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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资金保管合同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5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6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7第四条 委托资金的保管8第五条 账户开立8第六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0第七条 资金日常清算11第八条 会计核算和财产估值12第九条 投资监督12第十条 保管报告13第十一条 费用及其支付13第十二条 保密14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14第十四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15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15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15第十七条 终止清算16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16第十九条 其他17合同当事人(一)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二)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6688鉴于: 甲方是经过国家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为了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保管业务。甲方作为委托人,特委托乙方作为委托资金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委托资金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释义:委托人/合伙企业: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资金:指甲方划入保管账户,交由乙方保管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委托资产:指委托资金及因甲方对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保管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委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甲方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为委托资金专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账户:以甲方名义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资金专门开立的基金账户。期货账户:以甲方名义在期货经纪商处为委托资金专门开立的期货账户。交易日: 深、沪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正常证券交易日。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1.1甲方声明与承诺1.1.1甲方为合法成立的合伙企业。1.1.2甲方承诺对委托资金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了充分授权。1.1.3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讯是完整、真实、合法的,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1.1.4甲方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1.1.5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1.2乙方声明与承诺1.2.1乙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资金保管业务。1.2.2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合同规定的资金保管工作。1.2.3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若数据、报告是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1.2.4乙方承诺不损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2.1甲方的权利:2.1.1增加或减少委托资金。2.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发送指令。2.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本合同履行保管职责,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业务运作的前提下向乙方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委托资产有关的账目及相关资料。2.1.4按时获取乙方的保管报告以及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资产的估值结果。2.1.5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2甲方的义务:2.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委托资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处开设的保管账户内,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2.2.2保证发送的划款指令真实、及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2.2.3以双方约定的发送方式和发送时间,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2.2.4为委托资产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2.2.5保存与资金保管账户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合同等文件。2.2.6应要求其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和期货经纪商及时将证券投资和期货投资的场内交易清算结果和有关数据向乙方发送。2.2.7承担因违约而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2.2.8 在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甲方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财务状况重大恶化等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乙方。2.2.9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3.1乙方的权利:3.1.1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资金进行保管。3.1.2要求甲方对乙方履行的保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3.1.3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3.1.4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2乙方的义务:3.2.1安全保管委托资金。3.2.2办理保管账户名下的资金汇划。3.2.3协助甲方开立保管账户,办理会计核算、财产估值。3.2.4负责保管账户中存放的委托资金,不负责该账户之外的甲方的、以及甲方任何合伙人的财产。3.2.5确保所保管的委托资金和乙方自有资产、乙方保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互独立。3.2.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保管业务转委托第三人。3.2.7确认并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划款指令,按时办理保管账户名下的资金划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清算交付,不得不合理延误。3.2.8没有甲方的书面指令,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保管账户内的委托资金。3.2.9依据本合同约定,保管与委托资金保管业务有关的指令、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重要合同等重要文件。3.2.10为保管账户单独设立会计账册,对前述账户按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3.2.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编制并向甲方出具保管报告。3.2.12对甲方出具的清算报告中与委托资金保管业务相关的内容进行复核。3.2.13承担因违约而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3.2.14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委托资金的保管4.1委托资金的范围:甲方存放于保管账户内的资金。 4.2委托资金的起始预计金额:人民币(大写)XXXX元。委托资金数额最终以甲方存入保管账户中的总金额为准。4.3委托资金的增加或减少: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甲方若增加委托资金,或撤出部分委托资金,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4.4保管期限4.4.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委托资金及保管账户。甲方将委托资金存入保管账户并与乙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为乙方保管期限的起始日。4.4.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管职责解除日为保管期限的终止日。4.5保管的方法与标准4.5.1委托资金应独立于乙方的自有资产进行单独核算以及管理。4.5.2甲方通过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其他账户,投资运作委托资金,有关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甲方保管,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交易记录凭证复印件由乙方保管。4.5.3甲方按照证券登记机构和开户机构许可的方式,可定期查询有关账户的情况,并在获得查询结果后,及时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乙方。查询费用从保管账户中列支。乙方保留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直接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有关账户情况的权利,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查询费用从保管账户中列支。第五条 账户开立5.1甲方负责开立委托资金的保管账户、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和期货账户。5.2保管账户5.2.1保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委托资金进行合法运作的目的。甲方、乙方均不得利用保管账户进行该目的以外的活动。5.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果要变更保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需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更换。5.2.3甲方在保管账户开立后应将账户开户资料的印鉴卡原件交乙方保管;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5.2.4甲方为该账户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功能,具有查询保管账户余额及对账资金流水的功能,乙方(账户开户行)为之提供服务并可依照相关规定收取相关网上银行费用。甲方应配合乙方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资金汇划、第三方存管、余额查询等功能,供乙方办理资金交收使用。5.3证券账户甲方为委托资金开立专用的证券账户,用于登记委托资金项下的场内证券投资运作涉及的证券。5.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甲方在证券经纪商处为委托资金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委托资金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不得提取现金;该账户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为保管账户,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甲方授权乙方保管和使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取款密码,用于券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转款需要。5.5基金账户甲方为委托资金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保管账户为基金交易资金收付的指定账户,除非保管账户发生变更并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基金交易资金收付指定账户。5.6期货账户甲方为委托资金开立专用的期货账户,用于登记委托资金项下的期货投资运作涉及的期货合约。甲方在开立期货账户时,应指定保管账户为期货交易的指定关联账户,除非保管账户发生变更并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期货交易的指定关联账户。5.7双方应按照其另行签订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进行相关账户的开立。第六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6.1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及变更6.1.1甲方应指定专人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6.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列明指令发送人员名单、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权限及授权生效的日期。6.1.3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负责人的授权书。授权通知以传真发送给乙方,并在发送后向乙方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在乙方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日期生效。6.1.4 甲方如需变更指令发送人员授权,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变更通知的内容及发送程序适用上述关于授权通知书的规定。6.1.5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6.2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6.2.1划款指令应由甲方事先确定的划款指令发送人员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6.2.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并为乙方执行指令至少预留4个工作小时。甲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由于划款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划款指令未能按时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6.2.3乙方在接受划款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甲方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以及用途进行表面真实性检查,审核无误后按时执行。对于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6.3若遇到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划款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若因甲方未能及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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