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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平罗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三条 县农经站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换发等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中相关资料审查、报送及换发工作。第二章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对象和程序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对象: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凡是因各种原因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必须先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否则不得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坚持稳定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五)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的程序步骤: (一)申请申报。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申请表)提出申请,提交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二)调查确权。各乡镇、村抽调人员逐户调查摸底,核实土地承包的面积、共有承包人、是否是基本农田等情况,登记造册。(三)勘测丈量。逐户勘测丈量二轮土地承包地块的面积、数量、四至等情况,并登记造册,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四)公开公告。对调查确权和勘测丈量后的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五)确认结果。制定入户核对表,就调查确权和勘测丈量情况逐户核实。核实无误的,农户要签字认可。(六)登记造册。各乡镇将每个农户承包土地的基本数据(包括:承包地块、面积、数量、四至、土地承包人口、是否基本农田等)登记造册,上报县农经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库。(七)审批发证:县农经站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最终依据;未通过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农经站统一印制,逐级发放,最终由村委会直接发放到农户。发放时要履行农户领证签字手续。为其他农户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第七条 县农经站、各乡镇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农户有合同和权证、组(队)有登记底册、村有登记台帐、乡镇有专门档案、基础数据、县有登记册和总数据库。第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必须一致。第九条 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新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农经站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在领到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后,要认真核查,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册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从领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农户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第三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和收回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四条 乡镇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农经站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上记载。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户无承包地的;(四)因经营权变更,已换发新证的;(五)其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县农经站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步骤,是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调查摸底、核定承包面积、登记造册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通过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和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户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严格执行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得借机收回农户承包地打乱重分。要严格界定发包土地的范围,对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各类土地,都应按照均田制的原则平均发包到户;机动地不得超过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要严格“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界限,严禁将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四荒”地的形式进行发包,对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经营。(二)依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流转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完善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推进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三)彻底清理和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各级要对本辖区的土地承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逐村进行检查。对承包期内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和法定程序流转农户承包地、多留机动地、继续实行“两田制”以及少数人以地谋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认真清理有关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等,废止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实施办法的不合法规定。(四)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要依法建立健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体系,不断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特别是对农民反映比较集中、涉及农民利益比较突出的案件,要畅通信访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要有步骤、分阶段进行,确保2007年底以前完成换发补发经营权证工作。第一阶段(2007年5月31日前):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农业、信访、监察、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司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搞好人员培训,使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阶段(6月1日-6月30日):调查摸底,张榜公布。各级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派驻各乡(镇)、村,进行逐户调查摸底,核定农户土地承包面积,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的同时,制定入户核对表,逐户核实。对核实无误的,由农户签字认可;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解决,直至农户签字认可。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土地承包原始资料保存情况进行摸底核实,查漏补缺,确保原始资料完整。二是核实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包括二轮土地延包的承包合同、承包地块的面积和数量、四至界限、土地承包的共有人、土地承包变动、是否属基本农田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无异议后,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及时上报乡镇政府,作为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作好记录,并及时核实、答复。第三阶段(7月1日-9月30日):补签合同,核实确认。对未签订合同的进行补签,并根据土地承包调查摸底情况和合同补签情况,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基本数据录入微机。录入完成后,上报县级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建立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对录入微机的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再逐一返还农户核对并签字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要及时纠正。核对工作结束后,再将修定后的基础数据存入微机,作为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的最终依据。第四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证书打印,发证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打印工作由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证到户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直接发送到户。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经办人和农户代表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后,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行作废,并由乡(镇)政府收回,统一交原发证机关,并加盖“作废”章后予以封存。第五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总结验收,规范管理。换发补发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进行全面的工作总结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出现矛盾要及时化解,切实做到让政府放心、使群众满意。届时,市里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区县的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恶性案件及群体性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要于2007年底前将证书换发补发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此次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印制,各区县要严格执行“统一印制、分级发放、微机打印”的规定,不得自行印制经营权证,也不得手工填写经营权证书。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一)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问题。一是二轮土地延包中已经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严格按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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