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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的分析中我们明确了高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从 1999 年 2 月 16 日起是采用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对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计算采用的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的 2 倍。 因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可分解为: 1、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 2、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下面按照利息构成五要素本金、计息期间、计息周期、利率、计息方式分别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探讨在逾期付款违约金、 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适用:1、关于计息期间。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在司法会计鉴定中依据的生效判决书中都会明确规定;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则规定不明确, 一般有下述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当事人起诉之日, 另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笔者认为: 实际清偿之日早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 实际清偿之日晚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判定履行期满日为准。 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起点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自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 文书 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 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终点应为实际清偿之日, 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中常会指明具体截止时间。2、关于本金。 此处本金指计算利息的起始基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基数判决书中都会明确写明, 不过在逾期付款期间存在当事人支付部分利息和部分 强制执行 款的问题, 对当事人支付的部分利息, 应当在按期计算复利时将已付利息扣除, 只将未付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如若已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部分视为归还本金。 对部分强制执行款也按上原则处理。 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一般也不会指明,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是指未付款本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判诀中确定的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金应针对的是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有 债权 ,包括本金、 利息, 笔者认为应为未付本金和逾期期间全部利息。3、关于计息周期。 按 9 年 4 月 1 日实行的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从 2004 年 1 月 1 曰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帀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 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确定计息周期, 笔者认为仍应按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短期贷款按月或按季结息,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短期贷款具体按月、按季结息由执行法庭确定。4、关于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涉及的利率有三类:同期贷款利率、 同期贷款最高利率、 逾期贷款利率。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适用贷款利率期限,此处的 “ 同期 ” 应該分别指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至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和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至迟实际清偿之日。 但逾期贷款利率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贷款期限, 分歧很大, 笔者认为应为实际逾期付款期间,即与上述 “ 同期 ” 含义相同。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 2004 年 1 月1 日起改单列罚息利率 (按日定额利率) 为 借款合同 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 50,从 2004 年 10 月 29 日起对贷款利率上下浮限额改为:下浮限额为 90,上浮不限额,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诀定。 利率市场化后, 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更新,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带来了困惑,一是人行只公布基准利率,下浮 90,上浮不封顶,各个商业银行根据客户信誉、 借款用途、 期限、 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作为 商业秘密 不对外公布,因此无法获得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资料。二是人行规定罚息利率水平为为在借款 合同 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 -50,按加 30与 50确定的罚息利率在逾期期限长的情况下计算的逾期贷款利息金额差额很大。 这二个问题急迫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 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前, 笔者认为按人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照当地银行平均上下浮幅度作为同期贷款利率, 按人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照当地银行最高上浮幅度作为同期贷款最高利率, 按人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参照当地银行平均上下浮幅度作为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40作为罚息利率,并在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祥明说明确定的依据,并提请法庭注意。5 、关于计息方式。 利息计算方式有二即单利与复利,单利是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 利率 贷款期限,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 也就是利上有利。 复利计算的特点是: 把上期未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计算公式:(本期)复利 = (上期结余)利息 (罚息)利率 贷款期限(本期)总利息 = (本期)复利 + (本期)单利(本金 合同利率 贷款期限)以符号代表利息, p 代表本金, n 代表贷款期限, i 代表利率, s 代表本利和,则有 S P ( 1 i ) n (注: n 表示 n 次方)按复利方式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迟延履行金, 有时会得不到个别法官的认可, 原因是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 1999 年 2 日 16 日以前按人行规定的托收承付逾期付款计收赔偿计算标准金按单利计算,从 1999 年 2 日 16 日以后按人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复利计算个别法官观念没有改变。上述逾期贷款利息结息期、罚息利率适用贷款期限档次、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 罚息加收幅度、 计息方式是单利还是复利等都是利率市场化后带来的计算新问题, 急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统一的。附表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 (贷 )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附表 2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及罚息利率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 (贷 )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 (贷 )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适用期限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复函参考银行相关规定 计算方式逾 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1994.3.12 1996.5.15最高人民法院 1994 年3 月 12 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 1994 】 10号复函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 1990 97 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 银行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对其计扣赔偿金。单利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1996.5.16 1999.2.15 的批复法复【 1996 】 7 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94)256 号的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 应当根据逾单利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 按每天 50 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1999.2.16 2000.1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 1999】 8 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6 年 4 月 30日发布的银发 1996 156 号 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 贷款利率的通知复利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2000.11.2 2003.12.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的批复法释【 2000 】 34 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99)19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 贷款利率的通知复利“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 30 50 ”2004.1.1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2003251 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利债务 人逾期归还贷款 ,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自 2001 年 4 月 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1 12 号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复利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 2005 年 1 月 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414 号复利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及罚息利率表整时间贷款期限上浮比例罚息利率6 个月 1 年 1-3 年(含) 3-5 年(含)5 年以上银行挪用途逾期贷款银行规定高院逾期付款1994.03.12加 20 3/ 万日1995.01.01 9.00 10.98 12.96 14.5814.76加 20 3/ 万日1995.07.01 10.08 12.06 13.50 15.1215.30 20%6 至 8/万日4 至 6/万日 3/ 万日1996.05.01 9.72 10.98 13.14 14.9415.12 20% 6/ 万日 4/ 万日 3/ 万日1996.05.16 10% 6/ 日万 4/ 万日 5/万日1996.08.23 9.18 10.08 10.98 11.712.42 10% 6/ 日万 4/ 万日 5/ 万日1997.10.23 7.65 8.64 9.36 9.9010.53 10% 6/ 日万 4/ 万日 5/ 万日1998.03.25 7.02 7.92 9.00 9.7210.35 10% 6/ 日万 4/ 万日 5/ 万日1998.07.01 6.57 6.93 7.11 7.65 8.01 10% 6/ 日万 4/ 万日 5/ 万日1998.12.07 6.12 6.39 6.66 7.20 7.56 20% 6/ 日万 3/ 万日 5/ 万日1999.02.16 20% 6/ 日万 3/ 万日 4/万日1999.06.10 5.58 5.85 5.94 6.03 6.21 20% 5/ 万日2.1/ 万日 4/ 万日2000.11.21 20% 5/ 万日 2.1/ 万日同银行 2.1/万日2002.02.21 5.04 5.31 5.49 5.58 5.76 20% 5/ 万日2.1/ 万日2.1/ 万日2004.01.01 70%加 50%至 100%加 30% 至50%加 30% 至50%2004.10.29 5.22 5.58 5.76 5.85 6.12 不封顶加 50%至 100%加 30%至 50%加 30% 至50%2006.04.28 5.40 5.85 6.03 6.12 6.39 不封顶加 50%至 100%加 30%至 50%加 30% 至50%2006.08.19 5.58 6.12 6.3 6.48 6.84 不封顶加 50%至 100%加 30%至 50%加 30% 至50%2007.03.18 5.67 6.39 6.57 6.75 7.11 不封顶加 50%至 100%加 30%至 50%加 30% 至50%2007. 5.85 6.57 6.75 6.93 7.20 不封顶 加 50% 加 30% 加 305.19 至 100%至 50% 0% 至50%2007.07.21 6.03 6.84 7.02 7.20 7.38 不封顶加 50%至 100%加 30%至 50%加 30% 至50%2007.08.22 6.2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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