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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教育局扫除文盲规章制度xxxx有限公司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年满15同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五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制定。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市、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验收;乡(镇)、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教育局扫除文盲规章制度感谢您的赏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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