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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概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 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 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三、农用地转用的权限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业公共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项目用地,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国家重点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5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或者土地征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城市的市区建设项目; 2县级城市所在的城镇及其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镇建设项目; (三)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建设项目。 四、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法53)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5其它相关资料。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执行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二)受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对申请用地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上报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对同时实施土地征收、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一并拟定土地征收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同时提供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一书四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村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地(包括土地征收),由县、市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涉及农转用(包括土地征收),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单独选址项目按项目上报。 (四)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方案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五、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处理 一般的建设项目用地都要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都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 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而征收土地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作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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