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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 编号:沉降观测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2015 年 4 月 23 日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沉降观测工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建筑物沉降观测工程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作范围按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本观测工作在该建筑物从 一层 施工开始,沉降基本稳定(1mm4 mm /100d)或甲方通知观测结束终止。第三条 技术要求乙方应按建筑变形观测规程(JGJ82007、J7192007)及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第 二 等级的要求,采用精密水准或静力水准的方法进行观测。第四条 合同计价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价,即沉降观测每点次按294.56元、沉降基准点埋设费用按 2245.43 元一点。沉降观测总次数暂定160 点次,沉降基准点暂设 6 点次,观测总价款(含税金)暂定为人民币60000 元(大写:陆万元整 )。该单价一次性包死,价格不随市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的波动而改变,单价已包括设备进退场费、沉降观测水准基点深式埋设费、沉降观测点埋设费、观测费、资料整理费、出报告费、工程验收配合费、水电费、税金等全部费用,不再因任何理由予以调整。2、沉降观测结束后,乙方提供给经甲方沉降观测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全款。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支付以上款项的同时,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4、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5、签订合同单位名称与开票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如果出现假票,按照票面金额的25%交纳所得税费用,赔偿因假票导致我公司税前不允许扣除成本增加而多缴纳的所得税额;一旦出现假票,假发票对应的款项一律不得支付。6、本协议所有工程及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第五条 双方义务(一) 甲方义务1、甲方指派专业人员现场协助沉降观测点的安装埋设。2、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设计管理中心经理) 负责对观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解决观测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观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3、向乙方提供观测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观测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4、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5、按相关规定办理观测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6、及时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7、在乙方出具沉降观测报告及相关文件后,甲方应在5日内予以审核决定是否确认。8、甲方对乙方提供任何资料(含阶段性成果)的审核、确认或同意,均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二) 乙方义务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观测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观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2、自 建筑物从第一层施工完成后开始第一次观测,共进行 10 次观测;每隔二层楼板拆卸支顶后的五天内进行一次观测,建筑物封顶后五天内进行一次观测。3、 建筑物竣工并由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第一年度的半年内,乙方每季度进行一次观测;以后每半年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当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同时按应按甲方的要求增加观测次数,费用按实际次数计算,以原始观测记录为准。(1)建筑沉降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2)观测期间,建筑物本身出现与沉降变形特征相似的异常情况(如结构裂缝、各观测点之间沉降量差值不均衡程度严重)时。4、乙方负责沉降观测点的安装埋设,并在每次施测前应与甲方现场代表联系;甲方派人配合,对观测结果进行检查,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乙方应对其提交的观测结果、观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赔偿甲方因使用失准成果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5、乙方负责沉降基准点的安装埋设,要求埋设点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6、观测前五个工作日内必须编制完整的观测技术方案及保证措施,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7、按相关安全法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观测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8、乙方应做到文明工作,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同时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的管理规定,保证工作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9、乙方如在观测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在观测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有权向乙方追偿。10、乙方进行沉降观测所需的仪器设备进场,须提前1日将该仪器、设备之品名、规格、生产厂家及误差范围等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工作。11、乙方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及提供齐全的相关结算、观测资料。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12、每次施测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在当天与甲方办理工作量签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报送签证的权利,甲方不再对该部分工作量签证进行确认。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全面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而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观测或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每逾期一日,按观测预算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按观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在观测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观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4、乙方擅自中途更换观测工作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以每次2000元予以处罚,并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观测期限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若乙方观测工作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6、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7、乙方不按时进场观测,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叁日内仍不进场观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观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8、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完成撤场及移交工作后两日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作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作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观测单位进场施工。9、若乙方所提交的观测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充或重新进行观测作业,并补齐有关资料。由此造成观测延误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10、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结算时若甲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超出结算应支付金额的,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乙方应予返还。第七条 转让条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第六条执行。第八条 保密条款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观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第九条 免责条款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第十条 适用法律条款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贰 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北京丰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其它1、经甲方确认的观测方案,并不代表全部细节均已受认可,甲方仍然有权对观测方案细节提出质疑和修改要求直至符合甲方及审批部门的验收标准。2、甲方采用直接送达或传真、挂号信、特快专递送达的方式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送达以乙方代表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以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挂号信、特快专递地址在 / 市内以投递次日为送达之日、地址在 / 市外以投递之日起第三日为送达之日。乙方应确保本合同所记载地址或传真号码准确无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送达不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自行承担。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4、双方约定本协议一式 捌 份,发包人 陆 份,承包人 贰 份。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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