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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租赁期限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时间: 年 月 日可修改编辑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月望联系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8号联系电话:029-83342918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8号陆港保税大厦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物及其基本情况1陆港保税大厦由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位于西安综合保税区商业配套区内,主要为各类国际金融类、物流类、贸易型跨国公司提供专业化商务办公场所。2.甲方依法将其所享有的上述房产,即1111- (工作位)出租给乙方(以下简称“租赁物”)。3租赁用途:租赁物仅作为办公场所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4租赁物配套设施为:中央空调,水、电、消防烟感、喷淋预留,通信电缆引接至乙方租赁区域内。第二条 租赁期限1.装修期:为支持乙方发展,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 天的装修改造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计算;装修期不纳入租赁期间,装修期租金免收,但乙方应缴纳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其他费用。2.租赁期限:合同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装修期届满次日起算,即2015年月 日起至2016年 月 日止。(最终起始时间以租赁物交接清单为准)。3.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所租房产,如乙方继续承租,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4.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租金及其他费用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日期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应验明房屋及配套设施现状,建立完善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交接记录(作为本合同附件租赁物交接清单)。未完善处,甲方应及时落实完善,不能影响乙方正常进度与使用。第四条 租金、押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一)租金1.租金(1)租金: 350 元/月;(2)年度租金:¥4200,大写人民币: 肆仟贰佰元整 。2.租金支付方式(1)按租赁年度预付。(2)年度度租金: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即 2015 年 月 日起至 2016 年 月 日止期间的租金。(3)以后各年度租金支付方式依此类推。(4)甲方收到租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出具等额正式发票。(二)押金1.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押金(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 ¥350,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2.甲方在收到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押金收据,上述押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押金,乙方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且乙方无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及时将押金余额(无息)返还乙方。3.租赁期内,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押金中直接扣减:(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出现侵权、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2)乙方未按时交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3)租赁物及其他设施、设备损坏或因装修改造不当;(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当押金不足合同条约定数额时,乙方应在甲方送达缴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应缴金额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补齐,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采相应措施外,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其他费用1.租赁期内乙方不再承担物业费、空调费、公共耗能费等其他相关费用2.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电话通讯等经营性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四) 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为:开户单位: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西安国际港务区支行 账 号: 103213857260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有权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抵押)租赁物。但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前,乙方仍有权依据本合同继续使用租赁物。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3.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租赁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乙方提供租赁物使用情况报告。4.因整体规划需要调整,甲方有权决定对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重大的决策性改变;但是,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乙方经营的影响,乙方有义务给予配合。5.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将乙方所租赁的房屋产权出售给第三方,甲方出售前须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如要购买所租赁的房屋产权,应在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按租赁物既定用途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装修、改建,不得在楼道内堆放物品,不得擅自转租。2.乙方不得或容许他人在该租赁物内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因此而引致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若因乙方或其雇员或其受许可人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甲方无可避免地承担连带责任时,乙方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不破坏原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室内装修,但须服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物业公司的监督,并应遵守有关装修的管理规定。4.乙方应遵守楼宇管理的相关规章和制度,爱护楼内设施,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按价赔偿。5.乙方不得毁损租赁物原有设施、设备,不得使租赁物存有安全隐患;租赁期内如发生偷盗、火灾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责任和后果由承租方(乙方)自行承担。6.租赁期限内,因乙方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提前六十日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付押金。第六条 租赁物的维修和养护1.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墙体裂缝、基础下沉),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租赁物的其他维修保养(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装修、供水、供电、空调、消防、卫生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租赁区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装置、附属物、电线、管道等损毁并发生火、烟雾扩散,或租赁场地内的水泄漏,而对甲方或其他任何人和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伤害,乙方均应进行赔偿。第七条 租赁物的返还1.自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应将租赁物完好无损地交还给甲方(使用正常磨损除外),并自行搬出全部自有物品,清理现场。乙方未能搬离的物品可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无权再向甲方追索。 2.乙方同意授权甲方自行进入该租赁物内搬离弃物,并声明弃物之搬运、保管及销毁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3.对于乙方在经营期间添附的装修,在不损害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乙方可以拆除可移动部分,但不得破坏租赁物的整体装修;对于不可移动部分,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亦不予补偿。4 租赁物如有损坏,或乙方未按约定返还租赁物,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扣减押金。 第八条 保密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对方提供的资料以及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泄露及不正当使用。一方公开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1.租赁期间,在双方均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 2.租赁期内,因西安国际港务区整体规划需要调整或重大的决策性改变,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在此情形下,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法的,合同自行终止。第十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乙方有权相应扣减租金。2.乙方若未按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等费用,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水电供应,相应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不按期缴纳租金、水电费而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该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分租、擅自调换使用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该租赁物结构或公共设施设备;(4)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5) 拖欠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时间超过30天(含30天);(6)承租租赁物被损坏,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补修限期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甲方的权益受到损害;(7)因违法行为导致租赁物被查封;(8)违反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拒不纠正的,则甲方有权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 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租赁物,并有权另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给第三方)而无需对乙方做出任何补偿;(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3) 追索欠缴的费用、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且不予退还押金。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足以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事件。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三日内向另一方送达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3.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30天,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4.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成任何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其它1.乙方在承租甲方房产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协议双方发出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任何乙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于变更后2日内书面同时对方,否则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甲方: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8号邮编:710026收件人: 岳阳传真:029-83342922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任何面呈之通知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以邮资预付的信件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在投邮后72小时视为送达。任何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任何以电报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在发出后24小时视为送达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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