王某与A企业签定买卖合同,而且450元的单价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推定B企业为善意相对人,而且B企业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王某(有A企业的书面授权)有代理权,因此王某的代理行为有效,王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为7月6日15日。但B企业未在该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A、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C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D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迟履行。案例6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供销科长郭某与乙公司签订购入A商品的合同。委托书规定:(1)时间2011年5月12日至2011年6月12日;(2)购入A商品1000件,每件单价不超过420元;(3)可以选择担保方式。供销科长郭某于2011年5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购销A商品合同如下:(1)乙一次性向甲供货1200件,每件单价400元,供货时间为2011年6月18日;(2)甲公司于6月10日前向乙预付定金8万元,预付货款10万元,余款在收货后一次付清;(3)任何一方违约均承担标的额10的违约金。乙公司就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于2011年5月25日向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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