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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体顶端劳动合同解除协议(附提示)提示:原协议名称为 协议,请确认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否是与 工人彻底解除劳动关系并解决社保等相关问题,之前使用的名称无法体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甲方:怀化 (用全称)乙方:_公民身份号码: 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双方于 年 月 日建立了用工关系(因劳动者原因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提示: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甲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并须补订书面合同;2、自用工之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满一年当日并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立即补订书面合同。3、故意拖延不订的,劳动部门责令改正;4、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赔偿责任。补救办法:1、固定或保留劳动者不签合同的证据。2、补签劳动合同。一、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第一条 经乙方提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二、劳动关系解除离职交接手续 第二条 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 年 月 日,乙方应当在最后工作日前 日内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三、工资及社保费用的支付第三条 乙方工资发至_年_月为止,在本协议生效日一次结清。第四条 因劳动局社保管理部门(使用全称)无法受理甲方为乙方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申请,甲方按照每年补偿1400元的标准给予乙方补偿,满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在乙方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并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社保补偿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提示:按照法律规定,未缴社保费的,应当补缴,而不是直接补偿给个人,如此并不能免除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如此操作潜藏很大风险。四、乙方义务及违约责任第五条 乙方领取社保补偿金后,不得再向甲方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各项费用或其他费用,并不得就此事向劳动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投诉,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社保补偿费用。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条款有可能因违法而导致无效。五、特殊情况社保补偿金的返还第六条 在相关社保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责令要求甲方为乙方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乙方需要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社保补偿金。六、其他约定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结清所有工资和社保补偿金后,甲方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或关系同时解除。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行政部门或社保管理部门一份。甲方(公章):_ 乙方(签名):_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时间:_ _年_月_日提示:1、本协议除了保留原有的社保补偿金支付及返还等约定外,合同名称及其他内容均为新增内容,并建立了标题体系和给予排序,请合同拟定人员自行审查修改及新增部分是否体现贵方真实意思,及是否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2、未签劳动合同、给予社保个人补偿、约定违约金均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请注意律师提示事项,并自行对内容予以取舍。3、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类别】 劳动合同 【文件代码】199310 【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201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0121228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35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09.18 【实施日期】2008.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类别】 劳动合同 【文件代码】108577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英文译本】Labou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1994.07.05 【发布日期】1994.07.05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文件代码】9587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7日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发布日期:2014年01月28日发布日期:2014年01月28日)【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合同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规标题】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223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5.05.10 【实施日期】1995.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 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 【文件代码】12735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未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律后果【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英文译本】Labou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1994.07.05 【发布日期】1994.07.05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文件代码】9587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7日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发布日期:2014年01月28日发布日期:2014年01月28日)【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第一百条【不缴纳保险费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5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0.10.28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文件代码】139683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规标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9.01.22 【实施日期】1999.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文件代码】21639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3)劳动法中违约金的规定【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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