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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HN华能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ZD/HN6720. 01. 0192015合同管理办法201611发布 201611实施华能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华能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华能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除即时清结合同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虽属即时清结,但批量、交易额较大(标的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有专业技术要求,当场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有试用期、保质期等要求的交易,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形式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不得用要货单、调拨单、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计划衔接表、预算表、收欠条等代替合同。第四条 合同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综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及纠纷备案制度。行政部是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的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财务部是公司合同专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合同订立及履行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各部门是公司合同专业管理和承办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业务性质负责本部门所分管合同的立项、谈判、订立、履行等工作。承办部门不明确的,由总经理在职能部门中指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经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同意,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第六条 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公司和个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认真进行项目、当事人资格、信誉、履约能力、合同内容及签订手续等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审查。 第八条承办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合同草拟、谈判、审查、修改、订立程序。每份合同必须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类别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确定一名专(兼)职合同管理员或业务人员为承办人,依法订立合同。 承办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负责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 3、具体承办合同的谈判; 4、负责合同的草拟、会签、修改,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5、负责督促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追偿;6、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合同承办登记、统计分析台账及档案; 7、参加合同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第九条承办人应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需及时与相关部门和行政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解决。 第十条拟订立合同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审查和确认: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属工程类合同,对方应出具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 4、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5、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包括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必要时要求其出具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6、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守合同重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验标准和方式; 4、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时间、方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法; 9、签订的时间、地点; 10、其他约定条款。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 第十二条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文字应严谨、简练、准确,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起草合同。 合同中的专业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应当注明是否包括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三条 在订立下列重大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召开专题会议,征求行政部、财务部、计经部和业务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上级公司要求报送审查。 1、利用外资合同; 2、资产抵押、转让、出售、租赁合同; 3、担保合同; 4、借款合同; 5、兼并、收购、分立、破产、清算合同; 6、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合同; 7、建设工程、供热、买卖、技术服务等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8、合同管理委员会认为属于重大合同的。 第十四条合同谈判应由承办人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参加。重大合同谈判,应有公司法律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监察审计工作人员、计经工作人员和业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合同谈判全过程,应保持谈判人员的稳定性,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承办人应填写合同会签单(见附件),在承办部门自行审核后,将合同草案及所附的资信证明材料一同提请财务部、财务部审核会签。承办人向审核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13个工作日供其审核。 第十六条承办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1、合同的可行性:项目计划具体、明确;市场需求可靠、属实;经济效益情况真实、可信;资产使用效率的财务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 2、合同的技术性:项目技术真实、全面、可靠;技术设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参数科学、先进、完善。 3、合同的安全性: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无损害公司商业秘密、商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财务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1、资金的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合法; 2、资金的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4、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法性、合理性; 5、价款、酬金的确定合法、合理、正确; 6、资金的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合法、明确、具体;7、索赔条款的合法性;8、财务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行政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1、合法性: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无显失公平等内容;需行政机关批准、登记的,批准、登记手续完备;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2、严密性:条款齐备;语言、文字清楚准确;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明确;相关附件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承办形式审核:合同立项手续齐全;承办人无误;符合规定程序;各审核部门意见齐备;合同正副本及附件齐备。 4、行政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财务部对合同草案出具财务审核意见,行政部对合同草案出具法律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必须有审核部门具体审核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审核意见应具体、明确,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中,发现重大错误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连同全部材料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部门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应申明理由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批准。第二十条 合同审核结束,合同草案符合签署条件的,由承办人准备正式文本依程序规定报送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会签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或加盖已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个人名章;决定不予签约时,应在合同会签单上明示意见。由委托代理人签约的,应办理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第二十一条 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以单位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行政部负责管理和核盖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二条订立具有担保内容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性质和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担保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担保合同,但应考虑自己的资格、能力,慎重作出适用担保和担保方式的选择。约定担保及订立担保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专利转让和使用许可、具有涉外因素等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影响较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订立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第二十五条各部门订立的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承办部门及其他承担履行责任的部门应对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将履行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送行政部。第二十六条 根据合同性质,若为合同接受标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及质量等据实进行验收。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按合同约定方式、时间和地点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公司法律工作人员审核,并报行政部备案。 合同履行中,若收到对方当事人履行异议时,亦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存在其他情形,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并将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行政部、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同时根据情况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明确回复意见,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需报经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同意,并履行相应审核会签手续。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承办部门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予免责外,承办部门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合同订立生效后,不得因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第三十条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合同管理的领导工作。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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