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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手册目录前言2消费者的权利3消费者有哪些法定权利3生产经营者的义务4生产经营者的积极义务:4生产经营者的消极义务:5法定纠纷解决途径6一、协商和解6协商和解的步骤6须注意的问题6二、投诉调解8投诉的步骤8须注意的问题8三、行政申诉9行政申诉的步骤9四、提请仲裁10提请仲裁的步骤10须注意的问题11五、提起诉讼11须注意的问题12六、可就专业性问题进行询问 14七、食品包装标签初步知识 14附录一:法律法规法律19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附录二:文书格式前言自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以来,食品安全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已经不是牛奶,或某种、某类产品的问题,而是涉及了食品的各个领域。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维权之路非常困难。例1:在三鹿奶粉食品安全事故爆发之前,浙江省泰顺县有一位消费者发现了自己女儿饮用三鹿奶粉之后的症状:“女儿晚睡前食用,次日晨起第一注小便排出,黏稠、呈淡黄色米汤状,还有细小颗粒沉淀,并偶有腹泻;停用即清,再食用又浊。再闻冲开之后的奶粉气味,似香不香;入口感觉淡涩、且有粉渣感。”这位消费者投诉到厂家服务热线,并寄了两包奶粉过去以供检验。三鹿厂家后来派了地区代理商代表厂家跟他联系,承认所寄产品是他们的产品,但对有无质量问题未作明确答复。地区代理商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换货或退货。这位消费者没有接受这种解决办法,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他向泰顺县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工商部门说需要合法的程序抽样送检,各项检验费上万元全部由他本人承担,他不愿承担这个高于奶粉价格几十倍的鉴定费用,就转向厂方索要检验报告,但是厂家一直没有答复。他于是重新向泰顺县工商局直属工商所提出投诉,此时超市里的三鹿奶粉已换了新包装,再也找不到那个批次的奶粉。他在问题在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在网上发帖的形成向各界求助。2008年5月21日,他以“78900880088”的网名在天涯社区发了一个“这种奶粉能用来救灾吗?!”的帖子,详细发布了自己前前后后的维权之路。后来三鹿代理商获知消息后,用4箱奶粉作为补偿与他达成了协议,并收回了问题奶粉。于是他的维权之路到此戛然而止。有人感叹,他离“英雄”只差一步。客观分析,这位消费者已经尽了他的最大努力。换作意志稍微不坚定的人,可能早就放弃了投诉和索赔的权利。在厂家、代理商、工商管理部门等所有他能找到的机构或单位未能给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只得无奈地接受了箱奶粉作为补偿的最终解决办法。一位执著的消费者尽了他最大的努力,依然无法获得应得的维权结果,这只能说明,中国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还有很长、很困难的路要走。因此,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运用法定纠纷解决途径维权的同时,要注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包括求助于新闻媒体、运用网络舆论的力量、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等等。 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是一般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同样适用。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哪些法定权利 总的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 1、人身、财产不受损害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成立社团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建议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具体到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主要运用的是第一、五、九项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第一项人身、财产不受损害权。消费者依据此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时,有权要求这些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第五项获得赔偿权。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一旦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会受到货值金额5-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后,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不同程度的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九十七条)第九项监督建议权。消费者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生产经营者的积极义务:l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l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包装上应该载明的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因此,在购买食品的时候,我们就要防范于未然,认真查验商品的身份要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生产经营者的消极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实践中,生产经营者往往会违反其中的条款。此时,作为消费者,如果人身财产利益遭到损害,向法院起诉时可以适当援引这些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1:赵景梅诉北京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中,原告以亿客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赵景梅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亿客隆公司购买酷秀减肥丸,赵景梅持有购物发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本案中,亿客隆公司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可以参见食品安全法第3章第18条第26条)法定纠纷解决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五条,这五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协商和解我们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我们还是对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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