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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发建设单位(甲方):_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_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制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_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_物业管理办公室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予以删除。4、本合同一试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5、本合同文本条款由_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_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_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住宅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万平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对已接受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清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3、乙方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条 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4、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卫生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5、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11、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13、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14、其他物业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期限第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_年 月 日。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前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第五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商业楼: 元/月平方米;复式楼: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乙方办公费用;(7)乙方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0)其他费用: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六条 业主应于 开发商交房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因产权人的原因而处于闲置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产权人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开发商交房之日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按一年交纳,具体时间为 第二年度提前一个月 。第八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乙方应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应按照 元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并与乙方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饰装修保证金的退还等事项进行约定。第十条 停车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当按照露天停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标准向乙方交纳。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停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其余停车费为全体业主所有,可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决定用于 业主委员会 支出或纳入维修资金管理;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当按照露天停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停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第十一条 乙方应与停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位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业主若需要乙方提供车辆看管服务的,双方应协商确定看管费用标准,签订书面的停车看管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1、 按商品房的物业费标准提前 元每平米每月 ;2、 。第十三条 乙方利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公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设置商业广告招牌),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扣除乙方管理服务成本和佣金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3、在办理业主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用房;4、在办理业主入住后 月内,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竣工总平面图;在办理业主入住 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其他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六);5、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 日内,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6、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工程验收资料,并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7、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9、按时交纳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服务费用;10、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公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公约;11、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认可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2、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和乙方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甲方应保证本物业区域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2)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平整,标识系统完备,雨污水畅通,路灯通亮,园林绿化,围墙大门建设完毕,具备封闭式管理的要求;(3)停车场、垃圾桶、公告栏等可投入使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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