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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发送、履行、归档、借阅等管理要求,以确保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的规范管理和履行。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也适用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协作等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对项目的分包工程项目合同可参照执行。2引用文件产品有关要求评审程序 QHSEP014-2013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法人委托代理人)3.1 凡对外签订的各类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2 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签订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称为工程项目合同签署委托代理人。3.3 法人委托代理人的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法律顾问依照法定程序负责统一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证书。3.4 法人委托代理人必须在取得授权委托证书后,并根据授权权限和授权范围进行工作,无证或超越范围和权限者所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视为无效工程项目合同。3.5 除重大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合同和国家重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合同由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签署外,其他工程项目合同可按授权范围与授权权限的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署,详见附录A。4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包括工程项目合同签订阶段和工程项目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4.1 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4.1.1 工程设计(包括设计分包)、工程总承包及技术服务类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4.1.1.1 对外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不含工程监理项目合同)的业务归口部门为公司经营部。4.1.1.2 公司经营部市场开发人员(或工程项目合同经办人)根据项目情况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室的专业人员参加工程项目合同的洽谈、起草和签订工作。其中工程项目合同中有关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要求、设计原则、设计保证值、资料提供目录及进度等)或技术附件由项目经理(或指定人)负责组织起草;工程项目合同中的有关商务条款(包括工程项目合同条款、费用计算、定价、支付方式、支付分期及商务赔偿等)由工程项目合同经办人按照规范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要求及相关人员的意见负责起草,最后由工程项目合同经办人根据业主要求及各方面的意见编制工程项目合同草案。4.1.2 工程监理项目合同的签订4.1.2.1 对外签订工程监理项目合同的业务归口部门是监理公司。4.1.2.2 根据项目情况,监理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参加工程项目合同的洽谈、起草和签订工作。其中工程项目合同中有关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要求、资料提供目录及进度)或技术附件由项目总监(或指定人)负责组织起草;工程项目合同中的有关商务条款(包括工程项目合同条款、费用计算、定价、支付方式、支付分期及商务赔偿等)由监理公司市场拓展人员(或工程项目合同经办人)根据洽谈结果负责起草。4.1.3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通用规定4.1.3.1 对外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就工程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工程项目合同(草案),但必须在事后补办正式书面工程项目合同。4.1.3.2 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必要时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书,担保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4.1.3.3 工程设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工程项目合同以及技术服务类等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在签订前必须按产品有关要求评审程序规定进行评审。4.1.3.4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最终评审级别为公司总部4.1.4 工程项目合同的签署4.1.4.1 对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和确认的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按相应的授权范围和权限签署。4.1.4.2 工程项目合同(不含工程监理项目合同)一般情况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署,重大的、复杂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工程监理项目合同一般情况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署,重大的、复杂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签署。4.1.4.3 所有工程项目合同都在工程项目合同形成过程中经评审(会议评审或书面评审)使顾客的各项要求得到满足后,各级签署人方能签字。经签署后的工程项目合同一律加盖公司的工程项目合同专用章。使用单位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为无效工程项目合同。4.1.4.4 如果工程项目合同双方都认为有必要进行公证或鉴证时,可履行公证或鉴证手续。4.1.4.5 工程项目以外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 公司向顾客转让技术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项目合同由相应业务归口部门组织签订。签署人一般为法人委托代理人。内部审查应有主体专业室、信息技术中心(软件销售及服务)、技术发展部(专利或专有技术)、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其委托人审查批准。4.1.5 工程项目合同编号4.1.5.1 设计工程项目合同: GCSJ-SJ-年号序号4.1.5.2 技术服务工程项目合同: GCSJ-FW-年号序号4.1.5.3 技术咨询工程项目合同: GCSJ-JSZX-年号序号4.1.5.4 技术转让工程项目合同:GCSJ-JSZR-年号序号4.1.5.5 技术协作工程项目合同(协议): GCSJ-JSXZ-年号序号4.1.5.6 总承包工程项目合同: GCSJ-ZCB-年号序号4.1.5.7 总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合同: GCSJ-ZCBFB-年号序号4.1.5.8 总承包采购工程项目合同: GCSJ-ZCB-CG-年号序号4.1.5.9 设计分包工程项目合同: GCSJ-SJFB-年号序号4.1.5.10 监理工程项目合同: GCSJ-JL-年号序号4.1.5.11 监理合作工程项目合同: GCSJ-JLHZ-年号序号编号示例: GCSJ- SJ 2010 - 001单位名称(工程设计) 当年度工程项目合同流水编号工程项目合同类别(设计工程项目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年份4.1.6 工程项目合同格式4.1.6.1 设计工程项目合同尽可能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文本或我公司规定的设计工程项目合同格式。但也允许工程项目合同双方针对具体项目在主要原则、条款不违背上述文本的条件下,采用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工程项目合同格式。4.1.6.2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设计前期工作等工程项目合同可参照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项目合同格式执行。4.1.7 工程项目合同份数 设计、设计分包、监理等工程项目合同文本正本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副本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总承包工程项目合同文本正本4份,副本12份。也可根据双方的需要确定。 监理工程项目合同、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类工程项目合同文本正本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副本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4.1.8 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归档 咨询、设计、总承包、设计分包等工程项目合同的正本由经营部归档保管;总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合同正本由工程管理部归档保管、经营部负责备案;总承包采购工程项目合同由采购部归档保管、经营部负责备案;监理工程项目合同由监理公司归档保管。所有工程项目合同归档时应检查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应包括工程项目合同底稿、工程项目合同评审表及评审记录、工程项目合同正文及其附件、设计任务单(格式见附录B)、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发送记录以及与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相关的其他资料。4.2 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4.2.1 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内部发送 工程项目合同生效后,应及时按下表发送各有关单位: 发送部门和单位合同类别档案室财务部经营部项目管理部技术发展部监理公司设计工程项目合同正本1份副本1份副本1份PFD文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程项目合同正本1份副本1份副本1份PFD文本前期工作项目合同正本1份副本1份副本1份PFD文本技术协作工程项目合同(协议)正本1份副本1份副本1份PFD文本总承包工程项目合同正本1份副本1份副本1份PFD文本设计分包工程项目合同正本1份副本1份副本1份PFD文本监理工程项目合同正本1份副本1份正本1份副本3份注:1、档案室正本1份存档用,其他单位为工程项目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2、总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应通过项目管理部发送到项目经理及设计经理手中,由经营部提供PFD文本。4.2.2 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4.2.2.1 工程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履行工程项目合同中我方应履行的各项条款,完成我方规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2.2.2 工程项目合同经办人是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合同方面的联系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阶段,负责组织洽谈、起草、评审工程项目合同等;在工程项目合同执行阶段,负责合同的交底、负责检查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组织(会同项目经理或设计经理、费用控制人员或概算工程师和财会人员、项目总监)工程项目合同结算和催收、参与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处理等。4.2.2.3 经营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每月对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考核和汇总,及时向各业务归口部门的工程项目合同经办人或主管副总经理反映执行情况。4.2.2.4 在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顾客提出委托变更条件等情况时,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评审。通过评审后的工程项目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或条款应告知相关业务部门,并连同评审记录在经营部(或监理公司)归档保存。4.2.2.5经营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人员每月应按附录C组织填报“工程项目合同跟踪月报表”( QHSEW010-T02),定期向各业务部门工程项目合同经办人通报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必要时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4.3 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处理4.3.1 一旦发生工程项目合同纠纷或需中止工程项目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尽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4.3.2 如协商不成,确需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的工程项目合同纠纷,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批准,指派专人(必要时可外聘社会法律顾问)与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全过程,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a) 项目工程项目合同文本及附件,与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信函、书证、传真、图表、记录和音像资料等;b)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c) 其他与处理工程项目合同纠纷有关的资料。4.3.3 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专门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工程项目合同专用章。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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